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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品目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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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新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0号(修订内容第三至五期)
51.02 未梳的动物细毛或粗毛(+):
51.02 Fine or coarse animal hair, not carded or comb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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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1.02  未梳的动物细毛或粗毛(+)

                  细毛:

        11  — — 喀什米尔山羊的

        19  — — 其他

        20    粗毛

     

        一、本协调制度所称“动物细毛”,是指羊驼毛、美洲驼毛、驼马毛、骆驼毛(包括单峰骆驼)、牦牛毛、安哥拉山羊毛(马海毛)、西藏山羊毛、喀什米尔山羊毛(开士米)或类似山羊毛、家兔毛(包括安哥拉兔毛)、野兔毛、海狸毛、河狸鼠毛或麝鼠毛(参见本章注释二)。

        动物细毛一般较羊毛柔软、挺直。羊驼毛、美洲驼毛、驼马毛、骆驼毛(包括单峰骆驼)、牦牛毛、安哥拉山羊毛、喀什米尔山羊毛(开士米)或类似山羊毛、安哥拉兔毛一般象羊毛一样纺成纱线;也可用于制假发或玩偶毛发。其他动物细毛(即野兔毛、普通家兔毛、海狸毛、河狸鼠毛及麝鼠毛)通常不适于纺纱,因而用于制毡、制衬垫或填塞料等。

        二、本协调制度所称“动物粗毛”,是指以上第一款未提及的所有其他动物毛,但不包括羊毛(品目51.01)、马科及牛科动物的鬃毛及尾毛(作为“马毛”归入品目05.11)、猪鬃或猪毛、獾毛及其他制刷用兽毛(品目05.02)(参见本章注释三)。

        归入本品目的动物粗毛包括牛科及马科动物胁腹部的毛及普通山羊毛、狗毛、猴毛或水獭毛。

        动物粗毛一般用于纺制粗支纱或机织物,制毡或地毯,也用作衬垫或填塞料。

        动物毛是在动物换毛期收集到的,或从动物身上剪落或从皮毛上剥落等方法收集到的。只有未经粗梳或精梳的动物毛才可归入本品目,但洗涤、漂白、染色或人工卷曲(这最后一道工序主要适用于作填塞料的动物粗毛)不影响其归入本品目。

        本品目不包括:

        (一)人发(品目05.01)。

        (二)生皮及生毛皮(品目41.0141.0343.01)。

        (三)动物粗、细毛的废料(品目51.03)。

        (四)动物粗、细毛回收纤维(品目51.04)。

        (五)已梳动物粗、细毛(品目51.05)。

    (六)经加工作假发及类似品用的动物粗、细毛(品目67.03)。

     

    子目注释:

    子目5102.11

        子目5102.11所称“喀什米尔山羊毛(开士米)”,是指原产于喀什米尔,但现在世界若干其他地区饲养的山羊的下层细软绒毛(羊绒)。在本子目中,饲养动物的地区可忽略不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