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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品目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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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新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0号(修订内容第三至五期)
32.02 有机合成鞣料;无机鞣料;鞣料制剂,不论是否含有天然鞣料:预鞣用酶制剂:
32.02 Synthetic organic tanning substances; inorganic tanning substances; tanning preparations, whether or not containing natural tanning substances; enzymatic preparations for pretan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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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2.02  有机合成鞣料;无机鞣料;鞣料制剂,不论是否含有天然鞣料;预鞣用酶制剂:

           10      有机合成鞣料

           90      其他

     

        本品目包括:

        一、鞣料产品

        本品目包括不构成第二十八章或第二十九章所列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的下列鞣料产品:

        (一)合成有机鞣料(有时称作“合成鞣剂”)。

        这些产品虽能单独使用,将皮革鞣成淡色,但常与天然鞣料混合或联合使用,以帮助其渗入皮内。它们包括:

        1.芳香性合成鞣剂,例如,甲醛与酚酸、甲酚酸或萘磺酸的缩合产品;高分子量磺化芳香烃;多磺酰胺及多羟基多芳基砜磺酸。

        2.烷基磺酰氯(有时称作“合成油基鞣料”)。

        3.树脂鞣料产品,全部或绝大部分溶于水。这些产品包括甲醛与双氰胺、尿素或二聚氰胺的某些缩合产品。

        (二)无机鞣料或“矿物鞣料”(例如,以铬、铝、铁或锆盐为基料的鞣料)。

        上述第(一)项及第(二)项所述产品,即使相互混合(例如,与铬盐或铝盐混合的有机合成鞣剂)或与天然鞣料混合,仍应归入本品目。

        本品目还包括除主要用作合成鞣料外还具有次要用途(例如,染料的均染性及漂白性)的产品。

        二、人造脱灰碱液

        这些是复杂制品,它有助于除去纤维间的蛋白质,并除去透入刮皮张内的石灰,使皮软化,更易接受随后的鞣料作用。脱灰碱液通常以特定的酶或胰液素等为基料,还可混有一些脱灰物质或糠、木粉等增充剂。

        本品目不包括:

        (一)制木浆所得的残余碱液,不论是否浓缩(品目38.04)。

        (二)皮革工业上主要不用作鞣料的整理剂、加速染料着色或固色的染料载体及其他产品和制剂(例如,熟皮料和媒染剂)(品目3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