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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品目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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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新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0号(修订内容第三至五期)
73.22 非电热的钢铁制集中供暖用散热器及其零件;非电热的钢铁制空气加热器、暖气分布器(包括可分布新鲜空气或调节空气的)及其零件,装有电动风扇或鼓风机:
73.22 Radiators for central heating, not electrically heated, and parts thereof, of iron or steel; air heaters and hot air distributors (including distributors which can also distribute fresh or conditioned air), not electrically heated, incorporating a motordriven fan or blower, and parts thereof, of iron or ste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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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3.22  非电热的钢铁制集中供暖用散热器及其零件;非电热的钢铁制空气加热器、暖气分布器(包括可分布新鲜空气或调节空气的)及其零件,装有电动风扇或鼓风机:

             —  散热器及其零件:

           11  — — 铸铁制

           19  — — 其他

           90  —  其他

     

        本品目包括:

        一、集中供暖用散热器,即通常由已装配的凸缘管、翅片管或空心加热板部件构成的空间供暖设备,从锅炉供给的水或蒸汽可通过这些部件循环流动。这些散热器可用木或金属外壳包住。

        本组还包括由一个可供热水或冷水循环流通的散热器及多个能将已调节空气加压喷出的喷射嘴组成的设备。这两部分一起装在一个有格栅的外壳里。当散热器关闭后,这种设备便可作为调节空气的分布器。

        本品目不包括空调器(品目84.15)或电散热器(品目85.16)。

        二、明显作为散热器的部件及其他零件。

        下列各项不能作为其零件:

        (一)连接集中供暖锅炉及散热器的管子及附件(品目73.03至73.07)。

        (二)散热器台架(品目73.25或73.26)。

        (三)蒸汽或热水龙头、旋塞等(品目84.81)。

        三、空气加热器,使用各种燃料(例如,煤、燃料油、煤气)。

        这些独立式加热器可以是固定的或移动的,主要由一个燃料室(带有燃烧器)或炉蓖、一个能将气体燃烧产生的热量传给交换器表面周围空气的热交换器(一组管子等)及一个电动风扇或鼓风机组成。这种散热器通常装有一条排放废气的管道。

        空气加热器(固定的或移动的)能产生直接扩散的热空气,与装有供热元件的散热器(如品目73.21的注释所述)不同,空气加热器装有一个可将热空气分散或吹送到取暖地方的吹风装置(风扇或鼓风机)。

        空气加热器可以装有各种辅助装置,例如,燃烧器(带泵)、给燃烧器鼓风的电风扇、调节或控制装置(恒温器、高温保持器)、空气过滤器等。

        四、暖气分布器,由一个通常为一组凸缘管或翅片管构成的加热元件及一个电风扇组成,一起安装于一个带有出气口(格栅或可调百叶窗)的外壳里。

        这些分布器与集中供暖锅炉连接,其款式有落地式的(放于地上)、壁式的(固定于墙上)或吊式的(悬吊于天花板、梁或柱上)等。

        其中一些器具也可以吸入外部空气,这样,当供热元件关闭后,便可作为新鲜空气分布器使用。

        但本品目不包括调节空气分布器,这种分布器在室内恒温器的控制下将高压输入的冷热空气混合起来。它主要由一个混合室和二个装有气动调节控制阀的进气嘴组成,整套设备安装在一个罩壳内,既不带散热器,也不带电动风扇或鼓风机(品目8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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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气加热器及热空气分布器,不论其用途如何,均归入本品目。因此,本品目包括空间加热用及干燥各种物料(饲料、粮食等)用的空气加热器以及第十七类车辆供暖用的设备。但是利用汽车发动机产生的热量而且必须与发动机联接的热空气分布器,根据第十五类注释一(七)及第十七类注释三的规定,应归入第十七类。

        五、明显作为空气加热器或热空气分布器的零件(热交换器、喷嘴、直接散热导管、风档、格栅等)。

         但下列各项不得作为零件:

        (一)用以连接锅炉及某些热空气分布器的管子及附件(品目73.03至73.07)。

        (二)风扇(品目84.14)、空气过滤器(品目84.21)、检测及自动控制装置(第九十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