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04 矿物钾肥及化学钾肥:
31.04 Mineral or chemical fertilisers, potassic:
品目注释
章注释
类注释
31.04 矿物钾肥及化学钾肥:
20 — 氯化钾
30 — 硫酸钾
90 —
其他
本品目仅包括未制成品目31.05所述形状或包装的下列货品:
一、符合下列任何一条规定的货品:
(一)氯化钾,不论是否纯净,但不包括品目38.24所列每颗重量不低于2.5克的氯化钾培养晶体(光学元件除外),也不包括氯化钾光学元件(品目90.01)。
(二)硫酸钾,不论是否纯净。
(三)天然粗钾盐(光卤石、钾盐镁矾、钾盐等)。
(四)硫酸镁钾,不论是否纯净。
必须注意,以上列出的矿物或化学产品,即使明显不作为肥料使用,也应归入本品目。
另一方面,以上未列出的含钾产品,不论是已有化学定义(例如,品目28.36的碳酸钾),还是未有化学定义,即使作为肥料使用,也不归入本品目。
二、由以上第一款所述任何货品相互混合而成的肥料(例如,由氯化钾与硫酸钾混合而成的肥料)。
必须注意,与以上第一款所述情况相反,第二款所述的混合物只有是用作肥料的才归入本品目。
第三十一章 肥料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品目05.11的动物血;
(二)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符合下列注释二(一)、三(一)、四(一)或五所规定的化合物除外〕;或
(三)品目38.24的每颗重量不低于2.5克的氯化钾培养晶体(光学元件除外);氯化钾光学元件(品目90.01)。
二、品目31.02只适用于下列货品,但未制成品目31.05所述形状或包装:
(一)符合下列任何一条规定的货品:
1.硝酸钠,不论是否纯净;
2.硝酸铵,不论是否纯净;
3.硫酸铵及硝酸铵的复盐,不论是否纯净;
4.硫酸铵,不论是否纯净;
5.硝酸钙及硝酸铵的复盐(不论是否纯净)或硝酸钙及硝酸铵的混合物;
6.硝酸钙及硝酸镁的复盐(不论是否纯净)或硝酸钙及硝酸镁的混合物;
7.氰氨化钙,不论是否纯净或用油处理;
8.尿素,不论是否纯净。
(二)由上述(一)款任何货品相互混合的肥料;
(三)由氯化铵或上述(一)或(二)款任何货品与白垩、石膏或其他无肥效无机物混合而成的肥料;
(四)由上述(一)2或8项的货品或其混合物溶于水或液氨的液体肥料。
三、品目31.03只适用于下列货品,但未制成品目31.05所述形状或包装:
(一)符合下列任何一条规定的货品:
1.碱性熔渣;
2.品目25.10的天然磷酸盐,已焙烧或经过超出清除杂质范围的热处理;
3.过磷酸钙(一过磷酸钙、二过磷酸钙或三过磷酸钙);
4.磷酸氢钙,按干燥无水产品重量计含氟量不低于0.2%。
(二)由上述(一)款的任何货品相互混合的肥料,不论含氟量多少。
(三)由上述(一)或(二)款的任何货品与白垩、石膏或其他无肥效无机物混合而成的肥料,不论含氟量多少。
四、品目31.04只适用于下列货品,但未制成品目31.05所述形状或包装:
(一)符合下列任何一条规定的货品:
1.天然粗钾盐(例如,光卤石、钾盐镁矾及钾盐);
2.氯化钾,不论是否纯净,但上述注释一(三)所述的产品除外;
3.硫酸钾,不论是否纯净;
4.硫酸镁钾,不论是否纯净。
(二)由上述(一)款任何货品相互混合的肥料。
五、磷酸二氢铵及磷酸氢二铵(不论是否纯净)及其相互之间的混合物应归入品目31.05。
六、品目31.05所称“其他肥料”,仅适用于其基本成分至少含有氮、磷、钾中一种肥效元素的肥料用产品。
总 注 释
本章包括通常作天然或人造肥料用的绝大多数产品。
另一方面,本章不包括用于改良土壤,而非使土壤肥沃的产品,例如:
(一)石灰(品目25.22)。
(二)泥灰及沃土(不论是否天然含有少量的肥效元素氮、磷或钾)(品目25.30)。
(三)泥煤(品目27.03)
本章也不包括适用于种子、植物或土壤中用以帮助种子发芽及植物生长的微量营养素制品。它们可含有少量的肥效元素氮、磷、钾,但不作为基本成分(例如,品目38.24)。
本章还不包括已制成的植物生长培养介质,例如,盆栽土,以泥煤、泥煤与砂的混合物、泥煤与粘土的混合物(品目27.03)或泥土、砂、粘土等的混合物(品目38.24)为基料制成。所有这些产品均可含有少量的氮、磷或钾肥效元素。
第六类 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
注释:
一、
(一)凡符合品目28.44或28.45规定的货品(放射性矿砂除外),应分别归入这两个品目而不归入本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
(二)除上述(一)款另有规定的以外,凡符合品目28.43、28.46或28.52规定的货品,应分别归入以上品目而不归入本类的其他品目。
