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01 用编结材料编成的缏条及类似产品,不论是否缝合成宽条;平行连结或编织的成片编结材料、缏条或类似的编结材料产品,不论是否制成品(例如,席子、席料、帘子):
46.01 Plaits and similar products of plaiting materials, whether or not assembled into strips; plaiting materials, plaits and similar
products of plaiting materials, bound together in parallel strands or woven, in sheet form, whether or not being finished articles
(for example, mats, matting, screens):
品目注释
章注释
类注释
46.01 用编结材料编成的缏条及类似产品,不论是否缝合成宽条;平行连结或编织的成片编结材料、缏条或类似的编结材料产品,不论是否制成品(例如,席子、席料、帘子):
— 植物材料制的席子、席料及帘子:
21 — — 竹制的
22 — — 藤制的
29 — — 其他
— 其他:
92 — — 竹制的
93 — — 藤制的
94 — — 其他植物材料制的
99 — — 其他
一、缏条及类似产品,不论是否缝合成宽条
本组包括:
(一)缏条。用数股编结材料通过手工或机器纵向交织而成的无经条或纬条的产品,通过其性质、颜色、厚度、股数及交织方法的变化,可获得不同的装饰效果。
这些缏条可将两边缝合或用其他方法接合起来,成为宽条。
(二)由于同样或类似用途而作为缏条的类似产品,虽然它们不是编结而成,但同样是将编结材料纵向组成带状或扁条状。它们包括:
1.由两股或多股材料经搓捻、连并或其他方法组合在一起而制得的产品(不包括品目46.02的装饰图案)。
2.用未压榨的植物材料经简单搓捻制成的绳子构成的产品(例如,贸易上称之为“中国绳”的产品)。
上述货品主要用于生产女帽,也用于制某些家具、鞋子、席子、篮筐或其他容器。
本品目的货品可含有主要为缝合或加强需要而使用的纺织纱线,不论其是否附带有装饰作用。
二、平行连结或编织的成片编结材料、缏条或类似的编结材料产品,不论是否制成品(例如,席子、席料、帘子)
本组的货品是直接用本章总注释规定范围的编结材料制成,或用以上第一组所述的以编结材料制成的缏条及类似产品制成。
直接用编结材料制成的产品是将多股条带编织(通常以经纬织物的织法编织)而成,或将多股条带平行并排成片,然后用连线或条带打横将其连结起来。
上述编织货品可全部由编结材料构成,也可经条为编结材料而纬条为纺织纱线,反之亦然,但纺织纱线除偶尔起色彩作用外,仅起连结作用。
同样,对于用编结材料平行连结成片的产品,其连结物可以是编结材料,也可以是纺织纱线或某些其他材料。
也可以用类似的连结或编织方法,将以上第一组所述的缏条和类似的编结材料产品加工成片状的货品。
本组货品可用纺织物或纸张加强、衬背或衬里。它们包括:
(一)半制成品,例如,酒椰叶织品、藤织品及类似编织品;以及成匹的盘卷或条状精细产品,用于生产女帽、座位罩面等。
(二)某些制成品,例如:
1.席子及席料(铺地制品等),包括名为中国(或印度)席及席料的产品(不论为矩形或其他形状),编织而成或用其他编结材料、线、绳等将平行的编结材料(或缏条或类似的编结材料产品)连结而成的。
2.粗席料,例如,用于园艺的秸秆席。
3.用柳条等编的屏板或镶板;将编结材料(秸秆、芦苇等)、缏条或类似的编结材料产品放平压紧,然后用贱金属丝规则交织连结而成的建筑镶板。这些建筑镶板可用牛皮纸板覆盖所有表面及边缘。
