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03 安全导火索;导爆索;火帽或雷管;引爆器;电雷管
36.03 Safety fuses; detonating fuses; percussion or detonating caps;igniters; electric detonators
品目注释
章注释
类注释
36.03 安全导火索;导爆索;火帽或雷管;引爆器;电雷管
这些产品通常称作爆炸配件,为火药及炸药引爆所需。
本品目包括:
一、安全导火索
安全导火索(缓燃导火索)是将火苗引向普通引爆器或雷管的装置。它们通常由内装黑色火药的涂焦油或者浸橡胶或塑料的织物薄层管子组成。
二、导爆索
导爆索用以起爆一个或多个装药,通常以太安(季戊四醇四硝酸酯)或其他炸药作芯子,外包防水织物或塑料(软导火线)制成。太安的爆速约为6.5千米(4英里)每秒。导爆索可以引爆大部分商用高爆炸药(达纳炸药、葛里炸药、敏化凝胶等),但无法单独引爆低感度炸药,如铵油炸药(硝酸铵燃料油炸药)。它们最常用于采矿场、采石场及土木工程工地。
三、火帽或雷管
(一)撞击火帽(底火),是由一个(通常为金属的)小容器内装有以三硝基间苯二酚铅(收敛酸铅)为基料并加入四氮烯及各种氧化剂、还原剂等的混合物所组成;这种炸药混合物装量通常在10~200 毫克之间。这种火帽装在弹壳底部,用于点燃发射药。小尺寸的撞击火帽用于手枪,大尺寸的撞击火帽用于步枪或滑膛枪。
(二)摩擦火帽或发火管,通常由二只各装不同炸药的同心金属管或纸板管构成。锯齿形金属丝一拉出,内层管的炸药即被点燃,继而点燃了装在两管之间的炸药,这样便进行了引爆。如以上第(一)款所述的火帽一样,发火管用于使发射药爆炸。
四、雷管(电雷管和电子雷管除外)
雷管,在配有加强帽的金属或塑料管中装上少量起爆炸药和太安(四硝基赤藓醇)、六素精或特屈儿等炸药构成。它们用以点燃发射药以外的配制炸药,通常是在插入其中的安全导火索传来的火焰的作用下起爆的。
五、引爆器
(一)电引爆器由电雷管电桥及少量引爆火药(通常是黑色火药)构成。
电雷管电桥是由二段绝缘导体焊接于一条导电金属丝的两端所形成的一个电阻桥;这条金属丝嵌入到引爆器中。它们用于点燃装药或起爆炸药。
(二)化学引爆器,例如,由装有玻璃安瓿的圆筒组成的引爆器,玻璃安瓿中装满化学品(例如,硫酸),圆筒内装有氯酸钾火药,安瓿和火药用金属隔膜隔开。玻璃安瓿一旦破碎,酸便侵蚀金属隔片(起延迟元件作用)并与氯酸钾发生反应,产生高热,点燃火药或安全导火索。
六、电雷管(包括电子雷管)
(一)电雷管是在金属管(或塑料管)中装有以上第五组第(一)款所述的电雷管电桥并装入少量起爆炸药(通常为50~500 毫克以叠氮化铅为主的混合物)及比较大量的另一种炸药(例如,四硝基赤藓醇、六素精或特屈儿)构成。
本组也包括名为电起爆器的某些电雷管。这些管通常是微型的,电雷管电桥可以用掺入组分取代,在起爆组分中加入添加剂使其导电并通过感应将其点燃。
(二)电子雷管,与以上第六组第(一)款中所述的传统电雷管不同,电子雷管具有集成电路(IC)计时器作为延时方法,能达到极其精准的延时引爆。”
本品目不包括:
(一)矿灯用的石蜡点火带或卷,或玩具手枪用的砸炮(品目36.04)。
(二)未装任何炸药或易燃药的物品(小帽、管、电装置等),这些物品应根据其属性归入相应的品目。
(三)炮弹引信及弹壳,不论是否带有撞击帽(品目93.06)。
第三十六章 炸药;烟火制品;火柴;引火合金;易燃材料制品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但下列注释二(一)、(二)所述物品除外。
二、品目36.06所称“易燃材料制品”,只适用于:
(一)聚乙醛、六亚甲基四胺(六甲撑四胺)及类似物质,已制成片、棒或类似形状作燃料用的;以酒精为基本成分的固体或半固体燃料及类似的配制燃料;
(二)直接灌注香烟打火机及类似打火器用的液体燃料或液化气体燃料,其包装容器的容积不超过300立方厘米;以及
(三)树脂火炬、引火物及类似品。
总 注 释
本章包括发射药及配制炸药,即以本身含有燃烧所必需的氧气并在燃烧中产生大量高温气体为特征的混合物。
本章还包括引爆时所需的辅助产品(雷管或火帽、引爆管等)。
用爆炸、发火、易燃或可燃的材料制成的用以产生光、声、烟、火焰或火花的制品(例如,烟火制品、火柴、铈铁及某些易燃材料制品)也归入本章。
除品目36.06注释二(一)、二(二)1及二(二)2所述的某些燃料外,本章不包括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通常归入第二十八章或第二十九章)。本章也不包括第九十三章的弹药。
第六类 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
注释:
一、
(一)凡符合品目28.44或28.45规定的货品(放射性矿砂除外),应分别归入这两个品目而不归入本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
