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04 无缝钢铁管及空心异型材(铸铁的除外)(+):
— 石油或天然气管道管:
11 — — 不锈钢制
19 — — 其他
— 钻探石油或天然气用的套管、导管及钻管:
22 — — 不锈钢钻管
23 — — 其他钻管
24 — — 其他不锈钢管
29 — — 其他
— 铁或非合金钢的其他圆形截面管:
31 — — 冷拔或冷轧的
39 — — 其他
— 不锈钢的其他圆形截面管:
41 — — 冷拔或冷轧的
49 — — 其他
— 其他合金钢的其他圆形截面管:
51 — — 冷拔或冷轧的
59 — — 其他
90 — 其他
本品目的管及空心异型材可以通过下列方法制得:
一、热轧中间产品,中间产品可以是轧制并去皮的锭块,也可以是通过轧制或连续铸造制得的小方坯或圆材坯。制造过程包括:
(一)在斜轧机(曼内斯曼轧管法)、车轮轧机、锥型自动轧管机中穿孔,获得比最终产品壁更厚、外径更大但长度较短的空心坯件。
(二)用下列机器在芯棒上进行热轧加工:
──三辊式轧管机(阿塞尔辗轧机或德兰士瓦轧管机),这种方法主要用于制轴承管;或带导向盘的双辊式轧管机(狄舍尔法)或三斜行星式辗轧机;或
──具有多套不同轧辊的“连续轧管机”,在“全浮式”或半浮式固端芯棒上进行热轧(纽瓦尔法或达尔迈法);或
──皮尔格无缝钢管轧机;或
──史蒂费尔自动轧管机;或
──顶管机,将坯件顶入连续轧辊中;或
──拉力减径机。这种方法制得的产品是成品管。
二、在使用玻璃(玻璃润滑剂高速挤压法)或其他润滑剂的压力机中对圆材坯进行热挤压。这种方法包括下列具体工序:穿孔(不论是否扩径)及挤压。
上述工序完了后要进行不同的后处理加工:
──热加工:在这种方法中,再加热后的坯件先通过定径机或拉伸机,然后通过矫直机;或
──在芯棒上进行冷加工;在拉拔机中冷拉拔或在皮尔格无缝钢管轧机中冷轧制(冷减径)(曼内斯曼轧管法或梅格瓦尔法)。这些加工方法可将热轧管材或挤压管材作为坯件,将其制成管壁更薄(但应注意,德兰士瓦法可直接减薄管壁的厚度)或直径更小的管子,也可制得直径或壁厚公差小的管子。冷加工方法还包括为获得光洁表面而进行搪磨及辊光的产品(粗糙度较低的管),例如,用于制造气动千斤顶或液压缸。
三、浇铸或离心铸造。
四、将管坯置于成形模中进行深拉,然后再将所得的坯件进行热拉。
五、锻造。
六、棒材切削加工后经冷拉拔或冷辊轧(冷轧)加工(不包括品目72.28的空心钻钢)。
有关管与空心异型材的区别,参见本章总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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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品目产品可经涂层,例如,用塑料或用玻璃棉与沥青混合物进行涂层。
本品目也包括翅片管及翅片空心异型材,例如,带纵向或横向翅片的整体成形翅管。
本品目包括:用于输送石油或天然气的管子;用于钻探石油或天然气的套管、标管及钻管;用于锅炉、过热器、热交换器、冷凝器、炼油加热炉、电站供水加热器等的管子;高、中压蒸汽、房屋中供气或供水用的镀锌钢管或无镀层管(所谓气体管);也包括供水或供气的街道干管。除此之外,管子还用于制汽车或机械的零件,滚珠轴承、滚柱轴承、滚锥轴承、滚针轴承的环或其他机械用途,用于手脚架、管状结构及房屋建筑。
本品目不包括:
(一)铸铁管(品目73.03)及品目73.05或73.06的钢铁管。
(二)铸铁空心异型材(品目73.03)及品目73.06的钢铁空心异型材。
(三)钢铁管子附件(品目73.07)。
(四)钢铁软管,不论是否带附件〔包括恒温器的波纹管及膨胀接头(品目83.07)〕。
(五)绝缘电缆导管(品目85.47)。
(六)已明显成为制品的管子及空心异型材,例如,用于结构体的管子(品目73.08)、集中供暖散热器的管式部件(品目73.22)、内燃活塞式发动机的排气集管(品目84.09)、其他机械零件(第十六类)、第八十七章车辆的排气箱(消声器)及排气管(例如,品目87.08或87.14)、自行车等用鞍座柱及车架(品目8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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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目注释:
