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12 铍、铬、锗、钒、镓、铪、铟、铼、铌、铊及其制品,包括废碎料:
— 铍:
12 — — 未锻轧铍;粉末
13 — — 废碎料
19 — — 其他
— 铬:
21 — — 未锻轧铬;粉末
22 — — 废碎料
29 — — 其他
— 铊:
51 — — 未锻轧铊;粉末
52 — — 废碎料
59 — — 其他
— 其他:
92 — — 未锻轧;废碎料;粉末
99 — — 其他
一、铍
铍几乎完全是从绿柱石(一种铍铝的复合硅酸盐)中获得。绿柱石归入品目26.17,除非其已构成宝石(例如,祖母绿)(第七十一章)。
工业上提取铍的主要方法有:
(一)高温电解氟氧化铍(从矿砂中制得的)与钡或其他氟化物的混合物,用石墨坩埚作阳极,金属铍就会聚集在水冷的铁质阴极上。
(二)用镁将氟化铍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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铍是一种钢灰色金属,质很轻,坚硬但极脆,只有在很特殊的条件下方能进行滚轧或拉拔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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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合金的铍用于制造X射线管窗;作核反应堆的元件;用于航空及航天工业和军工业;用作回旋加速器的靶;用于霓虹灯标志的电极等;在金属冶炼中作除氧剂。
铍也可制备多种合金,例如,与钢(弹簧钢等)、与铜(例如,称为铍铜的合金,用于制造弹簧、钟表零件、工具等)以及与镍组成合金。但这些合金应分别归入第七十二章、第七十四章或第七十五章,因为它们只含有很小比例的铍。
本品目包括各种形状的铍,即未锻轧铍(块状、团块状、方块状等)、铍产品(条、杆、丝、片等)以及铍制品,但不包括已明显制成物品的货品,例如,机器零件、仪器零件等(参见第八十五章及第九十章)。
二、铬
铬主要是从铬铁矿中提取制得。先将铬铁矿转化为倍半氧化物,然后还原成金属铬。
铬未抛光时为钢灰色,但抛光后为有光泽的白色。铬极硬,耐腐蚀,但不易延展。
纯铬用作各种其他金属制品的镀层,(电解镀铬)。它的主要用途(通常为铬铁,参见第七十二章)是制备不锈钢。根据第十五类注释五的规定,大部分的铬合金(例如,与镍或钴的合金)不归入本品目。
某些铬基合金用于制造喷气式发动机、电热元件的保护管等。
三、锗
锗是从炼锌的残余物或从锗石矿(硫化锗铜)及煤气厂烟道的粉尘中提取制得。
锗是一种灰白色金属,具有特殊电离子性能,因而可用于制造电子元件(例如,二极管、晶体管、电子管),也可与锡、铝及金制成合金。
四、钒
钒主要是从绿硫钒矿或钒酸钾铀矿中提取制得。它一般通过还原氧化钒获得,也可从炼铁、镭或铀的残余物中制得。由于金属钒本身的用途极为有限,因而通常制成钒铁(第七十二章)或铜钒母合金(第七十四章)。这些合金用以与钢、铜、铝等制成合金。
五、镓
镓是作为提炼铝、锌、铜及锗的副产品获得的,也可从煤气厂烟道粉尘中获得。
镓是一种柔软的灰白色金属,约在30℃时熔化,但气化点高,它可在一般很大的温差幅度内保持液态,因而可在温度计及蒸气弧光灯中代替汞。镓也可用于牙科合金以及作特种镜的镀银。
六、铪
铪是从与锆同一种矿石(锆石等)中提取制得的,其性能与锆极为相似。
由于铪对慢中子的吸收率极高,因而主要用于制造核反应堆中的控制棒及监测棒。
七、铟
铟是从制锌的残余物中提取而得的。
铟很柔软,为银色,耐腐蚀。
它可单独使用或与锌等组成合金,用于其他金属的镀层,它也可与铋、铅或锡组成合金(用于外科定型)、与铜或铅组成合金(轴承合金)以及与金组成合金(用于制首饰、牙科合金等)。
八、铌(钶)
铌是从铌铁矿(钶铁矿)及钽铁矿中获得的,这些矿石经处理可制得氟化铌钾,然后用电解法或其他方法提取金属铌。
铌为银灰色金属,用于制造吸收剂(在制造电子管时用以除去管内残存的微量气体)。
铌及铌铁合金(第七十二章)也用于炼钢及生产其他合金。
九、铼
铼是作为提炼钼、铜等的副产品获得的。
至目前为止,铼还很少使用,但有人建议用它来镀层及作催化剂。
