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品目注释
位置:首页 > 查询下载 > 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最新更新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0号(修订内容第三至五期)
31.01 动物或植物肥料,不论是否相互混合或经化学处理;动植物产品经混合或化学处理制成的肥料
31.01 Animal or vegetable fertilisers, whether or not mixed together or chemically treated; fertilisers produced by the mixing or chemical treatment of animal or vegetable products
  • 品目注释
  • 章注释
  • 类注释
  • 31.01  动物或植物肥料,不论是否相互混合或经化学处理;动植物产品经混合或化学处理制成的肥料

     

        本品目包括:

        一、动植物肥料,不论是否相互混合或经化学处理;

        二、动植物产品经相互混合或化学化处理制成的肥料(品目31.03的骨骼过磷酸盐除外)。

        但当这些产品制成品目31.05所述形状或包装时,应归入品目31.05。

        本品目主要包括:

        (一)海鸟粪,即海鸟排泄物及尸体的堆积物,大量存在于某些海岛或沿海地区。它含有氮和磷,通常是一种具有强烈氨气味的浅黄色粉末。

        (二)只适于作肥料用的排泄物、人畜粪肥及污秽废羊毛等。

        (三)只适于作肥料用的腐烂植物产品。

        (四)已粉碎的海鸟粪。

        (五)用硫酸处理皮革后剩余的产品。

        (六)由已腐烂废植物和其他物质组成并用石灰等进行加速或控制腐烂的堆肥。

        (七)羊毛洗刷残渣。

        (八)干血和骨粉的混合物。

        (九)经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的性质稳定的下水道淤泥。这些淤泥是通过以下方法制得的:通过对下水道污水进行筛分处理,除去较大的物体,并使粗砂石及较重的非生物成分沉淀;然后可对剩余的淤泥进行风干或过滤。所获得的淤泥含有较高比例的有机物质及一些肥效元素(例如,磷及氮)。但是,其他物质(例如,重金属)含量很高而不适合作为肥料使用的上述淤泥不归入本品目(品目38.25)。

        本品目不包括:

        (一)动物血,不论是液体的还是干燥的(品目05.11)。

        (二)已粉碎的骨、角、蹄或鱼废料(第五章)。

        (三)不适合供人食用的肉、杂碎、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的细粉、粗粉及团粒(品目23.01)以及归入第二十三章的其他产品(油渣饼、酿造或蒸馏糟粕等)。

        (四)骨、木材、泥煤或煤烧成的灰(品目26.21)。

        (五)本品目的天然肥料与化学肥料混合而成的混合物(品目31.05)。

        (六)性质稳定的下水道淤泥与硝酸钾或硝酸铵的混合物(品目31.05)。

        (七)皮革边脚废料;皮革屑、粉(品目4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