子目7304.11、7304.19、7304.22、7304.23、7304.24及7304.29
这些子目包括所列的各种物品,不论其标准及技术规格如何〔例如,美国石油学会(API)对管道规定的标准5L或5LU及对套管、标管、钻管规定的标准5A、5AC或5AX〕。
子目7304.31、7304.39、7304.41、7304.49、7304.51及7304.59
冷加工产品与这些子目其他产品的区别,参见第七十二章总注释第四部分第(二)款第二段。
第十五类 贱金属及其制品
注释:
一、本类不包括:
(一)以金属粉末为基本成分的调制油漆、油墨或其他产品(品目32.07至32.10、32.12、32.13或32.15);
(二)铈铁或其他引火合金(品目36.06);
(三)品目65.06或65.07的帽类及其零件;
(四)品目66.03的伞骨及其他物品;
(五)第七十一章的货品(例如,贵金属合金、以贱金属为底的包贵金属、仿首饰);
(六)第十六类的物品(机器、机械器具及电气设备);
(七)已装配的铁道或电车道轨道(品目86.08)或第十七类的其他物品(车辆、船舶、航空器);
(八)第十八类的仪器及器具,包括钟表发条;
(九)做弹药用的铅弹(品目93.06)或第十九类的其他物品(武器、弹药);
(十)第九十四章的物品(例如,家具、弹簧床垫,灯具及照明装置、发光标志、活动房屋);
(十一)第九十五章的物品(例如,玩具、游戏品及运动用品);
(十二)手用筛子、钮扣、钢笔、铅笔套、钢笔尖、独脚架、双脚架、三脚架及类似品或第九十六章的其他物品(杂项制品);或
(十三)第九十七章的物品(例如,艺术品)。
二、本协调制度所称“通用零件”,是指:
(一)品目73.07、73.12、73.15、73.17或73.18的物品及其他贱金属制的类似品;
(二)贱金属制的弹簧及弹簧片,但钟表发条(品目91.14)除外;以及
(三)品目83.01、83.02、83.08、83.10的物品及品目83.06的贱金属制的框架及镜子。
第七十三章至第七十六章(品目73.15除外)及第七十八章至第八十二章所列货品的零件,不包括上述的通用零件。
除上段及第八十三章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第七十二章至第七十六章及第七十八章至第八十一章不包括第八十二章、第八十三章的物品。
三、本协调制度所称“贱金属”是指:铁及钢、铜、镍、铝、铅、锌、锡、钨、钼、钽、镁、钴、铋、镉、钛、锆、锑、锰、铍、铬、锗、钒、镓、铪、铟、铌(钶)、铼及铊。
四、本协调制度所称“金属陶瓷”,是指金属与陶瓷成分以极细微粒不均匀结合而成的产品。“金属陶瓷”包括硬质合金(金属碳化物与金属烧结而成)。
五、合金的归类规则(第七十二章、第七十四章所规定的铁合金及母合金除外):
(一)贱金属的合金按其所含重量最大的金属归类;
(二)由本类的贱金属和非本类的元素构成的合金,如果所含贱金属的总重量等于或超过所含其他元素的总重量,应作为本类贱金属合金归类;
(三)本类所称“合金”,包括金属粉末的烧结混合物、熔化而得的不均匀紧密混合物(金属陶瓷除外)及金属间化合物。
六、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本协调制度所称的贱金属包括贱金属合金,这类合金应按上述注释五的规则进行归类。
七、复合材料制品的归类规则:
除各品目另有规定的以外,贱金属制品(包括根据“归类总规则”作为贱金属制品的混合材料制品)如果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贱金属的,按其所含重量最大的贱金属的制品归类。
为此:
(一)钢、铁或不同种类的钢铁,均视为一种金属;
(二)按照注释五的规定作为某一种金属归类的合金,应视为一种金属;以及
(三)品目81.13的金属陶瓷,应视为一种贱金属。
八、本类所用有关名词解释如下:
(一)废碎料
在金属生产或机械加工中产生的废料及碎屑以及因破裂、切断、磨损及其他原因而明显不能作为原物使用的金属货品。
(二)粉末
按重量计90%及以上可从网眼孔径为1毫米的筛子通过的产品。
总 注 释
本类包括贱金属(含化学纯贱金属)及许多贱金属制品。不归入本类的贱金属货品将在本注释末列出。本类还包括从其脉石中分离出来的自然金属,以及铜锍、镍锍和钴锍。但不包括金属矿砂及含有自然金属的脉石(品目26.01至26.17)。
