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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品目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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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新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0号(修订内容第三至五期)
83.02 用于家具、门窗、楼梯、百叶窗、车厢、鞍具、衣箱、盒子及类似品的贱金属附件及架座;贱金属制帽架、帽钩、托架及类似品;用贱金属做支架的小脚轮;贱金属制的自动闭门器:
83.02 Base metal mountings, fittings and similar articles suitable for furniture, doors, staircases, windows, blinds, coachwork, saddlery, trunks, chests, caskets or the like; base metal hat-racks, hat-pegs, brackets and similar fixtures; castors with mountings of base metal; automatic door closers of base met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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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3.02 用于家具、门窗、楼梯、百叶窗、车厢、鞍具、衣箱、盒子及类似品的贱金属附件及架座;贱金属制帽架、帽钩、托架及类似品;用贱金属做支架的小脚轮;贱金属制的自动闭门器:

    10  —  铰链(折叶)

    20  —  小脚轮

    30  —  机动车辆用的其他附件及架座

    —  其他附件及架座:

    41  — — 建筑用

    42  — — 其他,家具用

    49  — — 其他

    50  —  帽架、帽钩、托架及类似品

    60  —  自动闭门器

    本品目包括主要用于家具、门窗、车厢等上面的通用贱金属附件及架座。这些通用货品即使制成供特定用途的,也应归入本品目(例如,机动车辆用的门把手或铰链)。但本品目不包括成为物品构件关键部份的货品,例如,窗架或转椅用旋转机构。

    本品目包括:

    一、各种铰链(例如,平接铰链、提升铰链、角铰链、带式铰链及丁字铰链)。

    二、小脚轮,参见本章注释二的定义。

    归入本品目的小脚轮必须带有贱金属支架,但轮子可由任何材料(贵金属除外)制成。

    具有充气轮胎的小脚轮,必须将轮胎充气至标准气压时再测其直径。

    具有轮辐不影响小脚轮归入本品目。

    不符合本品目条文或本章注释二规定的小脚轮不归入本品目(例如,归入第八十七章)。

    三、不属于第十七类所列零件或附件范围的机动车辆(例如,小客车、货车、旅行车)用附件及架座。例如,制成的串珠饰带;脚踏板;扶手杆、条及把手;遮帘用的配件(杆、托架、紧固件、弹簧机构等);车内行李架;开窗机件;专用烟灰缸;后车厢板扣件。

    四、建筑用附件及架座

    本组包括:

    (一)装有链、杆等的门护挡;法式窗或其他窗扉的长插销及附件;窗扉扣件及撑条;楣窗或天窗的开关、撑条及附件;门窗钩及眼;双层玻璃窗用的钩及附件;百叶窗或窗帘用的钩、扣件、止动销、托架及辊端;信箱板;门环、观察孔(已装配光学元件的除外)等。

    (二)门销(包括弹珠弹簧销)、门闩、门扣、门碰锁等(品目83.01的用钥匙开启的门销除外)。

    (三)商店、车库、棚子、机库等的拉门或拉窗附件(例如,导向槽、导向轨、导向滑轮、滚轮)。

    (四)建筑物的门用的锁眼板及指板。

    (五)窗帘、百叶窗或门帘的附件(例如,杆、管、圆花饰、托架、扁带、穗钩、夹子、滑动环、止动销);窗帘绳等用的系绳钩、导向装置及结绳装置;楼梯附件,例如,楼梯踏板用护板;楼梯地毯夹、梯毯夹条、楼梯扶手的球形饰物。

    适于作窗帘或梯毯夹条等用的条、管、杆如仅切成一定长度和钻孔,仍应按其构成的金属材料归类。

    (六)门、窗或百叶窗用的角撑、加强板、加强角等。

    (七)门用搭扣、钩环;门拉手及球形把手,包括锁或插销用的。

    (八)门制止器及关门装置(下述第八款的货品除外)。

    五、家具用附件及架座

    本组包括:

    (一)家具腿等用的保护饰钉(具有一个或数个尖头);金属装饰附件;书橱等用的搁板调整器;碗橱、床架等的附件;锁孔板。

    (二)角撑、加强板、加强角等。

    (三)销(包括弹珠弹簧销)、闩、扣件、碰锁等(品目83.01的用钥匙开启的闩除外)。

    (四)箱柜等用的搭扣、钩环。

    (五)拉手及球形把手,包括锁或插销用的。

    六、

    (一)行李箱、柜、小提箱及类似旅行容器用的附件及类似物品,例如,箱盖导轨(但不包括扣件);把手;护角;箱盖撑杆及滑动件;篮式衣箱用的闭合杆;伸缩箱附件;但手提包用装饰品应归入品目71.17。

    (二)柜、行李箱、匣子、盒子、小提箱等用的角撑、加强板、加强角等。

    (三)马具用的附件及类似物品,例如,马嚼子、勒马链、马鞍前穹、马蹬;缰绳、挽绳、缰环;马颔缰金铜饰及其他马具附件。

    (四)骨灰盒或棺木配件及类似品。

    (五)船舶(船及艇)的配件及类似品。

    七、帽架、帽钩、托架(固定的、铰接的或带齿的等)及类似品,例如,大衣架、毛巾架、抹布架、刷子架、钥匙架。

    具有家具特征的大衣架等,例如,落地式的大衣架,应归入第九十四章。

    八、弹簧式或液压式自动闭门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