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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品目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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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新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0号(修订内容第三至五期)
61.17 其他制成的针织或钩编的衣着附件;服装或衣着附件的针织或钩编的零件:
61.17 Other made up clothing accessories, knitted or crocheted; knitted or crocheted parts of garments or of clothing accessor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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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1.17  其他制成的针织或钩编的衣着附件;服装或衣着附件的针织或钩编的零件:

        10  —  披巾、头巾、围巾、披纱、面纱及类似品

        80  —  其他附件

        90  —  零件

     

        本品目包括在本章其他各品目或协调制度其他各章未具体列名的针织或钩编衣着附件,还包括服装或衣着附件的针织或钩编零件(品目62.12所列物品的零件除外)。

        本品目主要包括:

        一、披巾、头巾、围巾、披纱、面纱及类似品。

        二、领带及领结。

        三、吸汗垫布、垫肩或其他衬垫。

        四、不论是否弹性的各式腰带(包括子弹带)及肩带(例如,军队或教会中使用的肩带),这类物品即使带有贵金属制的搭扣或其他配件、饰有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的),仍归入本品目。

        五、手笼,包括仅用毛皮或人造毛皮饰边的。

        六、衣袖护套。

        七、护膝布,但品目95.06体育运动用的除外。

        八、非裁切成形的标签、徽章、纹章、军衔符号及类似品(品目58.10的小块图案刺绣品除外)(通过裁切制成的此类物品归入品目58.07)。

        九、单独报验的雨衣及类似服装的可拆卸衬里。

        十、服装的口袋、袖子、领子、领围、褶裥、各种服饰(例如,玫瑰花结、蝴蝶结、褶裥饰边、褶边及荷叶边)、女服大身、襞饰、袖口、覆肩、卜头及类似品。

        十一、手帕。

        十二、头带,用于御寒、防止头发散乱等。

        本品目不包括:

        (一)品目61.11的针织或钩编婴儿衣着的附件。

        (二)胸罩、束腰带、紧身胸衣、吊裤带、吊袜带、束袜带和类似品及其零件(品目62.12)。

        (三)作业用带(例如,窗户清洁工或电工用的工作带)或非作为服饰的玫瑰花结(品目63.07)。

        (四)针织或钩编的帽子(品目65.05)及帽子配件(品目65.07)。

        (五)羽毛饰物(品目67.01)。

        (六)品目67.02的人造花、叶或果实形状的装饰带。

        (七)带有揿钮、钩扣及洞眼的针织带(酌情归入品目60.01、60.02、60.03、83.08或96.06)。

        (八)拉链(品目9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