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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品目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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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新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0号(修订内容第三至五期)
49.11 其他印刷品,包括印刷的图片及照片:
49.11 Other printed matter, including printed pictures and photograph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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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9.11 其他印刷品,包括印刷的图片及照片:

    10 商业广告品、商品目录及类似印刷品

    其他:

    91 — — 图片、设计图样及照片

    99 — — 其他


    本品目包括本章内其他品目未具体列名的所有印刷品,包括照片及印刷图片(参见以上本章总注释)。

    对于已镶框的图画及照片,如果是图画或照片构成物品的主要特征,应归入本品目;否则,应按框架属性,作为木材、金属等制品归入相应的品目。

    某些印刷品是需要手工或打字来填写内容的,只要其具有印刷品的主要特征(参见第四十八章注释十二),仍归入本品目。因此,只需填写某些内容(例如,日期及姓名)的印刷表格(例如,杂志订阅表)、空白的联券旅行票据(例如,飞机票、火车票及客车票)、通函、身份证明文件和身份证及其他印有消息、通知等的物品,也归入本品目。但是,同样需要填写特定内容即具效力的股票、债券及类似所有权凭证和支票不应归入本品目,而应归入品目49.07

    另一方面,某些文具,如所印内容仅附属于书写或打字的主要用途,应归入第四十八章(参见第四十八章注释十二,特别是品目48.1748.20的注释)。

    除某些明显为印刷品的产品以外,本品目还包括:

    一、广告印刷品(包括海报),主要以广告为目的的年刊及类似出版物,各种商品目录册(包括书籍或音乐制品出版商的清单,以及艺术作品目录)及旅游宣传品。报纸、期刊及杂志,不论是否载有广告内容,均不归入本品目(酌情归入品目49.0149.02)。

    二、载有马戏节目、体育大事、歌剧、戏剧或类似表演消息的小册子。

    三、已印刷的日历托板,不论是否有图画。

    四、示意地图。

    五、解剖学、植物学等的示教图表及图解。

    六、娱乐场所的入场券(例如,电影院、戏院及音乐会的入场券)、公共或私营运输的旅行票据及其他类似票券。

    七、印在不透明底基上的本章物品的缩微本。

    八、在塑料薄膜上印有字母或符号的屏幕,供裁切后用于设计图案。

    仅简单印有点、线或方格的这类屏幕不归入本品目(第三十九章)。

    九、无邮票的集邮大型张及印有图画的首日封(参见品目97.04注释的第四部分)。

    十、供宣传、广告用或仅作装饰用的自粘印制张贴品,例如,漫画及橱窗张贴品。

    十一、彩票、“刮擦幸运卡”、销售抽彩券及奖券。

    本品目主要不包括以下物品:

    (一)照相软片或硬片的负片或正片(品目37.05)。

    (二)品目39.1839.1948.1448.21的货品及第四十八章的印制纸品,其所印的文字或图画仅附属于产品主要用途的。

    (三)商店招牌或橱窗用的带印刷图画或文字内容的字母、数字、标志及类似符号,如果用陶瓷、玻璃或贱金属制成的,应分别归入品目69.1470.2083.10,如果带有照明装置的,则应归入品目94.05

    (四)在一面印有图画、文字的装饰性玻璃镜,不论是否镶框(品目70.0970.13)。

    (五)第八十五章注释五(二)所定义的已印制的“智能卡”(包括邻近卡或牌)(品目85.23)。

    (六)第九十章或第九十一章所列仪器或装置的印刷刻度盘。

    (七)印刷的纸质玩具(例如,儿童裁剪纸)、扑克牌及类似品和其他印刷游戏品(第九十五章)。

    (八)品目97.02的雕版画、印刷画,石印画的原本,即以艺术家完全用手工制作的单块或数块印版,直接印刷出来的黑白或彩色原本,不论艺术家使用何种方法或材料,但不包括使用机械或照相制版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