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10 其他油漆及清漆(包括瓷漆、大漆及水浆涂料);加工皮革用的水性颜料
32.10 Other paints and varnishes (including enamels, lacquers and
distempers); prepared water pigments of a kind used for
finishing leather
品目注释
章注释
类注释
32.10 其他油漆及清漆(包括瓷漆、大漆及水浆涂料);加工皮革用的水性颜料
一、油漆(包括瓷漆)
本品目的油漆(含瓷漆)包括:
(一)干性油(例如,亚麻子油),不论是否改性;分散或溶于水介质或非水介质并加有颜料的天然树脂。
(二)含有硬化剂及颜料但不含任何溶剂或其他介质的液体粘合剂(包括合成或化学改性的天然聚合物)。
(三)以橡胶(合成橡胶除外)为基料的油漆,分散或溶于非水介质或分散于水溶液中,并加有颜料。这种类型的油漆用于薄层涂布,涂层柔韧。
二、清漆(包括大漆)
本品目的清漆包括:
(一)油性漆,油性中的成膜剂是一种干性油(例如,亚麻子油)或干性油与虫胶、天然树胶或树脂的混合物。
(二)以虫胶、天然树胶或树脂为基本成分的清漆及大漆,主要由虫胶、天然树胶或树脂(紫胶、柯巴树脂、松香、达玛树脂等)溶于(或分散于)醇(醇溶性清漆)、树脂、木松节油或硫酸盐松节油、石油溶剂、丙酮等中所成的溶液或分散体组成。
(三)以沥青或类似产品为基本成分的清漆(有时称作黑色日本漆、黑色假漆等)〔对于以地沥青等为基本成分的清漆与品目27.15的某些混合物的区别,参见品目27.15注释所列不包括部分的第(五)款〕。
(四)不含溶剂的液体漆,这类漆可由下列成分构成:
1.液体塑料(通常是环氧树脂或聚氨酯)及一种称作“硬化剂”的成膜剂。对于某些清漆,硬化剂必须在使用时加入,因而这两种组分必须分别装入不同容器内。这些容器可以配套装入一个大包装内;
2.一种单一成分的树脂,使用时不是依靠所添加的硬化剂,而是依靠加热或空气中湿气的作用形成薄膜;
3.低聚物(即由2、3或4个单体单元组成的聚合物)及交联单体,含有或不含有光引发剂。这种清漆在紫外光、红外光、X射线、电子束或其他射线的作用下形成交联的不溶于溶剂的网状结构(一种干硬膜)。
本组所述产品除非明显地只能作清漆使用,否则不归入本品目。不符合这一条件的上述1、2两项产品归入第三十九章。类似于上述第3项所述并作摄影乳剂用的产品归入品目37.07。
(五)以橡胶(合成橡胶除外)为基本成分的清漆及大漆,这些物品是橡胶分散于或溶于非介质中或分散于水介质中,并加入溶于粘合剂的色料。本组所述清漆必须含有使其适于专作清漆用途的其他拼料,否则这些产品通常应归入第四十章。
三、水浆涂料(包括供清洁鞋靴用的白鞋粉)及加工皮革用的水性颜料
(一)水浆涂料主要由着色颜料或矿物质(例如,白粉)与极少量的粘合剂(例如,皮胶或酪蛋白)组成。有的还加有填料、除虫剂或防腐剂。
水浆涂料包括胶凝刷白剂、酪蛋白水浆涂料及硅酸盐水浆涂料。它们通常为粉状,但也有以浆糊状或乳胶状形式报验的。
(二)用于清洁鞋靴的白鞋粉,用粘合剂(例如,糊精或皮胶)将白粉凝聚成片制成。它们也属水浆涂料的一种。它们也可呈浆糊状或分散体形式。
(三)加工皮革用的水性颜料。它是一种与普通水浆涂料类似的制品,由矿物颜料或有机颜料与一定量的粘合剂(例如,酪蛋白酸盐)混合组成。它们呈粉状、浆糊状或水中分散体状,有时还加有使皮革光亮的物质。
本品目还不包括:
(一)墙壁、地板等用的饰面制剂,它们以塑料或橡胶为基料,并加有大量填充料,与嵌缝胶一样使用抹刀、泥刀等加以涂抹(品目32.14)。
(二)与油漆质地成分相似,但不适于象油漆般施用的印刷油墨(品目32.15)。
(三)粉状油漆,主要由塑料组成,并含有添加剂和颜料,通过热作用(不论是否同时施加静电)将其涂于物体之上(第三十九章)。
第三十二章 鞣料浸膏及染料浸膏;鞣酸及其衍生物;染料、颜料及其他着色料;油漆及清漆;油灰及其他类似胶粘剂;墨水、油墨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学元素及化合物(品目32.03及32.04的货品、品目32.06的用作发光体的无机产品、品目32.07所述形状的熔融石英或其他熔融硅石制成的玻璃及品目32.12的零售形状或零售包装的染料及其他着色料除外);
(二)品目29.36至29.39、29.41及35.01至35.04的鞣酸盐及其他鞣酸衍生物;或
(三)沥青胶粘剂(品目27.15)。
二、品目32.04包括生产偶氮染料用的稳定重氮盐与偶合物的混合物。
三、品目32.03、32.04、32.05及32.06也包括以着色料为基本成分的制品(例如,品目32.06包括以品目25.30或第二十八章的颜料,金属粉片及金属粉末为基本成分的制品)。该制品是用作原材料着色剂的拼料。但以上品目不包括分散在非水介质中呈液状或浆状的制漆用颜料,例如,品目32.12的瓷漆及品目32.07、32.08、32.09、32.10、32.12、32.13及32.15的其他制品。
四、品目32.08包括由品目39.01至39.13所列产品溶于挥发性有机溶剂的溶液(胶棉除外),但溶剂重量必须超过溶液重量的50%。
五、本章所称“着色料”,不包括作为油漆填料的产品,不论这些产品能否用于水浆涂料的着色。
六、品目32.12所称“压印箔”,只包括用以压印诸如书本封面或帽带之类的薄片,这些薄片由以下材料构成:
(一)金属粉(包括贵金属粉)或颜料经胶水、明胶及其他粘合剂凝结而成的;或
(二)金属(包括贵金属)或颜料沉积于任何材料衬片上的。
总 注 释
本章包括用于鞣制及软化皮革的制剂〔植物鞣膏、合成鞣料(不论是否与天然鞣料混合)以及人造脱灰碱液〕。
本章也包括植物、动物或矿物着色料及有机合成着色料;以及用这些着色料制成的大部分制剂(油漆、陶瓷着色颜料、墨水等)。还包括清漆、干燥剂及油灰等各种其他制品。
除品目32.03及32.04的货品、用作发光体的无机产品(品目32.06)、品目32.07所述形状的熔融石英或其他熔融硅石制成的玻璃、制成零售形式或包装的染料及其他着色料(品目32.12)外,本章不包括由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学元素或化合物构成的产品,这些产品一般归入第二十八章或第二十九章。
