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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品目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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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新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0号(修订内容第三至五期)
35.06 其他品目未列名的调制胶及其他调制粘合剂;适于作胶或粘合剂用的产品,零售包装每件净重不超过1千克:
35.06 Prepared glues and other prepared adhesives, not elsewhere specified or included; products suitable for use as glues or adhesives, put up for retail sale as glues or adhesives, not exceeding a net weight of 1 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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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5.06  其他品目未列名的调制胶及其他调制粘合剂;适于作胶或粘合剂用的产品,零售包装每件净重不超过1千克:

           10    适于作胶或粘合剂用的产品,零售包装每件净重不超过1千克

                  —  其他:

           91  — — 以橡胶或品目39.0139.13的聚合物为基本成分的粘合剂

           99  — — 其他

     

        本品目包括:

        一、适于作胶或粘合剂用的产品,零售包装每件净重不超过1千克

        本组包括以下第二款所列的调制胶、调制粘合剂及适于作胶或粘合剂用的其他产品,但这些产品必须是零售包装,且每件净重不超过1千克的。

        盛装胶或粘合剂的包装容器通常有玻璃瓶、玻璃罐、金属盒、金属软管、纸板盒、纸袋等;有时所用的“包装”仅是一条纸带包裹,例如,对骨胶块的包装。有时在胶或粘合剂包装中还配有一把类型般配的小刷子(例如,供直接使用的罐装胶水或粘合剂)。这类小刷子如已包装在胶水或粘合剂的容器内,则应与胶水或粘合剂一并归类。

        除作胶或粘合剂用以外还具有其他用途的产品(例如,糊精、粒状甲基纤维素),只有在其包装上标明了出售后供作胶或粘合剂使用的,才能归入本品目。

        二、协调制度其他品目未列名的调制胶及其他调制粘合剂,例如:

        (一)谷蛋白胶(“维也纳胶”)正常方法是通过部分发酵使谷蛋白具有溶解性而制得。这些胶通常呈粉片或粉末状,颜色从浅黄到棕色不等。

        (二)用化学方法处理天然树胶而得的胶或其他粘合剂。

        (三)以硅酸盐等为基料的粘合剂。

        (四)按配方配制专门作粘合剂用的制品,这种制品可由品目39.0139.13的聚合物或其混合体组成,这些聚合物或其混合体除含有第三十九章产品所允许添加的物质(填料、增塑剂、溶剂、颜料等)以外,还含有不归入该章的其他添加物(例如,蜡、松香酯、未改性天然虫胶)。

        (五)由橡胶、有机溶剂、填料、硫化剂及树脂的混合物组成的粘合剂。

        除符合以上第一款规定的产品以外,本品目不包括协调制度其他品目已具体列名的产品,例如:

        (一)酪蛋白胶(品目35.01)、动物胶(品目35.03)及以淀粉、糊精或其他改性淀粉为基料的胶(品目35.05)。

        (二)可直接用作或处理后用作胶或其他粘合剂的其他产品,例如,粘鸟胶(品目13.02)、未混合的硅酸盐(品目28.39)、酪蛋白酸钙(品目35.01)、糊精(品目35.05)、品目39.0139.13所列聚合物的分散体或溶液(第三十九章或品目32.08)及橡胶的分散体或溶液(第四十章)。

        应注意到,归入本品目的一些产品可按销售时的状态直接作胶或粘合剂使用,而另一些产品则须溶解或分散于水后才能使用。

        本品目不包括供纺织品等用的上光剂及调制浆料(品目38.09)及铸芯粘合剂(品目38.24);在某些国家,这些物质有时也称为“胶”,但这些物质主要不是利用其胶粘性能。

        本品目也不包括具有品目32.14所列胶粘剂填料等特性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