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品目注释
位置:首页 > 查询下载 > 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最新更新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0号(修订内容第三至五期)
33.03 香水及花露水
33.03 Perfumes and toilet waters
  • 品目注释
  • 章注释
  • 类注释
  • 33.03  香水及花露水

     

        本品目包括液态、膏状或固态(包括条状)的香水及花露水。这些产品主要用于使人体散发香气。

        香水通常由精油、花浸膏、净油或合成芳香物质的混合物溶于高浓度的醇中构成的。它们通常与淡香助料及定香剂或稳定剂混合组成。

        花露水,例如,熏衣草水、古龙香水(切勿与品目33.01的精油水馏液及水溶液相混淆),通常其醇溶液的浓度及所含精油等的比例均比上述的香水为低。

        本品目不包括:

        (一)盥洗用醋(品目33.04)。

        (二)剃须后用的洗净剂及身体除臭剂(品目3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