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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品目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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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新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0号(修订内容第三至五期)
28.34 亚硝酸盐;硝酸盐:
28.34 Nitrites; nitr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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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8.34  亚硝酸盐;硝酸盐:

           10      亚硝酸盐

                   硝酸盐:

           21  — — 硝酸钾

           29  — — 其他

     

        一、亚硝酸盐

        除本分章总注释规定不包括的以外,本品目包括亚硝酸盐,即亚硝酸(HNO2)(品目28.11)的金属盐。

        (一)亚硝酸钠(NaNO2),用铅还原硝酸钠制得;也可在制一氧化铅时获得。为无色晶体,吸湿并极易溶于水。用作还原染料的氧化剂;用于有机合成;酸浸金属;摄影业;及作鼠毒等。

        (二)亚硝酸钾(KNO2),制备方法同亚硝酸钠,也可用二氧化硫作用于氧化钙和硝酸钾的混合物获得。为白色结晶粉末或淡黄色条杆;常含有其他盐杂质。溶于水,极易潮解并在空气中变质。用途同硝酸钠。

        (三)亚硝酸钡〔Ba(NO2)2〕,结晶体,用于制焰火。

        (四)其他亚硝酸盐。它们包括亚硝酸铵,不稳定且会爆炸;其溶液在实验室内用于制取氮气。

        本品目不包括亚硝酸根合高钴酸盐(品目28.42)。

        二、硝酸盐

        除本分章总注释规定不包括的以外,本品目包括硝酸盐,即硝酸(品目28.08)的金属盐,但不包括硝酸铵及硝酸钠,不论是否纯净(品目31.0231.05)(参见以下所列不包括的产品)。

        碱式硝酸盐也归入本品目。

        (一)硝酸钾(KNO3)(也称钾硝或硝石),得自硝酸钠和氯化钾。为无色晶体、玻璃化团块或白色晶体粉末,溶于水,不纯时能吸湿。用途与硝酸钠相似;也用于制火药、化学始爆器、焰火、火柴及冶金助熔剂。

        (二)铋的硝酸盐。

        1.中性硝酸铋〔Bi(NO3)3·5H2O〕,通过硝酸与金属铋反应制得。大颗粒晶体,无色,易潮解。用于制铋氧化物、铋盐及某些清漆。

        2.碱式硝酸铋〔BiNO3(OH)2〕,得自中性硝酸铋;为珠光白色粉末,不溶于水。用于医药(治疗肠胃疾病)、陶瓷业(彩虹色料)、化妆品及制造雷酸盐始爆器等。

        (三)硝酸镁〔Mg(NO3)2·6H2O〕,为无色结晶体,溶于水。用于制造焰火、耐火产品(与氧化镁混合)、煤气灯的白炽罩等。

        (四)硝酸钙〔Ca(NO3)2〕,用硝酸处理碾碎的石灰石制得。白色易潮解块,溶于水、乙醇及丙酮。用于制焰火、炸药、火柴、化肥等。

        (五)硝酸铁〔Fe(NO3)3·69H2O〕,为蓝色晶体。在印染中用作媒染剂(单独或与醋酸盐混合),其纯的水溶液用于医药上。

        (六)硝酸钴〔Co(NO3)2·6H2O〕,为紫色、淡红或浅棕色晶体,溶于水,易潮解。用于制钴蓝、钴黄及隐显墨水;陶瓷彩饰及电镀钴等。

        (七)硝酸镍〔Ni(NO3)2·6H2O〕,为水溶性的易潮解绿色晶体。用于陶瓷工业(棕色颜料);染色(作为媒染剂);电镀镍;制取氧化镍或纯镍催化剂。

        (八)硝酸铜〔Cu(NO3)2〕。铜溶解于硝酸经结晶产生硝酸铜(根据温度的不同可结合36个水分子)。为蓝色或绿色晶体,溶于水,吸湿,有毒。用于制焰火、染料、纺织品印染(媒染剂)、氧化铜及照相纸、电镀(给金属镀一层铜绿)等。

        (九)硝酸锶〔Sr(NO3)2〕。氧化锶或硫化锶作用于硝酸,在温热条件下生成无水盐,而冷却时为水合盐(结合4个水分子)。为无色晶体粉末,易潮解,溶于水,遇热分解。用于焰火制造中产生红色光,也用于制火柴。

        (十)硝酸镉〔Cd(NO3)2·4H2O〕。得自氧化镉。为无色针状体,溶于水,易潮解。在陶瓷及玻璃制造中用作色料。

        (十一)硝酸钡〔Ba(NO3)2〕。得自天然碳酸钡(毒重石)(品目25.11),无色或白色结晶体或结晶粉末,溶于水,有毒。用于焰火制造中产生绿色光;制炸药、光学玻璃、陶瓷釉料、钡盐或硝酸盐等。

        (十二)硝酸铅〔Pb(NO3)2〕。硝酸铅是硝酸作用于红丹以制备二氧化铅时所得的副产品。为无色晶体,溶于水,有毒。用于制焰火(黄色光)、火柴、炸药及某些色料,也用于鞣革、摄影及石印,供制铅盐及有机合成中作为氧化剂。

        除了以上所述的不包括产品外,下列产品也不归入本品目:

        (一)汞的硝酸盐(品目28.52)。

        (二)乙酰硝酸盐(第二十九章)(例如,用作媒染剂的乙酰硝酸铁)。

        (三)硫酸铵和硝酸铵的复盐,不论是否纯净(品目31.0231.05)。

        (四)由金属硝酸盐混合物组成的炸药(品目3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