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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品目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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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新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0号(修订内容第三至五期)
48.19 纸、纸板、纤维素絮纸或纤维素纤维网纸制的箱、盒、匣、袋及其他包装容器;纸或纸板制的卷宗盒、信件盘及类似品,供办公室、商店及类似场所使用的:
48.19 Cartons, boxes, cases, bags and other packing containers, of paper, paperboard, cellulose wadding or webs of cellulose fibres; box files, letter trays, and similar articles, of paper or paperboard of a kind used in offices, shops or the li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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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8.19  纸、纸板、纤维素絮纸或纤维素纤维网纸制的箱、盒、匣、袋及其他包装容器;纸或纸板制的卷宗盒、信件盘及类似品,供办公室、商店及类似场所使用的:

           10      瓦楞纸或纸板制的箱、盒、匣

           20      非瓦楞纸或纸板制的可折叠箱、盒、匣

           30      底宽40厘米及以上的纸袋

           40      其他纸袋,包括锥形袋

           50      其他包装容器,包括唱片套

           60      办公室、商店及类似场所使用的卷宗盒、信件盘、存储盒及类似品

     

        一、箱、盒、匣、袋及其他包装容器

        本组物品包括通常用于包装、运输、存储或销售商品的各种式样及规格的容器,不论其是否具有装饰作用。本品目包括箱、盒、匣、袋、包、锥形袋及纸板桶,不论是否以滚轧或其他方法制成,也不论是否装配有其他材料制的加固圈;供邮寄文件的纸筒、衣着保护袋、纸罐、纸杯及类似品(例如,作盛装牛奶或奶油用),不论是否涂蜡。本品目还包括特种用途的纸袋,例如,真空吸尘器用袋、旅行呕吐用袋、唱片盒及唱片套。

        本品目包括折叠箱、盒及匣,它们主要有:

        (一)单片平板箱、盒及匣,靠折叠及槽口组装起来(例如,蛋糕盒);

        (二)仅有一面靠胶水、钉书钉等组合,而其他面则靠容器本身结构来组合的容器,但必要时可用胶粘带或钉书钉等固定容器的底部或顶部。

        本组物品可经印刷,例如,印有厂商名称、使用说明、图解。因此,除印有公司名称外还印有植物产品图样及种植说明的种子盒,或印有引起儿童兴趣的图画的巧克力盒或谷物食品盒均归入本品目。

        本品目的物品还可用非纸质材料进行加强或作配件(例如,用纺织物作衬背、用木作架、用绳作挽手、用金属或塑料包角)。

        二、办公室、商店及类似场所使用的卷宗盒、信件盘及类似品

        本组包括硬挺耐用的容器,例如,公文盒、卷宗盒、信件盘、储物盒及类似物品,一般较第一组包装容器的表面加工要精细。它们用于办公室、商店、仓库等的文件单证的归档或保存。

        这些物品可用非纸质材料进行加强或作配件(例如,用金属、木、塑料或纺织材料作铰链、把柄及锁闭装置),还可配有金属、塑料等制的框架以供插入索引卡片。

        本品目不包括:

        (一)品目42.02的物品(旅行容器等)。

        (二)用纸编结的物品(品目46.02)。

        (三)品目48.11的涂层、包覆及印制的纸或纸板,成卷报验,供制造包装容器用,压有折痕及印有标记,以便于识别各个包装容器及将其从成卷的纸及纸板裁切下来。

        (四)样品薄或粘贴薄(品目48.20)。

        (五)品目63.05的纺织纸纱制的包、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