二、除上述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凡由于按一定剂量或作为零售包装而可归入品目30.04、30.05、30.06、32.12、33.03、33.04、33.05、33.06、33.07、35.06、37.07或38.08的货品,应分别归入以上品目,而不归入本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
三、由两种或两种以上单独成分配套的货品,其部分或全部成分属于本类范围以内,混合后则构成第六类或第七类的货品,应按混合后产品归入相应的品目,但其组成成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其包装形式足以表明这些成分不需经过改装就可一起使用的;
(二)一起报验的;以及
(三)这些成分的属性及相互比例足以表明是相互配用的。
总 注 释
注释一:
按照本注释(一)款的规定,所有的放射性化学元素、放射性同位素及这些元素与同位素的化合物(不论是无机或有机,也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即使本来可以归入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也一律归入品目28.44。因此,例如,放射性氯化钠及放射性甘油应归入品目28.44而不分别归入品目25.01或29.05。同样,放射性乙醇、放射性金及放射性钴也都一律归入品目28.44。但应注意,放射性矿砂则归入协调制度的第五类。
对于非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化合物,本注释规定它们(不论无机或有机,也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只归入品目28.45而不归入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因此,碳的同位素应归入品目28.45,而不归入品目28.03。
本注释(二)款规定,品目28.43、28.46或28.52所述货品如果不是放射性的或不是同位素形式的(放射性的或同位素形式的则归入品目28.44或品目28.45),应归入以上品目中最合适的一个,而不应归入第六类的其他品目。根据本注释该款的规定,酪朊酸银应归入品目28.43而不归入品目35.01;硝酸银,即使已制成零售包装供摄影用,也应归入品目28.43而不归入品目37.07。
应注意到品目28.43、28.46及28.52只在第六类中优先于其他品目。如果品目28.43、28.46或28.52所述货品也可归入协调制度的其他类时,其归类取决于有关类或章的注释以及协调制度的归类总规则。因此,硅铍钇矿,一种稀土金属化合物,本应归入品目28.46,却因为第二十八章的注释三(一)规定该章不包括所有归入第五类的矿产品而归入了品目25.30。
注释二:
注释二规定,由于制成一定剂量或零售包装而归入品目30.04、30.05、30.06、32.12、33.03、33.04、33.05、33.06、33.07、35.06、37.07或38.08的货品,不论是否可归入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应一律归入上述品目(品目28.43至28.46或28.52的货品除外)。例如,供治疗疾病用的零售包装硫应归入品目30.04,而不归入品目25.03或28.02;作为胶用的零售包装糊精应归入品目35.06,而不归入品目35.05。
注释三:
本注释涉及到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独立组分(部分或全部归入第六类)的配套货品的归类问题,它仅限于混合后构成第六类或第七类所列产品的配套货品。这些配套货品的组分如果符合本注释(一)至(三)款的规定,则按混合后产品归入相应的品目。
例如,这些配套货品有品目30.06的牙科粘固剂及其他牙科填料,品目32.08至32.10的某些油漆及清漆以及品目32.14的胶粘剂等。至于未带必要的硬化剂的配套货品,其归类请参见第三十二章的总注释和品目32.14的注释。
必须注意,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独立组分(部分或全部归入第六类)组成的配套货品,如果组分不需事先混合而是逐个连续使用的,不属本类注释三的规定范围。制成零售包装的这类货品,应按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一般是规则三(二)〕的规定进行归类;对于那些未制成零售包装的则应分别归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