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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品目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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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新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0号(修订内容第三至五期)
59.07 用其他材料浸渍、涂布或包覆的纺织物;作舞台、摄影布景或类似用途的已绘制画布
59.07 Textile fabrics otherwise impregnated, coated or covered; painted canvas being theatrical scenery, studio back-cloths or the li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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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9.07  用其他材料浸渍、涂布或包覆的纺织物;作舞台、摄影布景或类似用途的已绘制画布

     

        一、用其他材料浸渍、涂布或包覆的纺织物

        本组包括用肉眼可以辨别出经浸渍、涂布或包覆的纺织物(品目59.01至59.06的货品除外);辨认时,由于浸渍、涂布或包覆所引起的颜色变化可不予考虑。

        本品目不包括不能用肉眼辨别或仅能从浸渍等加工引起的颜色变化才能辨别其经过浸渍、涂布或包覆的纺织物,以及用淀粉或类似物质作为基本成分的普通浆料整理的织物(参见本章注释五)。这些织物通常归入第五十章至第五十五章、第五十八章或第六十章。例如,用胶料、淀粉及类似浆料浸渍的织物(例如,蝉翼纱、平纹细布),或用其他物质使之防皱、防蛀、防缩或防水的织物(例如,防水华达呢或防水府绸)。

        本品目包括的织物有:

        (一)涂焦油、沥青或类似产品的织物,用于制造油苫布及打包布。

        (二)涂蜡织物。

        (三)用天然树脂和樟脑作为基本成分的混合剂料涂布或浸渍的轻薄织物,或用油浸渍或涂布使之成为不透水的轻薄织物(有时称为“蜡光塔夫绸”)。

        (四)用油或干性油作为基料的制剂涂布或浸渍的其他织物。

        本组包括油布,即通常用棉花或亚麻织成,并在其一面或两面涂上一层主要由氧化亚麻子油、填充料及色料组成的浆料的一种织物。

        本组还包括打包布,即用大麻、黄麻、棉花、亚麻或化学纤维组成,并厚厚地涂上一层以干性油与灯烟混合物为基料的涂料使之能防水的结实粗糙织物。

        (五)涂硅酸盐使之不易燃的织物(例如,防火屏幕)。

        (六)用一种均匀的油漆或金属粉整幅涂布的织物。

        (七)表面用胶水(橡胶水或其他胶水)、塑料、橡胶或其他材料涂布后喷洒上薄薄一层下列其他材料的织物:

        1.纺织纤维屑或粉末,用以生产仿麂皮织物(用较长的纺织纤维以类似的方法生产具有品目43.04人造毛皮特征的织物,不归入本品目)。用纺织纤维屑或粉末盖面以生产仿起绒织物(例如,灯芯绒)的织物仍应归入本品目。

        2.软木粉(例如,制糊墙品)。

        3.玻璃粉末或小颗粒(例如,制电影银幕用的“微圆珠”)。

        4.云母粉屑。

        (八)用凡士林作为基料的胶粘剂或用其他胶粘剂浸渍的织物,用于玻璃封装、屋顶防漏、水沟修缮等。

        本品目不包括用油漆或盖面料(例如,用纺织纤维粉末,参见本章注释五)产生图案的织物(一般归入品目59.05或第五十章至第五十五章、第五十八章或第六十章)。

        本品目也不包括:

        (一)制成零售形状或包装,供医疗、外科或兽医用的油绸及其他类似油布;膏药及敷料;制成零售形状或包装,涂有膏药的骨折绷带(品目30.05)。

        (二)感光纺织物(品目37.01至37.04)。

        (三)以纺织物衬背的贴面薄板(品目44.08)。

        (四)浸渍、涂布或包覆织物的制成品,符合第十一类总注释第二部分规定的。

        (五)制成的油画布(品目59.01)。

        (六)品目59.04的列诺伦及其他产品。

        (七)以纺织物衬背的天然或人造研磨粉、粒(品目68.05)。

        (八)用一层沥青或类似材料将一层纺织基布整幅包裹或两面覆盖组成的屋顶面板(品目68.07)。

        (九)以纺织物为底的金属箔(通常归入第十四类或第十五类)。

        二、作舞台、摄影布景或类似用途的已绘制画布

        本组包括画有室内或室外景色或具有装饰效果的油画布及类似的纺织材料,供舞台布景、肖像背景或电影摄影布景等用。本品可以裁切成形,也可以成卷或装配在木框架或金属框架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