品目32.08至32.10的某些油漆及清漆或品目32.14的胶粘剂,如果各种混合组分或某些添加组分(例如,硬化剂)必须在使用时才进行调配的,其组分若符合下列条件仍应归入上述品目:
一、其包装形式足以表明这些成分不需经过改装就可一起使用的;
二、一起报验的;
三、这些成分的属性及相互比例足以表明是相互配用的。
但是对于使用时应加入硬化剂的产品,如报验时无硬化剂,只要这些产品的组分或包装形式足以表明用于调制油漆、清漆或胶粘剂,则仍应归入这些品目。
第六类 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
注释:
一、
(一)凡符合品目28.44或28.45规定的货品(放射性矿砂除外),应分别归入这两个品目而不归入本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
(二)除上述(一)款另有规定的以外,凡符合品目28.43、28.46或28.52规定的货品,应分别归入以上品目而不归入本类的其他品目。
二、除上述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凡由于按一定剂量或作为零售包装而可归入品目30.04、30.05、30.06、32.12、33.03、33.04、33.05、33.06、33.07、35.06、37.07或38.08的货品,应分别归入以上品目,而不归入本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
三、由两种或两种以上单独成分配套的货品,其部分或全部成分属于本类范围以内,混合后则构成第六类或第七类的货品,应按混合后产品归入相应的品目,但其组成成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其包装形式足以表明这些成分不需经过改装就可一起使用的;
(二)一起报验的;以及
(三)这些成分的属性及相互比例足以表明是相互配用的。
总 注 释
注释一:
按照本注释(一)款的规定,所有的放射性化学元素、放射性同位素及这些元素与同位素的化合物(不论是无机或有机,也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即使本来可以归入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也一律归入品目28.44。因此,例如,放射性氯化钠及放射性甘油应归入品目28.44而不分别归入品目25.01或29.05。同样,放射性乙醇、放射性金及放射性钴也都一律归入品目28.44。但应注意,放射性矿砂则归入协调制度的第五类。
对于非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化合物,本注释规定它们(不论无机或有机,也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只归入品目28.45而不归入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因此,碳的同位素应归入品目28.45,而不归入品目28.03。
本注释(二)款规定,品目28.43、28.46或28.52所述货品如果不是放射性的或不是同位素形式的(放射性的或同位素形式的则归入品目28.44或品目28.45),应归入以上品目中最合适的一个,而不应归入第六类的其他品目。根据本注释该款的规定,酪朊酸银应归入品目28.43而不归入品目35.01;硝酸银,即使已制成零售包装供摄影用,也应归入品目28.43而不归入品目37.07。
应注意到品目28.43、28.46及28.52只在第六类中优先于其他品目。如果品目28.43、28.46或28.52所述货品也可归入协调制度的其他类时,其归类取决于有关类或章的注释以及协调制度的归类总规则。因此,硅铍钇矿,一种稀土金属化合物,本应归入品目28.46,却因为第二十八章的注释三(一)规定该章不包括所有归入第五类的矿产品而归入了品目25.30。
注释二:
注释二规定,由于制成一定剂量或零售包装而归入品目30.04、30.05、30.06、32.12、33.03、33.04、33.05、33.06、33.07、35.06、37.07或38.08的货品,不论是否可归入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应一律归入上述品目(品目28.43至28.46或28.52的货品除外)。例如,供治疗疾病用的零售包装硫应归入品目30.04,而不归入品目25.03或28.02;作为胶用的零售包装糊精应归入品目35.06,而不归入品目35.05。
注释三:
本注释涉及到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独立组分(部分或全部归入第六类)的配套货品的归类问题,它仅限于混合后构成第六类或第七类所列产品的配套货品。这些配套货品的组分如果符合本注释(一)至(三)款的规定,则按混合后产品归入相应的品目。
例如,这些配套货品有品目30.06的牙科粘固剂及其他牙科填料,品目32.08至32.10的某些油漆及清漆以及品目32.14的胶粘剂等。至于未带必要的硬化剂的配套货品,其归类请参见第三十二章的总注释和品目32.14的注释。
必须注意,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独立组分(部分或全部归入第六类)组成的配套货品,如果组分不需事先混合而是逐个连续使用的,不属本类注释三的规定范围。制成零售包装的这类货品,应按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一般是规则三(二)〕的规定进行归类;对于那些未制成零售包装的则应分别归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