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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品目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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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新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0号(修订内容第三至五期)
63.10 新或旧的破、碎织物,线、绳、索、缆的废、碎料以及线、绳、索、缆或纺织材料的破旧制品(+):
63.10 Used or new rags, scrap twine, cordage, rope and cables and worn out articles of twine, cordage, rope or cables, of textile materia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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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3.10  新或旧的破、碎织物,线、绳、索、缆的废、碎料以及线、绳、索、缆或纺织材料的破旧制品(+)

           10  —    经分拣的

           90  —    其他

     

        一、碎纺织物(包括针织物、钩编织物、毡呢或无纺织物)。这类物品包括不能再清洁或修补的旧损、脏污、破碎的装饰物、衣着或其他旧纺织品,以及新织物的小碎料(例如,裁缝时剪裁下的碎料)。

        二、用过或未用过的废线、绳、索或缆(例如,在线、绳、索、缆及其制品的制造过程中产生的废料),以及旧线、绳、索或缆和这类材料的破旧制品。

        归入本品目的这些产品必须是旧损、脏污、破碎或小片状的。它们一般只适于供回收(例如,拉松)其纤维(一般供再纺),以及用于制造纸张或塑料、抛光材料(例如,抛光轮)或者作为工业生产上用的揩布(例如,机器揩布)。

        所有其他的纺织废碎料及下脚料均不归入本品目。这些其他废碎料及下脚料主要有:在生产针织物或钩编织物过程中产生的缠结纱、拆散破旧针织品或钩编织品而得的缠结纱;任何其他纺织纱线或纤维的废料或下脚料(包括从旧褥垫、坐垫、床罩等的填塞料所得的);以及回收纤维。这些产品应归入第五十章至第五十五章的有关“废料”或“回收纤维”的品目中。

        本品目也不包括在织造、印染过程中产生有疵点但不符合以上条件的织物,这些织物应按相应的新织物归入有关品目。

    ○  ○

    子目注释:

    子目6310.10

        品目63.10所称“经分拣的”产品,是指已根据某些标准进行分类的产品,或已按不同种类的纺织产品(例如,同一性质或同一纺织材料的货品、同一纺织材料的绳、同一颜色的新的裁剪碎料)分类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