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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品目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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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新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0号(修订内容第三至五期)
84.05 煤气发生器,不论有无净化器;乙炔发生器及类似的水解气体发生器,不论有无净化器:
84.05 Producer gas or water gas generators, with or without their purifiers; acetylene gas generators and similar water process gas generators, with or without their purifi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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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4.05 煤气发生器,不论有无净化器;乙炔发生器及类似的水解气体发生器,不论有无净化器:

    10  —    煤气发生器,不论有无净化器;乙炔发生器及类似的水解气体发生器,不论有无净化器

    90  —    零件

    本品目包括用以产生任何气体(例如,发生炉煤气、水煤气及其混合物或乙炔)的独立式装置及设备,不论所得气体的具体用途如何(例如,用于照明、工业加热、燃气发动机的供气、金属焊接或切割、化学合成等)。

    本品目也包括机动车辆用的特制气体发生器,但不包括只需装上灯头即可组成灯具的乙炔发生器(品目94.05)。

    一、发生炉煤气发生器

    发生炉煤气发生器通常由一个装有耐火内衬或水冷式双层内壁的封闭圆筒组成。圆筒内装有一个炉篦(固定式、震动式或旋转式的),能够通过吸风或吹风产生空气流(或空气及蒸汽流)。当厚厚的燃料在炉篦上燃烧时,用空气及蒸汽流加以调节,使燃烧不彻底。因水分解及燃料燃烧不彻底而产生一氧化碳及氢气。所生成的一氧化碳、氢与氮的混合物(发生炉煤气)从发生器的顶部排出。

    在某些“倒燃”式煤气发生器中,空气从圆筒顶部吹入,沿着圆筒内侧吹至底部,然后在发生器的底部(炉篦下面)将产生的煤气加以收集,这样能使焦油等的燃烧更为彻底。

    二、水煤气发生器

    水煤气发生器在结构上与发生炉煤气发生器相似,但空气及水或蒸汽交替地喷入发生器中,喷水时所产生的气体为氢与一氧化碳的混合物(水煤气)。该气体的热值比发生炉煤气高。水煤气可单独从注入空气时制得的发生炉煤气中收集,也可让两种煤气混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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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炉煤气发生器及水煤气发生器均可燃烧各种固体燃料(例如,煤、焦炭、木炭、木柴、植物或其他废料)。

    在某些方面使用时,特别是供气给燃气发动机时,发生炉煤气或水煤气必须除去灰、焦油、含硫化合物等杂质,有时还必须重热或冷却。为此,发生器常装有净化器(由多孔锥体、焦床、洗涤器等组成)、冷却器、干燥器、重热器等。这些净化器及其他辅助设备如果与发生器同时报验,又明显与发生器一并使用的,应与发生器一并归类;单独报验的则应归入其相应品目(例如,净化器应归入品目84.21)。

    三、水解乙炔气体发生器

    这类气体发生器一般结构简单,由一个水封闭储气槽组成。当储气槽充气及放气运动时,可自动控制气体发生装置。它们有三种类型的气体发生装置:

    (一)将大量的碳化钙间断地浸入水中。

    (二)把碳化钙逐渐加入水中。

    (三)将水滴在碳化钙上。

    四、其他水解气体发生器

    本组包括氧气发生器(例如,潜艇上用的氧气发生器)及乙烯发生器(例如,基于水作用于某些化学品的原理进行工作的乙烯发生器)。

    除零件的归类总原则另有规定的以外(参见第十六类总注释),本品目所列设备的零件也归入本品目(例如,煤气发生器机身、炉篦、气体收集器及水-碳化物混合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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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品目不包括:

    (一)燃气轮机用的自由活塞气体发生器(品目84.14)。

    (二)炼焦炉(例如,城市煤气发生器)(品目84.17)。

    (三)非医疗用的电动溴氧发生及扩散装置(例如,用于工业方面或房屋的溴氧处理、用于产生诸如二氧化氮、硫化氢或氢氰酸的电解气体发生器)(品目85.43)及溴氧治疗装置(品目9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