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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品目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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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新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0号(修订内容第三至五期)
82.10 用于加工或调制食品或饮料的手动机械器具,重量不超过10公斤:
82.10 Hand-operated mechanical appliances, weighing 10 kg or less, used in the preparation, conditioning or serving of food or dr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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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2.10  用于加工或调制食品或饮料的手动机械器具,重量不超过10千克

     

        本品目包括用于加工、调制食品或饮料的非电动机械器具,它们通常为手工操作,其重量不超过10千克。

        在本品目中,具有曲柄、齿轮、阿基米德螺旋装置、泵等机件的器具可视为机械器具;但是,仅具有简单杠杆或活塞机构的器具,除非是准备装于墙壁或其他表面上或装有底板等以便放置于桌面、地板等上的,否则不应视为具有机械特征而归入本品目。

        因此,本品目的器具应符合下列条件,否则应归入品目82.05或第八十四章:

        一、重量不超过10千克。

        二、具有上面所述的机械特征。

        例如,符合上述条件的下列货品应归入本品目:

        咖啡磨或香料磨;切菜机、捣菜机;绞肉机、切肉片机;压肉机;干酪等的磨碎机;蔬菜或水果的切片、切碎及削皮机,包括马铃薯切片机;面包切片机;通心粉或面条切割机;水果去核器具(手持弹簧式器具除外);开瓶器及塞瓶机;机械开听器(品目82.05的简易开听器除外);封听器;搅乳器;冰淇淋摇桶及分配器;蛋、奶油或蛋黄酱的搅拌器及混合器;果汁或肉汁压榨机;碎冰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