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04 人造蜡及调制蜡:
34.04 Artificial waxes and prepared waxes:
品目注释
章注释
类注释
34.04 人造蜡及调制蜡:
20 — 聚氧乙烯(聚乙二醇)蜡
90 — 其他
本品目包括本章注释五所规定的人造蜡(工业上有时称为“合成蜡”)及调制蜡。这些蜡含有分子量相当高的有机物,不是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这些蜡有:
一、由化学法制得的具有蜡特性的有机产品,不论是否水溶性。但本品目不包括用合成或其他方法制得的品目27.12所列的蜡(例如,主要由烃组成的费-托合成蜡),也不包括具有表面活性性能的水溶性蜡(品目34.02)。
二、将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种类的动物蜡、植物蜡、其他蜡或不同种类的蜡(动物蜡、植物蜡或其他蜡)混合而得的产品(例如,不同种类的植物蜡的混合物及某种矿物蜡与某种植物蜡的混合物)。但本品目不包括不同种类的矿物蜡的混合物(品目27.12)。
三、以一种或多种蜡为基料并含有脂肪、树脂、矿物质或其他物料的具有蜡质特性的产品。但不包括未混合的动、植物蜡,不论是否精制或着色(品目15.21),也不包括不论是否着色的未混合矿物蜡及矿物蜡的混合物(品目27.12)。
但本品目不包括以上一、二及三款所述产品混于、分散于(悬浮或乳化于)或溶解于某种液体介质中所形成的物质(品目34.05、38.09等)。
以上一或三款所述的蜡必须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
(一)滴点在40℃以上;
(二)在温度高出滴点10℃时用旋转粘度测定法测定其粘度不超过10帕·秒(或10000厘泊)。
另外,这些产品通常具有下列性质:
(一)轻轻擦磨即出现光泽;
(二)其稠度及溶解度主要取决于温度;
(三)温度为20℃时:
1.一些蜡已柔软并可揉捏(但不粘手,也不呈液态)(软蜡),另一些蜡为脆性(硬蜡);
2.它们并不透明,但可为半透明体;
(四)温度高于40℃时,熔化而不分解;
(五)温度刚高出熔点时不易拉成丝;
(六)它们是电和热的不良导体。
归入本品目的蜡的化学组分各不相同,它们包括:
(一)聚亚烃蜡(例如,聚乙烯蜡)。它们用于包装物料、织物润滑剂、抛光剂等。
(二)烃蜡经不完全氧化而得的蜡(例如,合成或天然石蜡)。它们广泛用于抛光剂、涂料、润滑剂等。
(三)由氯化石蜡、多氯联苯或聚氯萘混合物组成的蜡。它们用于耐火剂、用作绝缘体、电容器浸渍料、润滑剂、木材防腐剂等。
(四)聚氧乙烯(聚乙二醇)蜡。它们为水溶性蜡,用于制化妆品或药品,用作粘结剂、软化剂及防腐剂,还用于纺织品或纸张的粘合剂和用于制墨水、橡胶等。
(五)由脂肪族酮、脂肪族酯(例如,用少量肥皂改性的丙二醇单硬脂酸酯,用酒石酸及乙酸酯化的混合甘油单硬脂酸酯和甘油双硬脂酸酯)、脂肪族胺或脂肪酸酰胺混合组成的蜡。它们用于制化妆品、抛光剂、油漆等。
(六)天然蜡(例如,褐煤蜡)经部分或全部化学改性而得的蜡。
(七)由两种或多种不同蜡混合组成的蜡(品目27.12的混合矿物蜡除外)或者由一种或多种蜡与其他材料混合而成的蜡。例如,由石蜡和聚乙烯混合而成的蜡,用作涂料;由石蜡和硬脂酸混合而成的蜡,用作制蜡烛的原料;由氧化烃蜡和乳化剂混合而成的蜡;不论包装如何的封蜡及类似组分的蜡,但制成品目32.14的产品除外。
上述各种蜡即使已着色,也应归入本品目。
除上述规定不包括的货品以外,本品目还不包括:
(一)羊毛脂醇,即使具有蜡质特性(品目15.05)。
(二)氢化油,即使具有蜡质特性(品目15.16)。
(三)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有机化合物(第二十九章)。
(四)“牙科用蜡”及“牙科造形膏”,成套、零售包装、片状、马蹄形、条状及类似形状的(品目34.07)。
(五)工业单羧酸脂肪酸及工业脂肪醇,即使具有蜡质特性(品目38.23)。
(六)不具蜡质特性的甘油单脂肪酸酯、甘油双脂肪酸酯及甘油三脂肪酸酯的混合物(通常归入品目38.24)。
(七)不具蜡质特性的多氯联苯混合物及氯化石蜡混合物(品目38.24)。
(八)不具蜡质特性的聚氧乙烯(聚乙二醇)(例如,归入品目38.24或39.07)。
(九)不具蜡质特性的聚乙烯(例如,归入品目39.01)。
第三十四章 肥皂、有机表面活性剂、洗涤剂、润滑剂、人造蜡、调制蜡、光洁剂、蜡烛及类似品、塑型用膏、“牙科用蜡”及牙科用熟石膏制剂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用作脱模剂的食用动植物油、脂混合物或制品(品目15.17);
(二)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或
(三)含肥皂或其他有机表面活性剂的洗发剂、洁齿品、剃须膏及沐浴用制剂(品目33.05、33.06及33.07)。
二、品目34.01所称“肥皂”,只适用于水溶性肥皂。品目34.01的肥皂及其他产品可以含有添加料(例如,消毒剂、磨料粉、填料或药料)。含磨料粉的产品,只有条状、块状或模制形状可以归入品目34.01。其他形状的应作为“去污粉及类似品”归入品目34.05。
三、品目34.02所称“有机表面活性剂”,是指温度在20℃时与水混合配成0.5%浓度的水溶液,并在同样温度下搁置一小时后与下列规定相符的产品:
(一)成为透明或半透明的液体或稳定的乳浊液而未离析出不溶解物质;以及
(二)将水的表面张力减低到每厘米45达因及以下。
四、品目34.03所称“石油及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类”,适用于第二十七章注释二所规定的产品。
五、品目34.04所称“人造蜡及调制蜡”,仅适用于:
(一)用化学方法生产的具有蜡质特性的有机产品,不论是否为水溶性的;
(二)各种蜡混合制成的产品;
(三)以一种或几种蜡为基本原料并含有油脂、树脂、矿物质或其他原料的具有蜡质特性的产品。