(二)除上述(一)款另有规定的以外,凡符合品目28.43、28.46或28.52规定的货品,应分别归入以上品目而不归入本类的其他品目。
二、除上述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凡由于按一定剂量或作为零售包装而可归入品目30.04、30.05、30.06、32.12、33.03、33.04、33.05、33.06、33.07、35.06、37.07或38.08的货品,应分别归入以上品目,而不归入本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
三、由两种或两种以上单独成分配套的货品,其部分或全部成分属于本类范围以内,混合后则构成第六类或第七类的货品,应按混合后产品归入相应的品目,但其组成成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其包装形式足以表明这些成分不需经过改装就可一起使用的;
(二)一起报验的;以及
(三)这些成分的属性及相互比例足以表明是相互配用的。
总 注 释
注释一:
按照本注释(一)款的规定,所有的放射性化学元素、放射性同位素及这些元素与同位素的化合物(不论是无机或有机,也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即使本来可以归入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也一律归入品目28.44。因此,例如,放射性氯化钠及放射性甘油应归入品目28.44而不分别归入品目25.01或29.05。同样,放射性乙醇、放射性金及放射性钴也都一律归入品目28.44。但应注意,放射性矿砂则归入协调制度的第五类。
对于非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化合物,本注释规定它们(不论无机或有机,也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只归入品目28.45而不归入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因此,碳的同位素应归入品目28.45,而不归入品目28.03。
本注释(二)款规定,品目28.43、28.46或28.52所述货品如果不是放射性的或不是同位素形式的(放射性的或同位素形式的则归入品目28.44或品目28.45),应归入以上品目中最合适的一个,而不应归入第六类的其他品目。根据本注释该款的规定,酪朊酸银应归入品目28.43而不归入品目35.01;硝酸银,即使已制成零售包装供摄影用,也应归入品目28.43而不归入品目37.07。
应注意到品目28.43、28.46及28.52只在第六类中优先于其他品目。如果品目28.43、28.46或28.52所述货品也可归入协调制度的其他类时,其归类取决于有关类或章的注释以及协调制度的归类总规则。因此,硅铍钇矿,一种稀土金属化合物,本应归入品目28.46,却因为第二十八章的注释三(一)规定该章不包括所有归入第五类的矿产品而归入了品目25.30。
注释二:
注释二规定,由于制成一定剂量或零售包装而归入品目30.04、30.05、30.06、32.12、33.03、33.04、33.05、33.06、33.07、35.06、37.07或38.08的货品,不论是否可归入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应一律归入上述品目(品目28.43至28.46或28.52的货品除外)。例如,供治疗疾病用的零售包装硫应归入品目30.04,而不归入品目25.03或28.02;作为胶用的零售包装糊精应归入品目35.06,而不归入品目35.05。
注释三:
本注释涉及到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独立组分(部分或全部归入第六类)的配套货品的归类问题,它仅限于混合后构成第六类或第七类所列产品的配套货品。这些配套货品的组分如果符合本注释(一)至(三)款的规定,则按混合后产品归入相应的品目。
例如,这些配套货品有品目30.06的牙科粘固剂及其他牙科填料,品目32.08至32.10的某些油漆及清漆以及品目32.14的胶粘剂等。至于未带必要的硬化剂的配套货品,其归类请参见第三十二章的总注释和品目32.14的注释。
必须注意,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独立组分(部分或全部归入第六类)组成的配套货品,如果组分不需事先混合而是逐个连续使用的,不属本类注释三的规定范围。制成零售包装的这类货品,应按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一般是规则三(二)〕的规定进行归类;对于那些未制成零售包装的则应分别归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