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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品目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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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新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0号(修订内容第三至五期)
84.17 非电热的工业或实验室用炉及烘箱,包括焚烧炉:
84.17 Industrial or laboratory furnaces and ovens, including incinerators, non-electr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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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4.17  非电热的工业或实验室用炉及烘箱,包括焚烧炉:

           10  —    矿砂、黄铁矿或金属的焙烧、熔化或其他热处理用炉及烘箱

           20  —    面包房用烤炉及烘箱,包括做饼干用的

           80  —    其他

           90  —    零件

     

        本品目包括非电热的工业及实验室用炉及烘箱。这些炉及烘箱可通过燃料燃烧(直接在炉膛、烘室或另设的燃烧室内燃烧),从而在炉膛或烘室内产生高温高热。这种设备适用于对各种放在火床上、坩埚内、曲颈瓶内或架格上的产品进行热处理(例如,焙烧、熔化、煅烧或分解)。本品目也包括蒸汽干燥箱。

        在某种类型的烘炉(隧道室)中,需要热处理的货品在烘炉内(例如,在输送带上)连续通过。

        本品目包括:

        一、供焙烧矿砂(含黄铁矿)用的炉及烘箱。

        二、金属熔炉,包括熔铁炉。

        三、淬火、退火或类似金属热处理用的炉及烘箱。

        四、渗碳炉。

        五、面包房用的烤炉及烘箱,包括做饼干用的在内。

        六、炼焦炉。

        七、木材炭化炉。

        八、旋转式水泥炉或窑,以及旋转式石膏炉。

        九、玻璃或陶瓷工业用炉及烘箱,包括隧道窑。

        十、搪瓷烘焙炉。

        十一、专用于对回收的可裂变材料进行熔化、烧结或热处理,以供再循环使用的炉;利用热冶方法分离已辐照核燃料的专用炉;专用于燃烧放射性石墨或过滤用多孔物质的炉;烧制含有放射性炉渣的陶器或玻璃的专用炉。

        十二、火葬炉。

        十三、专用于焚烧垃圾等的焚烧炉及类似设备。

        本品目不包括主要由耐火材料或陶瓷制成的炉或烘箱,也不包括用以建造炉及烘箱或做炉及烘箱衬里用的砖块及类似的耐火材料或陶瓷材料(第六十九章);而金属结构材料一般应归入第十五类。另一方面,本品目包括作为炉或烘箱的零件,与炉或烘箱同时报验的成品炉衬及其他耐火或陶瓷材料制的专用零件。这些炉或烘箱主要是用金属制成(不论已否装配)。

        许多工业用炉及烘箱装有进料或出料装置、操纵炉门、炉盖、炉床或其他可移动部分的装置,或倾侧炉身的装置等。这些起重或搬运设备如果构成炉或烘箱不可分割的部分,可与炉或烘箱一并归类,否则应归入品目84.28。

      件

        除零件的归类总原则另有规定的以外(参见第十六类总注释),本品目所列货品的零件也应归入本品目(例如,炉或烘箱的门、风门、边罩、观察窗、鼓风炉的炉盖及风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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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品目不包括:

        (一)非供工业或实验室用的炉及烘箱(品目73.21)。

        (二)品目84.19所列的装置,包括油裂化装置、压热器、汽蒸器及干燥设备。

        (三)转炉(品目84.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