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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品目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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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新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0号(修订内容第三至五期)
32.07 陶瓷、搪瓷及玻璃工业用的调制颜料、遮光剂、着色剂、珐琅和釉料、釉底料(泥釉)、光瓷釉以及类似产品;搪瓷玻璃料及其他玻璃,呈粉、粒或粉片状的:
32.07 Prepared pigments, prepared opacifiers and prepared colours, vitrifiable enamels and glazes, engobes (slips), liquid lustres and similar preparations, of a kind used in the ceramic, enamelling or glass industry; glass frit and other glass, in the form of powder, granules or flak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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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2.07  陶瓷、搪瓷及玻璃工业用的调制颜料、遮光剂、着色剂、珐琅和釉料、釉底料(泥釉)、光瓷釉以及类似产品;搪瓷玻璃料及其他玻璃,呈粉、粒或粉片状的:

           10      调制颜料、遮光剂、着色剂及类似制品

           20      珐琅和釉料、釉底料(泥釉)及类似制品

           30      光瓷釉及类似制品

           40      搪瓷玻璃料及其他玻璃,呈粉、粒或粉片状的

     

        本品目包括一系列用于陶瓷工业(瓷器、陶器等)、玻璃工业或供金属物品着色或修饰用的制品。

        一、已调制的颜料、遮光剂及着色剂,是通过加入或不加入助熔剂或其他物质并热处理氧化物(锑、银、砷、铜、铬及钴等的氧化物)或盐(氟化物、磷酸盐等)所制得的干燥混合物,涂布后通常在300℃以上进行高温煅烧。在陶瓷烧制过程中,此类货品会形成彩色或不透明表面。它们可渗入釉料或瓷漆中使用,也可在上釉之前作为涂层先行涂布。

        二、珐琅及釉料,为硅石与其他产品(长石、高岭土、碱类、碳酸钠、碱土金属化合物、氧化铅、硼酸等)的混合物,加热玻璃化后可形成无光泽或有光泽的平滑表面。在多数情况下其部分组分在预备阶段已相互熔合并以粉状玻璃料形式存于混合物中(参见下文)。

        它们可以是透明的(不论是否着色),也可以在加入遮光剂或颜料后变成不透明;有时加入某些物质(例如,氧化钛或氧化锌),烧制后冷却可产生水晶状的装饰性效果。这类珐琅及釉料通常呈粉或粒状。

        三、釉底料(泥釉),是以粘土为基本成分的半流质糊状,不论是否着色,用以涂布瓷器的全部表面或某一图案。它们或在陶瓷烧制前涂布,或在第一次预烧后涂布。

        四、光瓷釉,为金属化合物在松节油或其他有机溶剂中的溶液或悬浮液,用于装饰陶瓷器或玻璃器。用途最广的有金、银、铝或铬的光瓷釉。

        五、粉状、粒状或粉片状的搪瓷玻璃料及其他各种玻璃(包括从熔融石英或其他熔融硅石制得的玻璃料及玻璃),不论是否着色或镀银。

        这些产品用于制陶瓷器、玻璃器及金属器的涂料,也可供其他用途。例如,玻璃料用于以上第二款所述的玻璃化产品的制剂。玻璃粉及玻璃粒有时熔结成圆盘、板、管等状,供实验室使用。

        玻璃料通常用作电气零件的绝缘体(例如,电灯泡帽上的接触端)。

        其他粉状玻璃用作研磨料,用于装饰明信片及圣诞树饰品,也用于制彩色玻璃品等。

        以上第五款所述的产品如果不是粉状、粒状或粉片状,则不归入本品目,而通常归入第七十章。这一规定尤其适用于块状的玻璃料及“瓷漆”玻璃(品目70.01),条、棒或管状的“瓷漆”玻璃(品目70.02)及供电影屏幕、路标等涂层用的细小规则圆球形玻璃粒(微球体)(品目7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