本品目不包括用椰壳纤维或西沙尔麻纤维制成的席子及席料,以及以绳索或机织物为基底的类似品(第五十七章)。
第四十六章 稻草、秸秆、针茅或其他编结材料制品;篮筐及柳条编结品
注释:
一、本章所称“编结材料”,是指其状态或形状适于编结、交织或类似加工的材料,包括稻草、秸秆、柳条、竹、藤、灯芯草、芦苇、木片条、其他植物材料扁条(例如,树皮条、狭叶、酒椰叶纤维或其他从阔叶获取的条)、未纺的天然纺织纤维、塑料单丝及扁条、纸带,但不包括皮革、再生皮革、毡呢或无纺织物的扁条、人发、马毛、纺织粗纱或纱线以及第五十四章的单丝和扁条。
二、本章不包括:
(一)品目48.14的壁纸;
(二)不论是否编结而成的线、绳、索、缆(品目56.07);
(三)第六十四章和第六十五章的鞋靴、帽类及其零件;
(四)编结而成的车辆或车身(第八十七章);或
(五)第九十四章的物品(例如,家具、灯具及照明装置)。
三、品目46.01所称“平行连结的成片编结材料、缏条或类似的编结材料产品”,是指编结材料、缏条及类似的编结材料产品平行排列连结成片的制品,其连结材料不论是否为纺制的纺织材料。
总 注 释
除丝瓜络制品以外,本章包括经交织、编织或类似方法将未纺材料组合起来的半制成品(品目46.01)及某些制成品(品目46.01和46.02)。这些未纺材料主要有:
一、稻草、秸秆、柳条、竹、灯芯草、藤、芦苇、木片条(例如,很薄条状的木)、拉拔木条、其他植物材料扁条(例如,树皮条、狭叶、酒椰叶纤维或其他从蕉叶或棕榈叶等阔叶获取的扁条),只要其状态或形状适于编织、交织或类似加工的。
二、未纺的天然纺织纤维。
三、第三十九章的塑料单丝、扁条及类似品(但不包括第五十四章的截面尺寸不超过1毫米的化纤单丝及表观宽度不超过5毫米的化纤扁条及类似品)。
四、纸带(包括包有塑料的纸)。
五、由纺织材料做芯(未纺的纤维、缏条等),绕或裹上塑料扁条,或厚厚地用塑料涂布所构成的某些材料,这些材料不再以芯子本身的纤维、缏条等为特征。
以上某些材料,特别是植物材料可经加工处理(例如,劈开、拉拔、削皮等或用蜡、甘油等浸渍),使其更适合于编结、交织或类似加工。
下列材料不应作为本章的编结材料,其制成品或产品不归入本章:
(一)马毛(品目05.11或第十一类)。
(二)截面尺寸不超过1毫米的化纤单丝及表观宽度(即处于折叠、扁平、压紧或搓捻状态)不超过5毫米的扁条或扁平管条(包括纵向折叠的扁条及扁平管条),不论是否紧压或搓捻(人造草及类似品)(第十一类)。
(三)纺织粗纱(不包括以上第五款所述的全部用塑料包裹的在内)(第十一类)。
(四)用塑料浸渍、涂布、包覆或套裹的纺织纱线(第十一类)。
(五)皮革或再生皮革条(一般归入第四十一章或第四十二章)、毡呢或无纺织物扁条(第十一类)及人发扁条(第五章、第五十九章、第六十五章或第六十七章)。
另外,本章不包括:
1.鞍具及挽具(品目42.01)。
2.第四十四章的竹产品或竹制品。
3.品目48.14的壁纸。
4.线、绳、索、缆,即使是编结而成或用未纺纤维制成的(品目56.07)。
5.用粘合剂粘合制成的有经纱而无纬纱的狭幅织物(包括匹头用带)(品目58.06)。
6.第六十四章的鞋靴及其零件。
7.第六十五章的帽类及其零件,包括帽坯。
8.鞭子(品目66.02)。
9.人造花(品目67.02)。
10.编结而成的车辆或车身(第八十七章)。
11.第九十四章的物品(例如,家具、灯具及照明装置)。
12.第九十五章的物品(例如,玩具、游戏品及运动用品)。
13.扫帚或刷子(品目96.03)、人体模型等(品目96.18)。
第九类 木及木制品;木炭;软木及软木制品;稻草、秸秆、针茅或其他编织材料制品;篮筐及柳条编结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