根据本类注释三的规定,本协调制度所称“贱金属”是指:铁及钢、铜、镍、铝、铅、锌、锡、钨、钼、钽、镁、钴、铋、镉、钛、锆、锑、锰、铍、铬、锗、钒、镓、铪、铟、铌(钶)、铼及铊。
第七十二章至第七十六章及第七十八章至第八十一章中的各章包括某些未锻轧的贱金属及这些金属的条、杆、丝或片等产品,也包括它们的制成品。但不包括不是以金属自然属性列出的某些贱金属制品,这些制品应归入第八十二章或第八十三章,这些章仅包括具体列名的金属制品。
一、贱金属合金
根据本类注释六规定,除条文另有规定(例如,合金钢)的以外,第七十二章至第七十六章及第七十八章至第八十一章或本协调制度其他章所称的贱金属也包括其合金。同样,第八十二章、第八十三章或其他章所称“贱金属”,包括作为贱金属合金归类的合金。
根据第七十一章注释五及本类注释五的规定,贱金属合金应按下列规则归类:
(一)贱金属与贵金属的合金
如果合金中没有任何一种贵金属(银、金、铂)的重量达到合金重量的2%,这种合金应作为贱金属归类。否则,应归入第七十一章。
(二)贱金属与贱金属的合金
除铁合金(参见品目72.02的注释)及铜母合金(参见品目74.05的注释)以外,这类合金应按所含重量最大的一种金属归类。
(三)本类的贱金属与非金属或品目28.05的金属的合金
如果这类合金中本类贱金属的总重量等于或超过其他元素的总重量,则这类合金应按贱金属归类。否则,这类合金通常归入品目38.24。
(四)烧结混合物、熔炼而得的不均匀紧密混合物(金属陶瓷除外)及金属间化合物
金属粉末的烧结混合物及熔炼而得的不均匀紧密混合物(金属陶瓷除外)应作为合金对待。上述紧密混合物主要包括熔化废碎金属而得的组分不同的锭块。
但未经烧结的金属粉末混合物应按本类注释七的规定归类(复合制品——参见下面第二部分)。
由两种或多种贱金属组成的金属间化合物也应作为合金对待。金属间化合物与合金的主要区别在于:金属间化合物晶格中不同原子的排列是有规则的,而合金晶格中不同原子的排列是没有规则的。
二、贱金属制品
根据本类注释七的规定,除品目另有规定(例如,铜头的钢铁钉应归入品目74.15,即使所含的铜不是主要成分)的以外,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贱金属的制品,应按其所含重量最大的那种贱金属的制品归类。对于部分由非金属构成的制品,如果按照归类总规则,贱金属赋予这些制品基本特征的,也按本规定办理。
引用本规定计算各种金属的比例时,应注意下列三点:
(一)各种钢铁应视为同一种金属。
(二)作为某一种金属归类的合金,应视为一种金属(例如,由黄铜构成的铜制品应视为全部由纯铜构成)。
(三)品目81.13的金属陶瓷,应视为一种贱金属。
三、制品的零件
总的来说,明显为制品的零件应按有关制品的零件归入本协调制度中相应的品目。
但是,单独报验的通用零件(本类注释二所列的货品)不能作为制品的零件归类,而应归入本类中相应的品目。例如,集中供暖散热器的专用螺栓及汽车专用弹簧。螺栓应归入品目73.18(作为螺栓)而不归入品目73.22(作为集中供暖散热器的零件)。弹簧应归入品目73.20(作为弹簧)而不归入品目87.08(作为汽车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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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注意,按照本类注释二(二)的规定,钟表发条不归本类而应归入品目91.14。
除本类注释一所列的货品以外,本类还不包括下列货品:
(一)贱金属汞齐(品目28.53)。
(二)贱金属胶态悬浮液(通常归入品目30.03或30.04)。
(三)牙科胶粘剂及其他牙科填料(品目30.06)。
(四)照相制版等用的照相感光金属板(品目37.01)。
(五)品目37.07的摄影用闪光灯材料。
(六)含金属纱线(品目56.05);用含金属纱线或金属线纺成的用于衣着、家具布或类似品的机织物(品目58.09)。
(七)用金属线制成的第十一类所述的刺绣品及其他货品。
(八)除第六十四章注释二所述货品(主要是护鞋铁掌、鞋眼、鞋钩及鞋扣)以外的鞋靴零件(品目64.06)。
(九)硬币(品目71.18)。
(十)原电池、原电池组及蓄电池的废碎料;废原电池、废原电池组及废蓄电池(品目85.48)。
(十一)金属丝刷(品目9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