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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品目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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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新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0号(修订内容第三至五期)
53.03 黄麻及其他纺织用韧皮纤维(不包括亚麻、大麻及苎麻),生的或经加工但未纺制的;上述纤维的短纤及废麻(包括废纱线及回收纤维):
53.03 Jute and other textile bast fibres (excluding flax, true hemp and ramie), raw or processed but not spun; tow and waste of these fibres (including yarn waste and garnetted st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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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3.03  黄麻及其他纺织用韧皮纤维(不包括亚麻、大麻及苎麻),生的或经加工但未纺制的;上述纤维的短纤及废麻(包括废纱线及回收纤维):

        10    生的或经沤制的黄麻及其他纺织用韧皮纤维

        90    其他

     

        本品目包括所有从双子叶植物茎上提取的纺织纤维,但亚麻(品目53.01)、大麻(品目53.02)及苎麻(品目53.05)除外。

        归入本品目的纺织用韧皮纤维比品目53.05的大多数植物纤维更细,手感更为柔软。

        本品目的纤维包括:

        一、黄麻,主要有两种,白黄麻(中圆果种黄麻)及红黄麻(长果种黄麻),后者亦称吐沙牌黄麻。

        二、槿麻,商业上亦称洋麻、红麻、南方型洋麻、暹罗麻、宾利帕坦麻(宾利麻)、安培利麻等。

        三、玫瑰茄韧皮纤维,商业上亦称暹罗麻、洋麻、爪哇麻等。

        四、苘麻,亦称芙蓉麻、中国麻、天津麻、青麻、金麻等。

        五、金雀花属纤维,即鹰爪豆属韧皮或金雀花韧皮。

        六、肖梵天花韧皮纤维及古巴黄麻,它们在不同的产地有不同的名称:刚果黄麻、马达加斯加黄麻、帕卡麻、马尔瓦·布兰卡麻或卡迪罗麻(古巴名称)、瓜希麻、阿拉米纳麻、马尔瓦·罗萨麻(巴西名称)、恺撒草(佛罗里达名称)。

        七、菽麻,也称印度麻、马德拉斯麻、加尔各答麻、孟买麻、贝拿勒斯麻或称珠尔伯布黄麻。

        八、白背黄花稔纤维,亦称埃斯科比洛纤维、马尔瓦埃斯科纤维、昆士兰大麻或古巴黄麻。

        九、肖槿属纤维,亦称波伦邦纤维(越南名称)。

        十、昂天莲属纤维,亦称魔鬼棉花或印第安亚麻。

        十一、克拉普托尼亚纤维,亦称蓬加麻(刚果名称)或瓜希麻(巴西名称)。

        十二、刺蒴麻,亦称蓬加麻(刚果名称)或卡拉皮科麻(巴西名称)。

        十三、荨麻。

        本品目包括:

        (一)生的纤维材料(仍未沤制或剥皮的植物茎);沤制的纤维;剥脱的纤维(用机器提取的纤维),将植物沤制并将纤维剥脱而得,其长度达2米及以上;“麻根”(切下并另外销售的纤维根端)。然而,某些未经加工或加工成某种形状的植物材料(例如,金雀花植物的茎)应归入第十四章,而一经加工成用于纺织的材料(例如,经碎茎、粗梳或精梳等纺前加工),则归入本品目。

        (二)粗梳、精梳或经其他纺前处理的纤维,通常呈梳条状。

        (三)主要在韧皮纤维粗梳或精梳过程中所得的短纤和废纤;纺纱、机织等过程中留下的韧皮纤维废纱及拉松破麻布或碎绳、索所得的回收纤维。短纤或废纤不论是适于供纺纱(是否呈梳条状),或是仅适于作捻缝、衬垫、填塞、制毡或造纸等材料均归入本品目。

        漂白或染色不影响有关货品归入本品目。

        本品目也不包括:

        (一)金雀花植物的茎(品目14.04)。

        (二)经过药物浸涂或制成零售用包装的医疗或外科用短纤(品目30.05)。

        (三)黄麻纱线或用本品目的其他纺织韧皮纤维纺制的纱线(品目53.07)。

        (四)破麻布或废碎绳、索或缆(第六十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