十、铊
铊是从处理黄铁矿或其他矿石的残余物中提炼获得。铊是一种灰白色的柔软金属,与铅很相似。
铊可与铅组成合金(能提高熔点,增加强度及耐腐蚀性能等)和与银组成合金(能保持光泽)。
第十五类 贱金属及其制品
注释:
一、本类不包括:
(一)以金属粉末为基本成分的调制油漆、油墨或其他产品(品目32.07至32.10、32.12、32.13或32.15);
(二)铈铁或其他引火合金(品目36.06);
(三)品目65.06或65.07的帽类及其零件;
(四)品目66.03的伞骨及其他物品;
(五)第七十一章的货品(例如,贵金属合金、以贱金属为底的包贵金属、仿首饰);
(六)第十六类的物品(机器、机械器具及电气设备);
(七)已装配的铁道或电车道轨道(品目86.08)或第十七类的其他物品(车辆、船舶、航空器);
(八)第十八类的仪器及器具,包括钟表发条;
(九)做弹药用的铅弹(品目93.06)或第十九类的其他物品(武器、弹药);
(十)第九十四章的物品(例如,家具、弹簧床垫,灯具及照明装置、发光标志、活动房屋);
(十一)第九十五章的物品(例如,玩具、游戏品及运动用品);
(十二)手用筛子、钮扣、钢笔、铅笔套、钢笔尖、独脚架、双脚架、三脚架及类似品或第九十六章的其他物品(杂项制品);或
(十三)第九十七章的物品(例如,艺术品)。
二、本协调制度所称“通用零件”,是指:
(一)品目73.07、73.12、73.15、73.17或73.18的物品及其他贱金属制的类似品;
(二)贱金属制的弹簧及弹簧片,但钟表发条(品目91.14)除外;以及
(三)品目83.01、83.02、83.08、83.10的物品及品目83.06的贱金属制的框架及镜子。
第七十三章至第七十六章(品目73.15除外)及第七十八章至第八十二章所列货品的零件,不包括上述的通用零件。
除上段及第八十三章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第七十二章至第七十六章及第七十八章至第八十一章不包括第八十二章、第八十三章的物品。
三、本协调制度所称“贱金属”是指:铁及钢、铜、镍、铝、铅、锌、锡、钨、钼、钽、镁、钴、铋、镉、钛、锆、锑、锰、铍、铬、锗、钒、镓、铪、铟、铌(钶)、铼及铊。
四、本协调制度所称“金属陶瓷”,是指金属与陶瓷成分以极细微粒不均匀结合而成的产品。“金属陶瓷”包括硬质合金(金属碳化物与金属烧结而成)。
五、合金的归类规则(第七十二章、第七十四章所规定的铁合金及母合金除外):
(一)贱金属的合金按其所含重量最大的金属归类;
(二)由本类的贱金属和非本类的元素构成的合金,如果所含贱金属的总重量等于或超过所含其他元素的总重量,应作为本类贱金属合金归类;
(三)本类所称“合金”,包括金属粉末的烧结混合物、熔化而得的不均匀紧密混合物(金属陶瓷除外)及金属间化合物。
六、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本协调制度所称的贱金属包括贱金属合金,这类合金应按上述注释五的规则进行归类。
七、复合材料制品的归类规则:
除各品目另有规定的以外,贱金属制品(包括根据“归类总规则”作为贱金属制品的混合材料制品)如果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贱金属的,按其所含重量最大的贱金属的制品归类。
为此:
(一)钢、铁或不同种类的钢铁,均视为一种金属;
(二)按照注释五的规定作为某一种金属归类的合金,应视为一种金属;以及
(三)品目81.13的金属陶瓷,应视为一种贱金属。
八、本类所用有关名词解释如下:
(一)废碎料
在金属生产或机械加工中产生的废料及碎屑以及因破裂、切断、磨损及其他原因而明显不能作为原物使用的金属货品。
(二)粉末
按重量计90%及以上可从网眼孔径为1毫米的筛子通过的产品。
总 注 释
本类包括贱金属(含化学纯贱金属)及许多贱金属制品。不归入本类的贱金属货品将在本注释末列出。本类还包括从其脉石中分离出来的自然金属,以及铜锍、镍锍和钴锍。但不包括金属矿砂及含有自然金属的脉石(品目26.01至26.17)。
根据本类注释三的规定,本协调制度所称“贱金属”是指:铁及钢、铜、镍、铝、铅、锌、锡、钨、钼、钽、镁、钴、铋、镉、钛、锆、锑、锰、铍、铬、锗、钒、镓、铪、铟、铌(钶)、铼及铊。
