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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品目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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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新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0号(修订内容第三至五期)
36.03 安全导火索;导爆索;火帽或雷管;引爆器;电雷管
36.03 Safety fuses; detonating fuses; percussion or detonating caps;igniters; electric deton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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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6.03  安全导火索;导爆索;火帽或雷管;引爆器;电雷管

     

        这些产品通常称作爆炸配件,为火药及炸药引爆所需。

        本品目包括:

       

    一、安全导火索

    安全导火索(缓燃导火索)是将火苗引向普通引爆器或雷管的装置。它们通常由内装黑色火药的涂焦油或者浸橡胶或塑料的织物薄层管子组成。

    二、导爆索

    导爆索用以起爆一个或多个装药,通常以太安(季戊四醇四硝酸酯)或其他炸药作芯子,外包防水织物或塑料(软导火线)制成。太安的爆速约为6.5千米(4英里)每秒。导爆索可以引爆大部分商用高爆炸药(达纳炸药、葛里炸药、敏化凝胶等),但无法单独引爆低感度炸药,如铵油炸药(硝酸铵燃料油炸药)。它们最常用于采矿场、采石场及土木工程工地。

    三、火帽或雷管

    (一)撞击火帽(底火),是由一个(通常为金属的)小容器内装有以三硝基间苯二酚铅(收敛酸铅)为基料并加入四氮烯及各种氧化剂、还原剂等的混合物所组成;这种炸药混合物装量通常在10~200 毫克之间。这种火帽装在弹壳底部,用于点燃发射药。小尺寸的撞击火帽用于手枪,大尺寸的撞击火帽用于步枪或滑膛枪。

    (二)摩擦火帽或发火管,通常由二只各装不同炸药的同心金属管或纸板管构成。锯齿形金属丝一拉出,内层管的炸药即被点燃,继而点燃了装在两管之间的炸药,这样便进行了引爆。如以上第(一)款所述的火帽一样,发火管用于使发射药爆炸。

    四、雷管(电雷管和电子雷管除外)

    雷管,在配有加强帽的金属或塑料管中装上少量起爆炸药和太安(四硝基赤藓醇)、六素精或特屈儿等炸药构成。它们用以点燃发射药以外的配制炸药,通常是在插入其中的安全导火索传来的火焰的作用下起爆的。

    五、引爆器

    (一)电引爆器由电雷管电桥及少量引爆火药(通常是黑色火药)构成。

    电雷管电桥是由二段绝缘导体焊接于一条导电金属丝的两端所形成的一个电阻桥;这条金属丝嵌入到引爆器中。它们用于点燃装药或起爆炸药。

    (二)化学引爆器,例如,由装有玻璃安瓿的圆筒组成的引爆器,玻璃安瓿中装满化学品(例如,硫酸),圆筒内装有氯酸钾火药,安瓿和火药用金属隔膜隔开。玻璃安瓿一旦破碎,酸便侵蚀金属隔片(起延迟元件作用)并与氯酸钾发生反应,产生高热,点燃火药或安全导火索。

    六、电雷管(包括电子雷管)

    (一)电雷管是在金属管(或塑料管)中装有以上第五组第(一)款所述的电雷管电桥并装入少量起爆炸药(通常为50~500 毫克以叠氮化铅为主的混合物)及比较大量的另一种炸药(例如,四硝基赤藓醇、六素精或特屈儿)构成。

    本组也包括名为电起爆器的某些电雷管。这些管通常是微型的,电雷管电桥可以用掺入组分取代,在起爆组分中加入添加剂使其导电并通过感应将其点燃。

    (二)电子雷管,与以上第六组第(一)款中所述的传统电雷管不同,电子雷管具有集成电路(IC)计时器作为延时方法,能达到极其精准的延时引爆。”

        本品目不包括:

        (一)矿灯用的石蜡点火带或卷,或玩具手枪用的砸炮(品目36.04)。

        (二)未装任何炸药或易燃药的物品(小帽、管、电装置等),这些物品应根据其属性归入相应的品目。

        (三)炮弹引信及弹壳,不论是否带有撞击帽(品目9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