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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品目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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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新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0号(修订内容第三至五期)
83.03 装甲或加强的贱金属制保险箱、保险柜及保险库的门和带锁保险储存橱、钱箱、契约箱及类似品:
83.03 Armoured or reinforced safes, strong-boxes and doors and safe deposit lockers for strong-rooms, cash or deed boxes and the like, of base met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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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3.03 装甲或加强的贱金属制保险箱、保险柜及保险库的门和带锁保险储存橱、钱箱、契约箱及类似品

    本品目包括用以保管贵重物品、珠宝首饰、文件等,可防盗防火的容器及保险库的门。

    本品目的保险箱及保险柜是其壁已装甲(即用高强度合金钢铠装)的或其钢板已用钢筋混凝土等加强的钢制容器。它们用于供银行、办公室、旅馆等,配有极保险的锁并常常配有气密门及双重壁,两壁中间一般填满隔热材料。本品目包括银行、保管库、工厂等需要较大储存空间的保险库的门(不论是否具有门框)及带锁保险储存橱。

    本品目还包括金属制的钱箱或契约箱(不论内部是否间隔)。它们是便携式箱子(带有钥匙锁或数码锁),有些具有双层壁,其设计及构成材料等赋予其具有一定的防盗及防火作用。收款箱、钱盒等若具有同样保险作用,也应归入本品目;否则应按其构成材料归类或作为玩具归类。

    本品目不包括:

    (一)各种住宅用的钢制安全门(品目73.08)。

    (二)经专门设计可防火、防震、防砸的箱柜,其箱壁尤其不具有钻或切等破坏性开启防护功能(品目9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