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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品目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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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新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0号(修订内容第三至五期)
38.04 木浆残余碱液,不论是否浓缩、脱糖或经化学处理,包括木素磺酸盐,但不包括品目38.03的妥尔油
38.04 Residual lyes from the manufacture of wood pulp, whether or not concentrated, desugared or chemically treated, including lignin sulphonates, but excluding tall oil of heading 3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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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8.04  木浆残余碱液,不论是否浓缩、脱糖或经化学处理,包括木素磺酸盐,但不包括品目38.03的妥尔油

     

        本品目包括:

        一、亚硫酸盐木浆残余碱液,不论是否浓缩、脱糖或化学处理。浓缩亚硫酸盐碱液主要由木素磺酸盐与糖及其他产品混合组成。它通常呈粘性液体状、浅棕色胶粘浆状、具有玻璃断面的浅黑色块状(因此,它有时称为亚硫酸盐沥青或纤维素沥青)或干粉状。

        浓缩亚硫酸盐碱液用作压块燃料或铸芯的粘合剂,用于制胶、浸渍剂、杀菌剂或鞣酸及生产酒精等。

        本组还包括木素磺酸盐。它通常通过沉淀亚硫酸盐碱液制得。木素磺酸盐用作胶粘剂拼料、分散剂、混凝土掺合剂或钻探泥浆添加剂。

        二、碱法或硫酸盐法生产木浆的残余碱液,不论是否浓缩、脱糖或化学处理(包括在沉降瓮中这些碱液表层所形成的泡沫堆)。这些碱液通常为黑色,是制妥尔油的原料,有时也用于生产氢氧化钠。

        本品目不包括:

        (一)氢氧化钠(品目28.15)。

        (二)妥尔油(品目38.03)。

        (三)硫酸盐沥青(妥尔油沥青)(品目3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