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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品目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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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新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0号(修订内容第三至五期)
38.13 灭火器的装配药;已装药的灭火弹
38.13 Preparations and charges for fire-extinguishers; charged fireextinguishing grenad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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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8.13  灭火器的装配药;已装药的灭火弹

     

        本品目包括:

        一、灭火器用调配药。这些产品包括以碳酸氢盐为基本成分的制剂,有时含有皂树皮浸膏、甘草浸膏或表面活性产品等以帮助产生覆盖泡沫。这些制剂可以是液体或无水干燥体。

        二、灭火器用装药,即能直接装入灭火器的轻质容器(玻璃、金属片等制的容器),其所含装料须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一)第一款所述的制剂。或

        (二)两种或两种以上未混合产品(例如,一种硫酸铝溶液及一种碳酸氢钠溶液),用隔板把它们隔开,使用时再使之接触。或

        (三)单一种未混合产品(例如,四氯化碳、甲基溴或硫酸)。

        三、已装药的灭火弹,即装有灭火产品(不论是否混合)的容器。它不需装入灭火器即可直接使用。它们是些玻璃或陶瓷制的容器,将这些容器扔进焰火的中心后即破裂并释放出灭火剂,某些玻璃容器可用手将容器末端捏碎后即喷射出灭火剂。

        通过拔插销、翻转或扳触发器等操作方法使用的灭火器,不论是否手提式,也不论是否已装药,均应归入品目84.24

        本品目还不包括制成以上第二款第(二)或(三)项所述形式以外任何形式的具有灭火性质的未混合化学产品(一般归入第二十八章及第二十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