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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品目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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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新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0号(修订内容第三至五期)
72.04 钢铁废碎料;供再熔的碎料钢铁锭:
72.04 Ferrous waste and scrap; remelting scrap ingots of iron or ste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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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2.04  钢铁废碎料;供再熔的碎料钢铁锭:

           10  —  铸铁废碎料

             —  合金钢废碎料:

           21  — — 不锈钢废碎料

           29  — — 其他

           30  —  镀锡钢铁废碎料

             —  其他废碎料:

           41  — — 车、刨、铣、磨、锯、锉、剪、冲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料,不论是否成捆

           49  — — 其他

           50  —  供再熔的碎料钢铁锭

     

        一、废碎料

        本品目包括符合第十五类注释八(一)所规定的钢铁废碎料。

        这类钢铁废碎料有各种各样性质,通常为下列状态:

        (一)从钢铁生产或机械加工所得的废碎料(例如,切头、锉屑及切屑)。

        (二)因破裂、切断、磨损或其他原因而明显不能作为原物使用的钢铁制品;为了使其达到用户需要的尺寸和质量,钢铁废碎料通常要经过下列加工:

        1.又长又重的要进行剪切或火焰切割。

        2.用液压机等将其(尤其是轻质碎料)压缩成包。

        3.将汽车车身或其他轻质碎料碎裂(切碎),然后再分离(可用磁性分离)以制取相当干净的高密度产品。

        4.将钢铁锉屑及切屑压碎并粘聚成砖块状。

        5.将旧铁品破碎。

        废碎料通常用于熔融回收金属或用于制化学品。

        但本品目不包括可以再按原用途使用或适于作其他用途使用的钢铁制品,不论是否经修补、改造方可使用的;也不包括那些不须先经回收金属即可改作其他物品的钢铁制品。例如,把损坏零件更换后仍可使用的钢制构件;可用作矿柱或可通过重轧改作其他物品的废旧铁路道轨;经过擦净磨刃后仍可使用的钢锉。

        本品目还不包括:

        (一)冶炼钢铁所得的熔渣、浮渣、氧化皮或其他废料,即使适于回收金属用的(品目26.19)。

        (二)由于具有放射性而不能直接用于钢铁工业的废碎料(品目28.44)。

        (三)生铁或镜铁的碎片(品目72.01)。

        二、供再熔的碎料钢铁锭

        这些产品的定义,参见本章注释一(七)。它们由高合金钢的锭块构成,通过将精细废碎料(例如,磨粉、精细切屑)再熔后浇铸制得。它们未经轧制,炼钢中用作添加产品。由于在用过的冷铸模中浇铸,它们的表面粗糙,凹凸水平,带有气泡、裂口、缝隙及收缩孔。浇铸这种锭块不需漏斗形铸口,因此,它们没有缩孔或冒口,但表面凹凸不平,有时锭块上端中心向里凹,常有些火山口状的裂缝,裂缝上可以看到有大量多孔铁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