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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品目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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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新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0号(修订内容第三至五期)
48.17 纸或纸板制的信封、封缄信片、素色明信片及通信卡片;纸或纸板制的盒子、袋子及夹子,内装各种纸制文具:
48.17 Envelopes, letter cards, plain postcards and correspondence cards, of paper or paperboard; boxes, pouches, wallets a writing compendiums, of paper or paperboard, containing an assortment of paper station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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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8.17  纸或纸板制的信封、封缄信片、素色明信片及通信卡片;纸或纸板制的盒子、袋子及夹子,内装各种纸制文具:

           10      信封

           20      封缄信片、素色明信片及通信卡片

           30      纸或纸板制的盒子、袋子及夹子,内装各种纸制文具

     

        本品目包括用于通信的纸或纸板制文具,例如,信封、封缄信片、素色明信片(包括通信卡片)。但散页或成叠的书写纸及以下所列的其他物品不归入本品目。

        这类物品可印上地址、姓名、商标、装潢、徽记、姓名首字母等,但所印内容仅从属于文具的用途。

        封缄信片是成张的纸、纸板或纸卡,边上涂胶(有时打排孔)或可以用其他方式封合而不需使用信封的。

        素色明信片须印有供写地址或贴邮票的部位或其他能显示其用途的标记,方可归入本品目。

        通信卡片须具有毛边、金边或圆角,经印刷或其他加工明显作为文具使用,方可归入本品目。未经上述加工的普通纸卡酌情归入品目48.0248.1048.1148.23

        本品目还包括内装各种纸制文具的纸或纸板制的盒子、袋子及夹子。

        本品目也不包括:

        (一)散张的已折叠或未折叠信纸,不论是否印刷,也不论是否盒装或小包装(酌情归入品目48.0248.1048.11)。

        (二)品目48.20的信笺本、记事本等。

        (三)印有或用其他方式赋予正在流通的邮票的信封、明信片及信卡等(品目49.07)。

        (四)品目49.09的印刷或图画明信片及印制卡片。

        (五)供特殊用途的印刷信件及类似物品,例如,即期票据、搬迁通知、广告信,包括需要手工填写的上述物品(品目49.11)。

        (六)印有图画的首日封及集邮大型张:未附邮票的(品目49.11),附有邮票的(品目9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