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品目注释
位置:首页 > 查询下载 > 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最新更新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0号(修订内容第三至五期)
70.18 玻璃珠、仿珍珠、仿宝石或仿半宝石和类似小件玻璃品及其制品,但仿首饰除外;玻璃假眼,但医用假眼除外;灯工方法制作的玻璃塑像及其他玻璃装饰品,但仿首饰除外;直径不超过1毫米的微型玻璃球:
70.18 Laboratory, hygienic or pharmaceutical glassware, whether or not graduated or calibrated:
  • 品目注释
  • 章注释
  • 类注释
  • 70.18  玻璃珠、仿珍珠、仿宝石或仿半宝石和类似小件玻璃品及其制品,但仿首饰除外;玻璃假眼,但医用假眼除外;灯工方法制作的玻璃塑像及其他玻璃装饰品,但仿首饰除外;直径不超过1毫米的微型玻璃球:

           10  —    玻璃珠、仿珍珠、仿宝石或仿半宝石及类似小件玻璃品

           20  —    直径不超过1毫米的微型玻璃球

           90  —    其他

     

        本品目包括范围很广的一系列各式各样玻璃制品。它们大部分直接用作或经过加工后用作观赏和装饰用途。

        它们包括:

        一、玻璃珠〔例如,用于项链、念珠、假花、墓碑装饰等;用于装饰纺织制品(饰边、刺绣等)、手提包或类似品;或用作电绝缘子〕。这些玻璃珠无论是否着色,基本是圆形的,穿有小孔。它们的制法是将玻璃管切割成长度和直径大约相等的小段,然后将所得的小圆管连同一些粉状物料(木炭、石墨、熟石膏等)的混合物一起放入一个金属圆桶内,该桶在炉上不停地转动。玻璃小圆管由于受热软化,摩擦使它们基本成为圆球形,而粉状物料则防止它们互相粘结。

        二、仿珍珠,空心或实心,具有各种颜色、形状和尺寸,酷似真珍珠。空心仿珍珠最普通的制法是将一个极小直径的玻璃管吹制成为一系列很薄的玻璃球,然后将这些玻璃球相互分开。这种工艺制成的珠子有两个直接相对的洞眼,细线绳可从中穿过。玻璃棒也可用以吹制空心仿珍珠。将含有珠光精(一种溶于氨液中的鱼鳞糊状物)的物料吹入玻璃珠中,有时还填入白蜡使其更为坚实。这种珠子重量轻,在很轻的压力下即可压碎,因而很容易与真珍珠加以区别。

        实心仿珍珠是将玻璃粒穿在铜丝上在火焰中加以转动而制成,或将玻璃浇铸在横穿着一根细铜管的小模子中制成。冷却后,可用硝酸溶掉珠中的铜。玻璃不受侵蚀,因而具有一个径向的洞眼。将这些珠子涂上珠光精,最后包上一层透明清漆的保护层。

        三、仿宝石(包括仿半宝石)。切勿将这种仿宝石与品目71.04的合成宝石或再造宝石相混淆(参见相应的注释)。这种仿宝石用高折射率的特种玻璃(例如,斯特拉斯铅玻璃)制成,有的无色,有的用金属氧化物直接着色。

        仿宝石一般把玻璃块按所需尺寸切割而得,将切下的玻璃件安放在一块涂有硅藻土的金属片上,然后送进小烤箱内将其边缘修圆。这时的玻璃件可进行切割(切成钻石形状、玫瑰状钻石形等)或雕刻(浮雕宝石或仿凹雕宝石)加工。这些仿宝石也可直按模制而成(例如,制成具有一定形状的小饰物)。这种模制仿宝石的底面常涂有反射性金属涂料(宝石加工)。

        四、其他的玻璃小精品,例如,仿珊瑚。

        五、各种玻璃制品(仿首饰除外),用上述某些单个玻璃件组装而成(例如,装饰花环用的玻璃花、玻璃叶和玻璃珠;灯罩、搁架用的圆玻璃珠穗缨或喇叭形玻璃珠穗缨;玻璃圆珠或喇叭形玻璃珠串成的窗帘、门帘和用类似方法制成的桌面垫席;用玻璃珠或仿宝石、仿半宝石串成的念珠。

        六、玻璃假眼〔供人使用的玻璃假眼除外(品目90.21)〕,例如,用于玩偶、机器人、填制的玩具动物上的假眼,但装有闭眼装置的玩偶假眼不归入本品目(品目95.03)。

        七、小塑像及其他装饰品(仿首饰除外),用糊状玻璃通过吹管吹制而成的。这些物品用来摆放在架子上(动、植物、小人像等),一般都是用透明玻璃(铅晶质玻璃、斯特拉斯铅玻璃等)或釉彩玻璃制成的。

        八、微型玻璃球,其直径不超过1毫米,用于制作路标板、反光标牌或电影银幕;也用于清洁飞机喷气式发动机或金属的表面。它们是滚圆的实心球体。

        用于室内装饰和类似用途的铸制或模制玻璃花、叶和果实不归入本品目(品目70.13)。其含有的贵金属或包贵金属超出小配件范围的灯工玻璃小精品,以及构成第七十一章所述范围的灯工玻璃仿首饰,应归入第七十一章。

        本品目也不包括:

        (一)通常镀银或染色的玻璃粉,用于装饰名信片、圣诞树的饰物等(品目32.07)。

        (二)用小玻璃珠、仿珍珠、仿宝石或仿半宝石装饰的皮革或织物手袋及类似品(品目42.02)。

        (三)用玻璃饰边的图画明信片、圣诞卡和类似品(品目49.09)。

        (四)用玻璃珠缝成图案的纺织制品(第十一类,特别是品目58.10)。

        (五)表面涂有玻璃小珠,供电影银幕等用的织物(品目59.07)。

        (六)用玻璃珠、仿珍珠、仿宝石或仿半宝石装饰的鞋靴、帽类、手杖和伞(第六十四章、第六十五章及第六十六章)。

        (七)装于或嵌于贵金属或包贵金属上的仿珍珠、仿宝石或仿半宝石(品目71.13或71.14),或品目71.17所列范围的仿首饰(参见相应的注释)。

        (八)链扣(酌情归入品目71.13或71.17)。

        (九)玩具、游戏品、圣诞树装饰品(包括吹制的薄壳玻璃球)(第九十五章)。

        (十)钮扣及饰扣(酌情归入品目96.06或第七十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