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03 动植物质着色料(包括染料浸膏,但动物碳黑除外),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本章注释三所述的以动植物质着色料为基本成分的制品
32.03 Colouring matter of vegetable or animal origin (including dyeing extracts but excluding animal black), whether or not chemically defined; preparations as specified in Note 3 to this Chapter based on colouring matter of vegetable or animal origin
品目注释
章注释
类注释
32.03 动植物质着色料(包括染料浸膏,但动物碳黑除外),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本章注释三所述的以动植物质着色料为基本成分的制品
本品目包括主要用作着色料的大部分动植物产品。这些产品通常是用水、弱酸或氨溶液浸取植物原料(木材、树皮、根、籽、花及地衣等)或动物原料制得;对于某些植物原料还可通过发酵制得;其所含物料比较复杂,通常含有一种或几种染色要素和从原料或浸取过程中残留下来的少量其他物质(糖、鞣酸等)。它们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均归入本品目。
本品目包括:
一、植物质着色料及染料浸膏,这些物质是从苏木(氧化苏木精、苏木精等)、黄木(黄颜木、染色桑及坦皮科木等)、红木(棘云实红木、利马木、巴西红木等)、檀香木、栎皮粉木、黑儿茶(儿茶)、胭脂树橙、茜草、紫朱草、指甲花、姜黄、波斯浆果、红花、藏红花等制得。本品目也包括由某些地衣制成的苔色素及石蕊;从各种葡萄皮制得的葡萄霜;从荨麻及其他植物提取而得的叶绿素,也包括叶绿素钠、叶绿素铜及叶黄素;部分分解山毛榉树皮及软木等植物而得的仿铁棕:从靛蓝植物(主要为木蓝)制得的天然靛蓝。它通常呈深蓝色粉末、浆状、饼状或团状等。
二、动物质着色料,例如,胭脂虫浸膏,用酸化了的水或氨水溶液浸取美洲胭脂虫而得;虫胭脂,从地中海胭脂虫取得的一种红色提取物;乌贼染料,从某些种类乌贼的墨囊制得的棕色色料;从虫胶制得的色料浸膏,其中主要的一种称作紫胶染料;天然真珠颜料,从鱼鳞制得,主要成分为鸟嘌呤及次黄嘌呤,呈晶体状。
本品目也包括以动植物色料为基料,用于任何物料着色的或用作色料制剂拼料的制剂。它们包括:
(一)某些国家用于奶油着色的胭脂树橙植物油溶液。
(二)分散于水介质或水与水溶溶剂混合组成的介质中的天然真珠颜料。这些产品有时称为“珠光粉”,用于制水溶性涂料或化妆品。
但本品目不包括本章注释三最后一句所指的制剂。
本品目也不包括:
(一)碳黑(品目28.03)。
(二)实际上对其染色性不加利用的物质,例如,桑色素、羟高铁血红素及氯高铁血红素(第二十九章)。
(三)有机合成着色料(品目32.04)。
(四)将天然动植物着色料固定在底料上而制成的色淀(例如,胭脂红色淀、苏木色淀、黄木及红木色淀)(品目32.05)。
(五)制成零售形式或包装的染料或其他着色料(品目32.12)。
(六)象牙黑及其他动物黑(品目38.02)。
第三十二章 鞣料浸膏及染料浸膏;鞣酸及其衍生物;染料、颜料及其他着色料;油漆及清漆;油灰及其他类似胶粘剂;墨水、油墨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学元素及化合物(品目32.03及32.04的货品、品目32.06的用作发光体的无机产品、品目32.07所述形状的熔融石英或其他熔融硅石制成的玻璃及品目32.12的零售形状或零售包装的染料及其他着色料除外);
(二)品目29.36至29.39、29.41及35.01至35.04的鞣酸盐及其他鞣酸衍生物;或
(三)沥青胶粘剂(品目27.15)。
二、品目32.04包括生产偶氮染料用的稳定重氮盐与偶合物的混合物。
三、品目32.03、32.04、32.05及32.06也包括以着色料为基本成分的制品(例如,品目32.06包括以品目25.30或第二十八章的颜料,金属粉片及金属粉末为基本成分的制品)。该制品是用作原材料着色剂的拼料。但以上品目不包括分散在非水介质中呈液状或浆状的制漆用颜料,例如,品目32.12的瓷漆及品目32.07、32.08、32.09、32.10、32.12、32.13及32.15的其他制品。
四、品目32.08包括由品目39.01至39.13所列产品溶于挥发性有机溶剂的溶液(胶棉除外),但溶剂重量必须超过溶液重量的50%。
五、本章所称“着色料”,不包括作为油漆填料的产品,不论这些产品能否用于水浆涂料的着色。
六、品目32.12所称“压印箔”,只包括用以压印诸如书本封面或帽带之类的薄片,这些薄片由以下材料构成:
(一)金属粉(包括贵金属粉)或颜料经胶水、明胶及其他粘合剂凝结而成的;或
(二)金属(包括贵金属)或颜料沉积于任何材料衬片上的。
总 注 释
本章包括用于鞣制及软化皮革的制剂〔植物鞣膏、合成鞣料(不论是否与天然鞣料混合)以及人造脱灰碱液〕。
本章也包括植物、动物或矿物着色料及有机合成着色料;以及用这些着色料制成的大部分制剂(油漆、陶瓷着色颜料、墨水等)。还包括清漆、干燥剂及油灰等各种其他制品。
除品目32.03及32.04的货品、用作发光体的无机产品(品目32.06)、品目32.07所述形状的熔融石英或其他熔融硅石制成的玻璃、制成零售形式或包装的染料及其他着色料(品目32.12)外,本章不包括由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学元素或化合物构成的产品,这些产品一般归入第二十八章或第二十九章。
