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01 酪蛋白、酪蛋白酸盐及其他酪蛋白衍生物;酪蛋白胶:
10 — 酪蛋白
90 — 其他
一、酪蛋白及酪蛋白衍生物
(一)酪蛋白是构成乳的主要蛋白,通常用酸或粗制凝乳酶沉淀(乳凝)脱脂奶而得。本品目包括各种类型的酪蛋白,这些酪蛋白因乳凝方法各异而不同,例如,酸酪蛋白、酪蛋白原及酶凝酪素(衍酪蛋白)。
酪蛋白通常是一种黄白色粉粒物质,溶于碱液但不溶于水,主要用于制胶水、油漆或水浆涂料,用于纸张涂面,还用于制酪蛋白塑料(硬化酪蛋白)、化学纤维、食品或药品。
(二)酪蛋白酸盐包括称为“可溶酪蛋白”的酪蛋白酸钠和酪蛋白酸铵:这些盐常用于配制浓缩食物和药品。酪蛋白酸钙根据其特性可用于配制食品或用作胶水。
(三)其他酪蛋白衍生物主要包括氯化酪蛋白、溴化酪蛋白、碘化酪蛋白及鞣酸(单宁酸)酪蛋白。它们用于医药。
二、酪蛋白胶
这些货品由酪蛋白酸钙(参见以上关于酪蛋白酸盐的注释)组成,或酪蛋白与白垩的混合物和少量硼砂或氯化铵等添加剂混合组成。它们通常呈粉末状。
本品目不包括:
(一)贵金属酪蛋白酸盐(品目28.43)或品目28.44至28.46及28.52的酪蛋白酸盐。
(二)误称为“植物酪蛋白”的产品(品目35.04)。
(三)净重不超过1千克的零售包装酪蛋白胶(品目35.06)。
(四)硬化酪蛋白(品目39.13)。
第三十五章 蛋白类物质;改性淀粉;胶;酶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酵母(品目21.02);
(二)第三十章的血份(非治病、防病用的血清白蛋白除外)、药品及其他产品;
(三)预鞣用酶制剂(品目32.02);
(四)第三十四章的加酶的浸透剂、洗涤剂及其他产品;
(五)硬化蛋白(品目39.13);或
(六)印刷工业用的明胶产品(第四十九章)。
二、品目35.05所称“糊精”,是指淀粉的降解产品,其还原糖含量以右旋糖的干重量计不超过10%。
如果还原糖含量超过10%,应归入品目17.02。
第六类 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
注释:
一、
(一)凡符合品目28.44或28.45规定的货品(放射性矿砂除外),应分别归入这两个品目而不归入本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
(二)除上述(一)款另有规定的以外,凡符合品目28.43、28.46或28.52规定的货品,应分别归入以上品目而不归入本类的其他品目。
二、除上述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凡由于按一定剂量或作为零售包装而可归入品目30.04、30.05、30.06、32.12、33.03、33.04、33.05、33.06、33.07、35.06、37.07或38.08的货品,应分别归入以上品目,而不归入本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
三、由两种或两种以上单独成分配套的货品,其部分或全部成分属于本类范围以内,混合后则构成第六类或第七类的货品,应按混合后产品归入相应的品目,但其组成成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其包装形式足以表明这些成分不需经过改装就可一起使用的;
(二)一起报验的;以及
(三)这些成分的属性及相互比例足以表明是相互配用的。
总 注 释
注释一:
按照本注释(一)款的规定,所有的放射性化学元素、放射性同位素及这些元素与同位素的化合物(不论是无机或有机,也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即使本来可以归入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也一律归入品目28.44。因此,例如,放射性氯化钠及放射性甘油应归入品目28.44而不分别归入品目25.01或29.05。同样,放射性乙醇、放射性金及放射性钴也都一律归入品目28.44。但应注意,放射性矿砂则归入协调制度的第五类。
对于非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化合物,本注释规定它们(不论无机或有机,也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只归入品目28.45而不归入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因此,碳的同位素应归入品目28.45,而不归入品目28.03。
本注释(二)款规定,品目28.43、28.46或28.52所述货品如果不是放射性的或不是同位素形式的(放射性的或同位素形式的则归入品目28.44或品目28.45),应归入以上品目中最合适的一个,而不应归入第六类的其他品目。根据本注释该款的规定,酪朊酸银应归入品目28.43而不归入品目35.01;硝酸银,即使已制成零售包装供摄影用,也应归入品目28.43而不归入品目37.07。
应注意到品目28.43、28.46及28.52只在第六类中优先于其他品目。如果品目28.43、28.46或28.52所述货品也可归入协调制度的其他类时,其归类取决于有关类或章的注释以及协调制度的归类总规则。因此,硅铍钇矿,一种稀土金属化合物,本应归入品目28.46,却因为第二十八章的注释三(一)规定该章不包括所有归入第五类的矿产品而归入了品目25.30。
注释二:
注释二规定,由于制成一定剂量或零售包装而归入品目30.04、30.05、30.06、32.12、33.03、33.04、33.05、33.06、33.07、35.06、37.07或38.08的货品,不论是否可归入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应一律归入上述品目(品目28.43至28.46或28.52的货品除外)。例如,供治疗疾病用的零售包装硫应归入品目30.04,而不归入品目25.03或28.02;作为胶用的零售包装糊精应归入品目35.06,而不归入品目35.05。
注释三:
本注释涉及到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独立组分(部分或全部归入第六类)的配套货品的归类问题,它仅限于混合后构成第六类或第七类所列产品的配套货品。这些配套货品的组分如果符合本注释(一)至(三)款的规定,则按混合后产品归入相应的品目。
例如,这些配套货品有品目30.06的牙科粘固剂及其他牙科填料,品目32.08至32.10的某些油漆及清漆以及品目32.14的胶粘剂等。至于未带必要的硬化剂的配套货品,其归类请参见第三十二章的总注释和品目32.14的注释。
必须注意,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独立组分(部分或全部归入第六类)组成的配套货品,如果组分不需事先混合而是逐个连续使用的,不属本类注释三的规定范围。制成零售包装的这类货品,应按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一般是规则三(二)〕的规定进行归类;对于那些未制成零售包装的则应分别归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