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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品目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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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新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0号(修订内容第三至五期)
49.07 在承认或将承认其面值的国家流通或新发行并且未经使用的邮票、印花税票及类似票证;印有邮票或印花税票的纸品;钞票;空白支票;股票、债券及类似所有权凭证
49.07 Unused postage, revenue or similar stamps of current or new issue in the country in which they have, or will have, a recognised face value; stamp-impressed paper; banknotes;cheque forms; stock, share or bond certificates and similar documents of 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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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9.07  在承认或将承认其面值的国家流通或新发行并且未经使用的邮票、印花税票及类似票证;印有邮票或印花税票的纸品;钞票;空白支票;股票、债券及类似所有权凭证

     

        本品目所列产品的特征是,一经有关当局发行(有的需有签章才能生效),具有超过其内在价值的信用价值。

        这些产品包括:

        一、印刷票证,未经使用(即未盖销)但在承认或将承认其面值的国家流通或新发行的。

        本品目的票证印于纸上,一般已涂胶,有各种图案及色彩,并印有标明其价值的字样,有时还印有标明其特定用途的字样。

        它们有:

        (一)邮票,一般用以预付邮递费,但在某些国家也可作印花税票用(例如,贴在收据及单证上)。本品目还包括邮资不足信件等收费用的欠资邮票。

        (二)印花税票,用于附贴在法律、商业等各种文件上,有时附贴在货物上作为缴付了票值所示金额的政府税收的凭证。本品目还包括标签形式的印花税票。该税票用以系在某些应税货物上作为缴清税款的凭证。

        (三)其他票证,例如,公众必须或自愿向国家或其他社会当局作为支付手段购买的票证,如对国民福利或其他社会服务项目的募捐票证或国家储蓄邮票。

        本品目不包括:

        (一)零售商发给顾客作为购物回扣的票证形式凭据,发给在校儿童的宗教邮票,慈善机构等为筹集基金或宣传而发行的票证,以及私人或商业团体发给顾客的“储蓄邮票”(品目49.11)。

        (二)使用过的或虽未使用过但不是指运国流通及新发行的票证(品目97.04)。

        二、已盖邮戳的信封、封缄卡片、明信片等,印有在承认或将承认其面值的国家流通或新发行并且未盖销的上述邮票印记或盖有“回资已付”邮戳的。

        三、其他印有印花税票的纸品,例如,印有或盖有印花税票印记的官方表格、空白表格等(例如,应缴纳印花税的法定单证)。

        四、钞票,即由政府及其授权银行发行的各种面额本票,该票在发行国或其他地方作为货币或法币使用。上述钞票包括报验时在任何国家尚未成为法币的钞票。但是,作为收集品及珍藏品的钞票应归入品目97.05

        五、空白支票,即已盖或未盖印戳的空白支票,常以纸封面装订或呈小本状,由银行(包括某些国家的邮政银行)发行,供其顾客使用。

        六、股票、债券及类似所有权凭证,属于正式的文书,即由社会或私人团体发行或将要发行的正式凭证,用以授予或有权拥有凭证中指明的金融利益、货物或其他利益的所有权。除上述单证外,这些凭证还包括信用证、汇票、旅行支票、提货单、地契及股息票。它们一般须经所有人签章才能生效。

        钞票、空白支票及股票等凭证一般以有特殊水印或其他标记的特种纸张印制,通常编有序号。但用证券纸印制并编有序号的彩票一般不归入本品目,而应归入品目49.11

        本品目所述的各种产品(例如,股票),不论其是否需经签章才可生效,一般都由有关发行当局进行批量的商业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