品目32.08至32.10的某些油漆及清漆或品目32.14的胶粘剂,如果各种混合组分或某些添加组分(例如,硬化剂)必须在使用时才进行调配的,其组分若符合下列条件仍应归入上述品目:
一、其包装形式足以表明这些成分不需经过改装就可一起使用的;
二、一起报验的;
三、这些成分的属性及相互比例足以表明是相互配用的。
但是对于使用时应加入硬化剂的产品,如报验时无硬化剂,只要这些产品的组分或包装形式足以表明用于调制油漆、清漆或胶粘剂,则仍应归入这些品目。
第六类 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
注释:
一、
(一)凡符合品目28.44或28.45规定的货品(放射性矿砂除外),应分别归入这两个品目而不归入本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
(二)除上述(一)款另有规定的以外,凡符合品目28.43、28.46或28.52规定的货品,应分别归入以上品目而不归入本类的其他品目。
二、除上述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凡由于按一定剂量或作为零售包装而可归入品目30.04、30.05、30.06、32.12、33.03、33.04、33.05、33.06、33.07、35.06、37.07或38.08的货品,应分别归入以上品目,而不归入本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
三、由两种或两种以上单独成分配套的货品,其部分或全部成分属于本类范围以内,混合后则构成第六类或第七类的货品,应按混合后产品归入相应的品目,但其组成成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其包装形式足以表明这些成分不需经过改装就可一起使用的;
(二)一起报验的;以及
(三)这些成分的属性及相互比例足以表明是相互配用的。
总 注 释
注释一:
按照本注释(一)款的规定,所有的放射性化学元素、放射性同位素及这些元素与同位素的化合物(不论是无机或有机,也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即使本来可以归入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也一律归入品目28.44。因此,例如,放射性氯化钠及放射性甘油应归入品目28.44而不分别归入品目25.01或29.05。同样,放射性乙醇、放射性金及放射性钴也都一律归入品目28.44。但应注意,放射性矿砂则归入协调制度的第五类。
对于非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化合物,本注释规定它们(不论无机或有机,也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只归入品目28.45而不归入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因此,碳的同位素应归入品目28.45,而不归入品目28.03。
本注释(二)款规定,品目28.43、28.46或28.52所述货品如果不是放射性的或不是同位素形式的(放射性的或同位素形式的则归入品目28.44或品目28.45),应归入以上品目中最合适的一个,而不应归入第六类的其他品目。根据本注释该款的规定,酪朊酸银应归入品目28.43而不归入品目35.01;硝酸银,即使已制成零售包装供摄影用,也应归入品目28.43而不归入品目37.07。
应注意到品目28.43、28.46及28.52只在第六类中优先于其他品目。如果品目28.43、28.46或28.52所述货品也可归入协调制度的其他类时,其归类取决于有关类或章的注释以及协调制度的归类总规则。因此,硅铍钇矿,一种稀土金属化合物,本应归入品目28.46,却因为第二十八章的注释三(一)规定该章不包括所有归入第五类的矿产品而归入了品目25.30。
注释二:
注释二规定,由于制成一定剂量或零售包装而归入品目30.04、30.05、30.06、32.12、33.03、33.04、33.05、33.06、33.07、35.06、37.07或38.08的货品,不论是否可归入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应一律归入上述品目(品目28.43至28.46或28.52的货品除外)。例如,供治疗疾病用的零售包装硫应归入品目30.04,而不归入品目25.03或28.02;作为胶用的零售包装糊精应归入品目35.06,而不归入品目35.05。
注释三:
本注释涉及到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独立组分(部分或全部归入第六类)的配套货品的归类问题,它仅限于混合后构成第六类或第七类所列产品的配套货品。这些配套货品的组分如果符合本注释(一)至(三)款的规定,则按混合后产品归入相应的品目。
例如,这些配套货品有品目30.06的牙科粘固剂及其他牙科填料,品目32.08至32.10的某些油漆及清漆以及品目32.14的胶粘剂等。至于未带必要的硬化剂的配套货品,其归类请参见第三十二章的总注释和品目32.14的注释。
必须注意,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独立组分(部分或全部归入第六类)组成的配套货品,如果组分不需事先混合而是逐个连续使用的,不属本类注释三的规定范围。制成零售包装的这类货品,应按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一般是规则三(二)〕的规定进行归类;对于那些未制成零售包装的则应分别归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