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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品目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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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新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0号(修订内容第三至五期)
36.06 各种形状的铈铁及其他引火合金;本章注释二所述的易燃材料制品:
36.06 Ferro-cerium and other pyrophoric alloys in all forms; articles of combustible materials as specified in Note 2 to this Chap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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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6.06 各种形状的铈铁及其他引火合金;本章注释二所述的易燃材料制品:

    10 直接灌注香烟打火机及类似打火器用的液体燃料或液化气体燃料,其包装容器的容积不超过300立方厘米

    90 其他


    一、各种形状的铈铁及其他引火合金

    引火合金是在粗糙表面摩擦时能产生足以点燃煤气、汽油、火绒或其他易燃物料的合金。它们通常是铈与其他金属的合金,最常见的有铈铁。

    这些合金不论是散装或制成机械打火机用的小条或小棒状(打火机火石),也不论是否装于小容器内以供零售使用,均归入本品目。

    二、易燃材料制品

    本组仅包括:

    (一)液体或液化气体燃料(例如,汽油、液化丁烷),装于容积不超过300立方厘米的用于香烟打火机或类似打火器充气的容器(瓿瓶、瓶子、罐子等)内。

    本品目不包括作为香烟打火机或类似打火器零件的可换芯子或其他容器(已充料或未充料)(品目96.13)。

    (二)下列固体燃料:

    1.制成片、条或类似形状供作燃料用的聚乙醛(三聚乙醛片)及六亚甲基四胺(乌洛托品)。制成其他形状(例如,粉状或结晶状)的这些产品不归入本品目,而应分别归入品目29.1229.33

    2.制成片、条或类似形状供作燃料用的类似化学物质(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

    (三)下列固体或半固体燃料:

    以酒精为基料并含有肥皂、胶凝物质、纤维素衍生物等的燃料(这些燃料通常以“固体酒精”的名称销售),以及呈固态或半固态的其他类似的配制燃料。

    后一种固体配制燃料有,例如,由炭粉和少量作助燃剂用的硝酸钠、作粘合剂用的羧甲基纤维素混合制成的棒,这种产品可在几乎密封的容器内慢慢燃烧,可放在衣服内供保暖用。

    但是,本品目不包括一次性的暖手器或暖脚器,这些器具通过不产生光或焰的放热反应(例如,在氧化催化剂的催化下铁粉的氧化作用)产生热量(品目38.24)。

    (四)树脂火柜、引火物及类似物:

    本组包括:

    1.树脂火炬,能燃烧较长时间以供照明,由易燃物料浸渍树脂、沥青等制成,通常装于木棍或手柄上或用纸、织物或其他物料包装。

    2.引火物,能在短时间内剧烈燃烧以引燃燃料(例如,木材、煤、焦炭、燃料油)。这些制品可由脲甲醛树脂及煤油和水构成或用纸浸渍矿物油或石蜡制成。

    但本组不包括木屑粘结块等燃料(品目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