第七十二章至第七十六章及第七十八章至第八十一章中的各章包括某些未锻轧的贱金属及这些金属的条、杆、丝或片等产品,也包括它们的制成品。但不包括不是以金属自然属性列出的某些贱金属制品,这些制品应归入第八十二章或第八十三章,这些章仅包括具体列名的金属制品。
一、贱金属合金
根据本类注释六规定,除条文另有规定(例如,合金钢)的以外,第七十二章至第七十六章及第七十八章至第八十一章或本协调制度其他章所称的贱金属也包括其合金。同样,第八十二章、第八十三章或其他章所称“贱金属”,包括作为贱金属合金归类的合金。
根据第七十一章注释五及本类注释五的规定,贱金属合金应按下列规则归类:
(一)贱金属与贵金属的合金
如果合金中没有任何一种贵金属(银、金、铂)的重量达到合金重量的2%,这种合金应作为贱金属归类。否则,应归入第七十一章。
(二)贱金属与贱金属的合金
除铁合金(参见品目72.02的注释)及铜母合金(参见品目74.05的注释)以外,这类合金应按所含重量最大的一种金属归类。
(三)本类的贱金属与非金属或品目28.05的金属的合金
如果这类合金中本类贱金属的总重量等于或超过其他元素的总重量,则这类合金应按贱金属归类。否则,这类合金通常归入品目38.24。
(四)烧结混合物、熔炼而得的不均匀紧密混合物(金属陶瓷除外)及金属间化合物
金属粉末的烧结混合物及熔炼而得的不均匀紧密混合物(金属陶瓷除外)应作为合金对待。上述紧密混合物主要包括熔化废碎金属而得的组分不同的锭块。
但未经烧结的金属粉末混合物应按本类注释七的规定归类(复合制品——参见下面第二部分)。
由两种或多种贱金属组成的金属间化合物也应作为合金对待。金属间化合物与合金的主要区别在于:金属间化合物晶格中不同原子的排列是有规则的,而合金晶格中不同原子的排列是没有规则的。
二、贱金属制品
根据本类注释七的规定,除品目另有规定(例如,铜头的钢铁钉应归入品目74.15,即使所含的铜不是主要成分)的以外,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贱金属的制品,应按其所含重量最大的那种贱金属的制品归类。对于部分由非金属构成的制品,如果按照归类总规则,贱金属赋予这些制品基本特征的,也按本规定办理。
引用本规定计算各种金属的比例时,应注意下列三点:
(一)各种钢铁应视为同一种金属。
(二)作为某一种金属归类的合金,应视为一种金属(例如,由黄铜构成的铜制品应视为全部由纯铜构成)。
(三)品目81.13的金属陶瓷,应视为一种贱金属。
三、制品的零件
总的来说,明显为制品的零件应按有关制品的零件归入本协调制度中相应的品目。
但是,单独报验的通用零件(本类注释二所列的货品)不能作为制品的零件归类,而应归入本类中相应的品目。例如,集中供暖散热器的专用螺栓及汽车专用弹簧。螺栓应归入品目73.18(作为螺栓)而不归入品目73.22(作为集中供暖散热器的零件)。弹簧应归入品目73.20(作为弹簧)而不归入品目87.08(作为汽车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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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注意,按照本类注释二(二)的规定,钟表发条不归本类而应归入品目91.14。
除本类注释一所列的货品以外,本类还不包括下列货品:
(一)贱金属汞齐(品目28.53)。
(二)贱金属胶态悬浮液(通常归入品目30.03或30.04)。
(三)牙科胶粘剂及其他牙科填料(品目30.06)。
(四)照相制版等用的照相感光金属板(品目37.01)。
(五)品目37.07的摄影用闪光灯材料。
(六)含金属纱线(品目56.05);用含金属纱线或金属线纺成的用于衣着、家具布或类似品的机织物(品目58.09)。
(七)用金属线制成的第十一类所述的刺绣品及其他货品。
(八)除第六十四章注释二所述货品(主要是护鞋铁掌、鞋眼、鞋钩及鞋扣)以外的鞋靴零件(品目64.06)。
(九)硬币(品目71.18)。
(十)原电池、原电池组及蓄电池的废碎料;废原电池、废原电池组及废蓄电池(品目85.48)。
(十一)金属丝刷(品目9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