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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品目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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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新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0号(修订内容第三至五期)
82.05 其他品目未列名的手工工具(包括玻璃刀);喷灯;台钳、夹钳及类似品,但作为机床附件或零件的除外;砧;轻便锻炉;带支架的手摇或脚踏砂轮:
82.05 Hand tools (including glaziers' diamonds), not elsewhere specified or included; blow lamps; vices, clamps and the like, other than accessories for and parts of, machine tools; anvils; portable forges; hand or pedal-operated grinding wheels with framewor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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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2.05 其他品目未列名的手工工具(包括玻璃刀);喷灯;台钳、夹钳及类似品,但作为机床或水射流切割机附件或零件的除外;砧;轻便锻炉;带支架的手摇或脚踏砂轮:

    10  —  钻孔或攻丝工具

    20  —  锤子

    30  —  木工用刨子、凿子及类似切削工具

    40  —  螺丝刀

    —  其他手工工具(包括玻璃刀):

    51  — — 家用工具

    59  — — 其他

    60  —  喷灯

    70  —  台钳、夹钳及类似品

    90  —  其他,包括由本目项下两个或多个子目所列物品组成的成套货品


    本品目包括本章其他品目或本协调制度其他章未列名的所有手工工具(参见本章总注释),以及本品目具体列名的其他工具或器具。

    本品目包括的手工工具品种繁多(包括一些带曲柄、棘轮或齿轮等简单手工操作装置的工具)。这些工具包括:

    一、钻孔或攻丝工具,例如,手摇曲柄钻(包括棘轮式的)、胸压式手摇钻及手钻;板牙铰手、丝锥扳手及搓丝板,用于这些手工工具的互换工具,例如,钻头、钎头、丝锥及板牙不归入本品目——参见品目82.07。

    二、锤子,例如,锻工、锅炉工、木工、钉马掌的铁匠、采石工人、石匠、装玻璃工、泥瓦匠及圬工等用的锤子、碎石锤、大木锤、石材修整锤以及带鹤嘴及拔钉器等附件的锤。

    三、木工用刨子、凿子及类似切削工具,例如,各种刨子,包括槽刨(光刨、开槽刨、边刨、大刨等),木工、细木工、家具工、修桶工、木雕工等用辐刀、木刨刀、刻刀及拉刮刀。

    四、螺丝刀(包括棘轮式的)。

    五、其他手工工具(包括玻璃刀)。

    本组包括:

    (一)许多家庭用具,包括一些带有切割刀片的工具,但机械式的除外(参见品目82.10注释),这些用品具有工具性质,因而不归入品目73.23。例如:

    熨斗(用煤气、煤油、木炭等的,但不包括品目85.16的电熨斗)、卷发钳;开瓶器、螺旋拔塞器、简易开听器(包括开罐钥匙);坚果脱壳器;樱桃脱核器(弹簧式);钮扣钩;鞋拔;“钢”磨刀器及其他金属制的磨刀器;糕点割刀及锯刀;干酪等的磨碎器;“闪电”式绞肉机(带切割轮);干酪切片器、蔬菜切片器;蛋奶烘饼铁钳模;奶油或蛋搅拌器、切蛋器;卷黄油器;碎冰锥;蔬菜捣烂器;填肥肉馅用针,供炉、灶或壁炉用的拨火棒、火夹、火耙及揭盖器。

    (二)钟表匠用工具,例如,压钻工具、摆轮平衡器、铆砧、主发条卷绕器、枢轴抛光工具、摆轮平衡螺钉安装工具及校准工具。

    (三)玻璃刀,包括装有分度尺的圆规式金刚石玻璃刀(供切割外圆用)及在玻璃上画图案用的金刚石刻划刀。单独报验的金刚石不归入本品目(品目71.02)。

    (四)锻工工具,例如,平头錾、陷型模、套锤、方柄凿及冲头。

    (五)采矿、筑路等用的工具,例如,撬杆、钢钎、截石錾、冲头及楔块。

    (六)圬工、制模工、水泥工、抹灰工、油漆工等用的工具,例如,镘刀、镘板、托盘、刮刀、铲刀、整平针及清洁器、凹纹滚子、带有切割轮的玻璃割刀、调色刀及油灰刀。

    (七)杂项手工工具,例如,钉马蹄用的削皮刀、斜切刀、蹄签及蹄割刀、冷凿、冷冲子;铆工用圆凿、铆头模及冲头;非钳式拔钉器、开箱器及尖冲头;撬胎棒;皮匠锥(没有眼的);木工及书籍装钉工用的冲头;烙铁及烙印铁;金属刮刀;非钳式锯齿修整器;铺锯箱;干酪采样器及类似品;夯土器;砂轮修整器;板条箱等用打包工具,但品目84.22的货品除外(参见有关注释);供包裹、纸板等装订用的弹簧操作“手枪式”工具;铆接、打墙孔等用的药包操作工具;玻璃灯工用管子;人工吹管;油罐及油壶(包括带泵或螺旋机件的)、滑脂枪。

    六、喷灯(例如,供软焊或硬焊用;供去除油漆用;供起动半柴油机用)。这种喷灯有两种类型,都是独立式的,只是所用燃料种类不同,装有一个贮存矿物油或其他液体燃料的贮存罐(常带有小泵)或一个可更换的蓄气筒。在某些情况下,喷灯顶端还装有烙铁、烙印铁或其他附件。本品目不包括气体焊接装置(品目84.68)。

    七、台钳、夹钳及类似品,包括供细木工、木工、锁匠、军械师、钟表匠等用的手钳、针钳、台钳。但不包括构成机床或水射流切割机附件或零件的台钳。本组还包括象台钳一样,但用于夹持工具的夹钳及台式夹固件(例如,细木工用夹钳、紧板马铁及工具修理工用夹钳)。

    本组包括为了防止被夹件受损而用非金属(木、纤维等)做钳口面的金属台钳。

    但本品目不包括真空吸杯夹持器(吸夹),这种夹持器由一个贱金属底座、一个贱金属手柄、一条贱金属真空杆及多个橡皮吸盘构成,用于暂时附着于物体之上以便于物体移动(例如,品目73.25、73.26或76.16)。

    八、砧;轻便锻炉;带支架的手摇或脚踏砂轮。

    本组包括:

    (一)各种规格及各种用途的砧(包括双角砧),例如,锻工用砧;钟表匠或首饰匠用砧;鞋匠用鞋楦;修整大镰刀片用的手丁砧。

    (二)轻便锻炉,通常装有鼓风机,有时还带铁砧;主要用于小型车间、造船厂等。

    (三)带有木架或其他材料支架的砂轮(手摇式或脚踏式)。机动砂轮归入第八十四章或第八十五章。单独报验的砂轮及类似品应归入品目68.04。

    含有金属材料但带有橡胶、皮革、毡呢等制的工作部件的工具,应按其构成材料归类(第四十章、第四十二章、第五十九章等)。

    除上述货品外,本品目还不包括下列物品:

    (一)品目73.19的手工缝纫用针及其他制品。

    (二)供手工工具(不论是否机械式)、机床、手提式动力工具用的可互换工具(例如,螺丝刀头及凿岩钎头)(品目82.07)。

    (三)液体或粉末的喷射、散布或喷雾器具(即使是手工操作的)(品目84.24)。

    (四)手工工具用夹具(品目84.66)。

    (五)手提式风动工具、液压工具及本身装有动力装置(电动或非电动)的手提式工具(品目84.67)。

    (六)第九十章的划线、测量、检验或校准仪器(例如,划线规、打印冲子、中心冲孔机,中心划线器,卡尺及量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