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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品目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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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新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0号(修订内容第三至五期)
37.02 成卷的未曝光摄影感光胶片,用纸、纸板及纺织物以外任何材料制成;未曝光的一次成像感光卷片:
37.02 Photographic film in rolls, sensitised, unexposed, of any material other than paper, paperboard or textiles; instant print film in rolls, sensitised, unexpo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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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7.02 成卷的未曝光摄影感光胶片,用纸、纸板及纺织物以外任何材料制成;未曝光的一次成像感光卷片:

    10 X光用

    无齿孔的其他胶片,宽度不超过105毫米:

    31 — — 彩色摄影用

    32 — — 其他涂卤化银乳液的

    39 — — 其他

    无齿孔的其他胶片,宽度超过105毫米:

    41 — — 彩色摄影用,宽度超过610毫米,长度超过200

    42 — — 非彩色摄影用,宽度超过610毫米,长度超过200

    43 — — 宽度超过610毫米,长度不超过200

    44 — — 宽度超过105毫米,但不超过610毫米

    彩色摄影用的其他胶片:

    52 — — 宽度不超过16毫米

    53 — — 幻灯片用,宽度超过16毫米,但不超过35毫米,长度不超过30

    54 — — 非幻灯片用,宽度超过16毫米,但不超过35毫米,长度不超过30

    55 — — 宽度超过16毫米,但不超过35毫米,长度超过30

    56 — — 宽度超过35毫米

    其他:

    96 — — 宽度不超过35毫米,长度不超过30

    97 — — 宽度不超过35毫米,长度超过30

    98 — — 宽度超过35毫米


    本品目包括:

    一、除纸、纸板或纺织物以外任何材料制的摄影胶卷

    未曝光的感光胶卷(即平面装以外的胶片),通常由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乙酸纤维素或类似的柔韧材料制成,一般每卷可拍多张照片。本品目不包括纸(例如,用于制底片的纸“胶卷”)、纸板或纺织物制的胶卷(品目37.03)。

    归入本品目的胶卷不论是否有齿孔,但必须用纸衬背或使用其他适当的包装以防曝光。

    本品目包括:

    (一)电影胶片,标准宽度为35169.58毫米。

    (二)普通(静物)摄影胶卷。

    未切成可直接使用尺寸的摄影胶卷仍归入本品目。

    与品目37.01的感光硬片一样,这些胶卷可供业余或专业摄影、照相制版、科研、射线照相等用途。X光胶卷通常是两面感光的。

    光电录音用的感光胶卷也归入本品目。

    二、一次成像卷片

    一次成像卷片可以当场拍成完整的正像像片。此类卷片由任何物料(例如,醋酸纤维素、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或其他塑料、纸、纸板或纺织物)(底片)制的感光胶片、经特殊处理的纸带(正片)以及显影剂构成。

    但本品目不包括未曝光的平面一次成像感光软片(品目37.01)。

    本品目也不包括:

    (一)未曝光的摄影用硬片及平面软片(品目37.01)。

    (二)未感光的塑料片(第三十九章)。

    (三)机械录音用的已制成的未录制软片(品目8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