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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品目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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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新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0号(修订内容第三至五期)
56.07 线、绳、索、缆,不论是否编织或编结而成,也不论是否用橡胶或塑料浸渍、涂布、包覆或套裹(+):
56.07 Twine, cordage, ropes and cables, whether or not plaited or braided and whether or not impregnated, coated, covered or sheathed with rubber or plast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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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6.07 线、绳、索、缆,不论是否编织或编结而成,也不论是否用橡胶或塑料浸渍、涂布、包覆或套裹(+)

    —  西沙尔麻或其他纺织用龙舌兰类纤维纺制:

    21  — — 包扎用绳

    29  — — 其他

    —  聚乙烯或聚丙烯纺制:

    41  — — 包扎用绳

    49  — — 其他

    50  —  其他合成纤维纺制

    90  —  其他


    本品目包括搓捻、编织或编结的线、绳、索、缆。

    一、非编织或编结的线、绳、索、缆

    第十一类总注释第一部分第(二)款1项及2项(尤其是表格)已说明了单纱、多股纱线或缆线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视为本品目的线、绳、索、缆。

    以金属线加强的纺织纱线一律归入本品目,它不同于品目56.05的含金属纱线,本品目的金属线通常较粗,仅用作加强用途而无装饰用途。

    本类还包括用通过搓捻几乎完全裂成长丝的裂膜条制得的线、绳、索、缆。

    二、编织或编结的线、绳、索、缆

    这些货品在任何情况下均应归入本品目,不论其每公尺的重量多少。本品通常是管状编带,所用的材料一般比品目58.08的编带所用材料粗糙。但本品目的编织货品不同于品目58.08的编带的原因,主要不是因为所用纱线的属性,而更多地由于本品是紧密编织的,其紧密结构使之适用于作线、绳、索、缆。再者,本品一般是不染色的。

    用于制造线、绳、索、缆最重要的纤维是大麻、黄麻、西沙尔麻、棉、椰壳纤维及合成纤维。

    只有用金属线编织或加强的纸纱线制的线、绳、索、缆才归入本品目。

    线、绳、索、缆可用作捆扎绳,或用于打包、牵引、装货等,其截面一般是圆的,但有些(例如,某种传动缆)截面为方形、梯形或三角形。它们通常不经漂白,但可以染色、浸渍以使其防腐,或用不同颜色的股线组成,或用橡胶或塑料浸渍、涂布、包覆或套裹。

    这些产品不论是否切成一定长度均归入本品目。

    本品目不包括:

    (一)品目56.05的糖果店、花店等用的花式线、绳。

    (二)品目56.06的粗松螺旋花线、绳绒线及纵行起圈纱线。

    (三)品目56.09的物品。

    (四)品目58.08的棉芯丝线及类似绳线和其他纺织螺旋花线。

    (五)在工业上用作包装或润滑材料的绳、编带及类似品,不论是否涂布、浸渍或以金属加强的(品目59.11)。

    (六)品目63.10的废碎线、绳、索、缆。

    (七)涂有研磨料的线、绳等(品目68.05)。

    (八)体操用品(品目95.06)。

    ○  ○

    子目注释:

    子目5607.21

    本子目包括用反手捻法将西沙尔麻或其他纺织用龙舌兰类纤维纺制的单股绳,其最小绳破断力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R代表最小绳破断力,单位为十牛顿(daN);n代表每千克绳子的连续长度〕。

    例如,150号绳(每千克150米)的最小绳破断力为98十牛顿,200号绳(每千克200米)为69十牛顿,300号绳(每千克300米)为40十牛顿。

    子目5607.41

    本子目包括用反手捻法将聚乙烯或丙烯纤维纺制的单股绳,已作防日晒老化处理并符合下列要求的:

    一、最小绳破断力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R代表最小绳破断力,单位为十牛顿(daN);n代表每千克绳子的连续长度〕;

    二、平均最小打结破断力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R’=0.58R

    (R’代表平均最小打结破断力,单位为十牛顿)。

    例如,330号绳(每千克330米)的最小绳破断力为98十牛顿,平均最小打结破断力为57十牛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