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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品目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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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新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0号(修订内容第三至五期)
62.14 披巾、领巾、围巾、披纱、面纱及类似品:
62.14 Shawls, scarves, mufflers, mantillas, veils and the li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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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2.14 披巾、领巾、围巾、披纱、面纱及类似品:

    10  —    丝或绢丝制

    20  —    羊毛或动物细毛制

    30  —    合成纤维制

    40  —    人造纤维制

    90  —    其他纺织材料制


    本品目包括:

    一、披巾,通常是正方形、三角形或圆形,其大小足以围裹头部及肩部;

    二、领巾及围巾,通常是正方形或长方形,用以围裹颈部;

    三、披纱,通常为网眼织物制的轻质披巾或领巾,妇女用以围裹头部及肩部;

    四、面纱,一般用轻薄、透明或网状的材料制成,但也有用网眼织物制成的物品,不论穿戴后具有装饰性或实用性(例如,婚礼、葬礼、圣餐等场合所用的面纱和类似品,以及附于帽上或透挡面部的面纱)。

    本类物品一般均经折边、卷边、滚边或用流苏饰边。

    本品目还包括在规则间距上有一段退织纱线的成匹织物,只要简单地沿这段退织纱线裁剪,即可制得归入本品目的流苏饰边的物品。

    本品目不包括:

    (一)简单裁切成正方形或长方形的无纺织物(品目56.03)。

    (二)未经整边或未流苏饰边,仅简单裁剪成披巾、领巾等形状并经刺绣的织物(品目58.10)。

    (三)针织或钩编的披巾、领巾等(品目61.17)。

    (四)具有方领巾性质并任一边长均不超过60厘米的物品(品目62.13)。

    (五)军队或教会中佩带的饰带(品目6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