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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品目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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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新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0号(修订内容第三至五期)
31.04 矿物钾肥及化学钾肥:
31.04 Mineral or chemical fertilisers, potass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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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1.04  矿物钾肥及化学钾肥:

           20      氯化钾

           30      硫酸钾

           90      其他

     

        本品目仅包括未制成品目31.05所述形状或包装的下列货品:

        一、符合下列任何一条规定的货品:

        (一)氯化钾,不论是否纯净,但不包括品目38.24所列每颗重量不低于2.5克的氯化钾培养晶体(光学元件除外),也不包括氯化钾光学元件(品目90.01)。

        (二)硫酸钾,不论是否纯净。

        (三)天然粗钾盐(光卤石、钾盐镁矾、钾盐等)。

        (四)硫酸镁钾,不论是否纯净。

        必须注意,以上列出的矿物或化学产品,即使明显不作为肥料使用,也应归入本品目。

        另一方面,以上未列出的含钾产品,不论是已有化学定义(例如,品目28.36的碳酸钾),还是未有化学定义,即使作为肥料使用,也不归入本品目。

        二、由以上第一款所述任何货品相互混合而成的肥料(例如,由氯化钾与硫酸钾混合而成的肥料)。

        必须注意,与以上第一款所述情况相反,第二款所述的混合物只有是用作肥料的才归入本品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