本品目不包括:
(一)品目15.16、34.02或38.23的产品,不论是否具有蜡质特性;
(二)品目15.21的未混合的动物蜡或未混合的植物蜡,不论是否精制或着色;
(三)品目27.12的矿物蜡或类似产品,不论是否相互混合或仅经着色;或
(四)混合、分散或溶解于液体溶剂的蜡(品目34.05、38.09等)。
总 注 释
本章主要包括通过工业处理各种油、脂或蜡而得的产品(例如,肥皂、某些润滑剂、调制蜡、某些光洁剂、蜡烛),也包括某些人造产品,例如,表面活性剂、表面活性制品及人造蜡。
本章不包括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也不包括未混合或未经处理的天然产品。
第六类 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
注释:
一、
(一)凡符合品目28.44或28.45规定的货品(放射性矿砂除外),应分别归入这两个品目而不归入本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
(二)除上述(一)款另有规定的以外,凡符合品目28.43、28.46或28.52规定的货品,应分别归入以上品目而不归入本类的其他品目。
二、除上述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凡由于按一定剂量或作为零售包装而可归入品目30.04、30.05、30.06、32.12、33.03、33.04、33.05、33.06、33.07、35.06、37.07或38.08的货品,应分别归入以上品目,而不归入本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
三、由两种或两种以上单独成分配套的货品,其部分或全部成分属于本类范围以内,混合后则构成第六类或第七类的货品,应按混合后产品归入相应的品目,但其组成成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其包装形式足以表明这些成分不需经过改装就可一起使用的;
(二)一起报验的;以及
(三)这些成分的属性及相互比例足以表明是相互配用的。
总 注 释
注释一:
按照本注释(一)款的规定,所有的放射性化学元素、放射性同位素及这些元素与同位素的化合物(不论是无机或有机,也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即使本来可以归入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也一律归入品目28.44。因此,例如,放射性氯化钠及放射性甘油应归入品目28.44而不分别归入品目25.01或29.05。同样,放射性乙醇、放射性金及放射性钴也都一律归入品目28.44。但应注意,放射性矿砂则归入协调制度的第五类。
对于非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化合物,本注释规定它们(不论无机或有机,也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只归入品目28.45而不归入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因此,碳的同位素应归入品目28.45,而不归入品目28.03。
本注释(二)款规定,品目28.43、28.46或28.52所述货品如果不是放射性的或不是同位素形式的(放射性的或同位素形式的则归入品目28.44或品目28.45),应归入以上品目中最合适的一个,而不应归入第六类的其他品目。根据本注释该款的规定,酪朊酸银应归入品目28.43而不归入品目35.01;硝酸银,即使已制成零售包装供摄影用,也应归入品目28.43而不归入品目37.07。
应注意到品目28.43、28.46及28.52只在第六类中优先于其他品目。如果品目28.43、28.46或28.52所述货品也可归入协调制度的其他类时,其归类取决于有关类或章的注释以及协调制度的归类总规则。因此,硅铍钇矿,一种稀土金属化合物,本应归入品目28.46,却因为第二十八章的注释三(一)规定该章不包括所有归入第五类的矿产品而归入了品目25.30。
注释二:
注释二规定,由于制成一定剂量或零售包装而归入品目30.04、30.05、30.06、32.12、33.03、33.04、33.05、33.06、33.07、35.06、37.07或38.08的货品,不论是否可归入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应一律归入上述品目(品目28.43至28.46或28.52的货品除外)。例如,供治疗疾病用的零售包装硫应归入品目30.04,而不归入品目25.03或28.02;作为胶用的零售包装糊精应归入品目35.06,而不归入品目35.05。
注释三:
本注释涉及到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独立组分(部分或全部归入第六类)的配套货品的归类问题,它仅限于混合后构成第六类或第七类所列产品的配套货品。这些配套货品的组分如果符合本注释(一)至(三)款的规定,则按混合后产品归入相应的品目。
例如,这些配套货品有品目30.06的牙科粘固剂及其他牙科填料,品目32.08至32.10的某些油漆及清漆以及品目32.14的胶粘剂等。至于未带必要的硬化剂的配套货品,其归类请参见第三十二章的总注释和品目32.14的注释。
必须注意,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独立组分(部分或全部归入第六类)组成的配套货品,如果组分不需事先混合而是逐个连续使用的,不属本类注释三的规定范围。制成零售包装的这类货品,应按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一般是规则三(二)〕的规定进行归类;对于那些未制成零售包装的则应分别归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