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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品目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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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新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0号(修订内容第三至五期)
73.09 盛装物料用的钢铁囤、柜、罐、桶及类似容器(装压缩气体或液化气体的除外),容积超过300升,不论是否衬里或隔热,但无机械或热力装置:
73.09 Reservoirs, tanks, vats and similar containers for any material(other than compressed or liquefied gas), of iron or steel, of a capacity exceeding 300 l, whether or not lined or heat-insulated,but not fitted with mechanical or thermal equip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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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3.09  盛装物料用的钢铁囤、柜、罐、桶及类似容器(装压缩气体或液化气体的除外),容积超过300升,不论是否衬里或隔热,但无机械或热力装置

     

        这些容器通常固定装于加工厂、化工厂、染料厂、煤气厂、酒厂、提炼厂等供储存或生产之用,很少安装于家庭、商店等地方。本品目包括供盛装除压缩气体或液化气体以外任何物料的容器。供盛装压缩气体或液化气体用的容器,不管容量多少均归入品目73.11。装有搅拌器、加热或冷却盘管、电气元件等机械或热力装置的容器应归入第八十四章或第八十五章。

        另一方面,仅装有龙头、阀门、液面计、安全阀、压力计等的容器仍应归入本品目。

        这些容器可以是敞开式或封闭式,可以用硬橡胶、塑料或有色金属衬里,也可以装有隔热层(例如,石棉层、矿渣棉层或玻璃棉层),不论这种隔热层是否装有金属外套。

        本品目还包括利用双层壁或双层底进行隔温的容器,但双层壁之间不得装有加热或冷却液体的循环装置(具有这种循环装置的容器不归入本品目,参见品目84.19)。

        本品目包括:

        汽油箱或油箱;麦芽酒厂浸泡大麦用的桶;液体(酒、啤酒等)发酵桶;各种液体的倾析或澄清用大桶;金属物品回火及退火用桶;贮水罐(家用或其他用),包括集中供暖设备用的膨胀箱;固体物料容器。

        本品目不包括经专门设计及装备,可供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使用的运输容器(品目8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