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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品目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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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新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0号(修订内容第三至五期)
32.08 以合成聚合物或化学改性天然聚合物为基本成分的油漆及清漆(包括瓷漆及大漆),分散于或溶于非水介质的;本章注释四所述的溶液:
32.08 Paints and varnishes (including enamels and lacquers) based on synthetic polymers or chemically modified natural polymers, dispersed or dissolved in a non-aqueous medium; solutions as defined in Note 4 to this Chap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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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2.08  以合成聚合物或化学改性天然聚合物为基本成分的油漆及清漆(包括瓷漆及大漆),分散于或溶于非水介质的;本章注释四所述的溶液:

           10      以聚酯为基本成分

           20      以丙烯酸聚合物或乙烯聚合物为基本成分

           90      其他

     

        一、油漆(包括瓷漆)

        本品目的油漆是不溶性着色料(主要为矿物有机颜料或色淀)或金属粉片或粉末的分散体。它们悬浮于一种由粘合剂分散或溶解于非水介质所组成的载体中。这种粘合剂是一种成膜剂,由合成聚合物(例如,酚醛树脂、氨基树脂、热固性或其他丙烯酸聚合物、醇酸或其他聚酯、乙烯聚合物、聚硅氧烷、环氧树脂及合成橡胶)或由化学改性天然聚合物(例如,纤维素化学衍生物或天然橡胶的化学衍生物)组成。

        其他产品,例如,干燥剂(以钴、锰、铅或锌化合物为基本成分)、增稠剂(铝皂及锌皂)、表面活性剂、稀释剂或填充剂(硫酸钡、碳酸钙、滑石等)及防结皮剂(例如,丁酮肟)可根据具体用途适量加入到载体中。

        在溶剂稀释油漆中,溶剂和稀释剂是挥发性液体(例如,石油溶剂、甲苯、树胶、木松节油、硫酸盐松节油、混合合成溶剂等),添加后可将固体粘合剂溶化,使其具有适当的流动稠度以便于施用。

        载体由清漆组成的油漆称作瓷漆;干燥后可生成一层有光泽的或无光泽的特殊光滑硬膜。

        溶剂稀释油漆和瓷漆的配制方法根据其实际用途而定,通常都含有几种颜料和几种粘合剂。它们干燥后在涂面上形成一层不粘、不透明、有光泽或无光泽的彩色薄膜。

        二、清漆(包括大漆)

        本品目的清漆和大漆是用以保护或装饰物体表面的液体制品。它们以合成聚合物(包括合成橡胶)或化学改性的天然聚合物(例如,硝酸纤维素或其他纤维素衍生物、酚醛清漆或其他酚醛树脂、氨基树脂、聚硅氧烷等)为基本成分,并加有溶剂和稀释剂。它们形成一层干燥防水,光洁平滑(不论是否有光泽)而且略带透明或半透明的连续性硬质薄膜。

        它们可以通过加入一种能溶于其组分的色料而成为彩色(在油漆及瓷漆中,色料称作“颜料”,但不溶于介质中——参见以上第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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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涂布油漆、清漆及大漆的最常见方法是使用漆刷或漆滚。工业中使用的主要方法有喷涂、浸涂及机械涂布。

        本品目还包括:

        (一)使用时须进行稀释的清漆。它们由溶于少量溶剂的树脂和使其仅适于作清漆用的拼料(例如,防结皮剂、某些第三触变剂或干燥剂)组成。这里所述的清漆,其溶液中也含有次要组分,它与本章注释四所述溶液的区别,主要是根据两类溶液中所含不同化学性质的次要组分及由这些次要组分产生的不同作用来加以确定的。

        (二)可幅射的清漆,由低聚物(即由234个单体单元组成的聚合物)及交联单体溶于挥发性溶剂中构成,含有或不含有光引发剂。这种清漆在紫外光、红外光、X射线、电子束或其他射线的作用下形成交联的不溶于溶剂的网状结构(一种干硬膜)。这类产品除非明显地只能作清漆使用,否则不归入本品目。作摄影乳剂用的类似产品归入品目37.07

        (三)由下述第三部分所述聚合物溶液构成的清漆,即品目39.0139.13的货品,不论其溶剂重量多少,含有添加物质(生产品目39.0139.13所述产品所需的添加物除外),例如,防结皮剂及某些触变剂或干燥剂,这些添加剂使它们仅适于作清漆用。

        本部分不包括本章注释四所述的溶液(参见以下第三部分)。

        三、第三十二章注释四所述的溶液

        根据本章注释四,含有下列组分的溶液(胶体溶液除外)应归入本品目:

        ——溶于挥发性有机溶剂中的一种或多种品目39.0139.13所述产品和制造这些产品所需的溶解拼料,例如,促进剂、缓硬剂及交联剂(不包括染料等可溶性拼料及填充剂或颜料等不溶性拼料,也不包括根据协调制度的其他规定似可归入这些品目的所有产品),但溶剂的重量须超过溶液重量的50%;

        ——溶于挥发性有机溶剂中的一种或多种上述产品和增塑剂,但溶剂重量须超过溶液重量的50%。

        如果挥发性有机溶剂的重量不超过溶液重量的50%,这些溶液应归入第三十九章。

        所称“挥发性有机溶剂”,包括沸点相对较高的溶剂,例如,松节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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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品目不包括组成成分与以上第二部分倒数第二段所述制品相似或制成零售形式、净重不超过1千克的胶水(品目35.06)。

        本品目也不包括:

        (一)墙、地板等用的饰面制剂。它们以塑料为基料,并加有大量的填充料,与普通嵌缝胶一样使用抹刀、泥刀等加以涂抹(品目32.14)。

        (二)与油漆质地成分相似,但不适于象油漆般施用的印刷油墨(品目32.15)。

        (三)制成品目33.04注释所述形状的指甲油类清漆。

        (四)改正液,主要由颜料、粘合剂和溶剂组成,制成零售包装,用以抹去打字稿、手稿、复印件、胶印模板及类似品上面的错误或不想要的符号;制成零售包装用作蜡纸修正液的纤维素清漆(品目38.24)。

        (五)胶棉,不论其溶剂比例如何(品目3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