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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品目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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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新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0号(修订内容第三至五期)
87.09 短距离运输货物的机动车辆,未装有提升或搬运设备,用于工厂、仓库、码头或机场;火车站台上用的牵引车;上述车辆的零件:
87.09 Works trucks, self-propelled, not fitted with lifting or handling equipment, of the type used in factories, warehouses, dock areas or airports for short distance transport of goods; tractors of the type used on railway station platforms; parts of the foregoing vehic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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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7.09  短距离运输货物的机动车辆,未装有提升或搬运设备,用于工厂、仓库、码头或机场;火车站台上用的牵引车;上述车辆的零件:

                  —  车辆:

           11  — — 电动的

           19  — — 其他

           90  —  零件

     

        本品目包括在工厂、仓库、码头或机场短距离运输各种负载(货物或集装箱)或在火车站月台上拖带小型挂车用的机动车辆。

        这种车辆种类很多,大小各异,有些是由蓄电池供电的电动机驱动,有些则是由活塞式内燃机或其他类型的发动机驱动。

        本品目的车辆区别于品目87.01、87.03或87.04所列车辆的一些共同主要特征可归纳如下:

        一、这些车辆的结构及其主要设计特点是不适于在马路或其他公用道路上载运客货的。

        二、满载时其最高速度一般不超过每小时30~35公里。

        三、其转弯半径约等于车辆本身的长度。

        本品目所列的车辆通常没有封闭式驾驶室,只设有一个工作台,供驾驶员站着驾驶车辆。有些车辆在驾驶员座位的上面装有保护支架及金属护板等。

        本品目的车辆可以是步行操纵的。

        作业区用货车是一种装有载货平板或容器供运送货物用的机动货车。

        一般用于火车站的小型油槽车,不论是否装有辅助泵,也归入本品目。

        火车站月台牵引车,主要用于拖带或推动其他车辆(例如,小型挂车)。这种车本身并不载货,一般比品目87.01所列的牵引车轻型,牵引能力也较低。这种牵引车也可用于码头、仓库等处。

      件

        本品目也包括本品目所列车辆的零件,但这些零件必须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

        (一)它们必须可确定为专用于或主要用于上述车辆;以及

        (二)它们不得列入第十七类注释规定不包括的货品范围(参见相应的总注释)。

        本品目包括下列零件:

        1.底盘。

        2.车身、平板、可拆卸的侧栏板、倾卸装置。

        3.车轮,不论是否装有轮胎。

        4.离合器。

        5.变速箱、差速器。

        6.车轴。

        7.转向盘、转向操纵杆。

        8.制动系统及其零件。

        9.离合索缆、制动索缆、油门索缆及类似索缆,由一条软套管套着一条活动的索缆构成。它们报验时已切成一定长度,端部还装有配件。

        本品目不包括:

        1.装有起重机的跨式运货车及工作车(品目84.26)。

        2.装有提升或搬运设备的叉车及其他工作车(品目84.27)。

    3.翻斗车(品目8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