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品目注释
位置:首页 > 查询下载 > 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最新更新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0号(修订内容第三至五期)
87.10 坦克及其他机动装甲战斗车辆,不论是否装有武器;上述车辆的零件
87.10 Tanks and other armoured fighting vehicles, motorised, whether or not fitted with weapons, and parts of such vehicles
  • 品目注释
  • 章注释
  • 类注释
  • 87.10  坦克及其他机动装甲战斗车辆,不论是否装有武器;上述车辆的零件

     

        本品目包括坦克及其他机动装甲战斗车辆,不论是否配有武器;也包括上述车辆的零件。

        坦克是装在履带上的装甲战斗车辆,配有各种武器(炮、机枪、火焰喷射器等)。这些武器通常装在一个旋转炮塔内。有些坦克装有特殊的回转稳定器,以便在坦克运动时能瞄准目标。坦克也可装有扫雷装置,例如,扫雷器(这是一个装在坦克前部悬臂上的转鼓,转鼓上附有两端为球形的链条)或装在坦克前部的一组重型滚筒。

        本品目也包括水陆两用坦克。

        装甲车行驶较坦克快,也较轻便,不象坦克那样装有重装甲或重炮。有些装甲车只是部分装甲。装甲车主要用于警务、侦察或在战区内供运输用。有些装甲车是履带式的,但大部分装甲车是地轮式的。装甲车可以是水陆两用的(例如,履带式装甲登陆车)。

        本品目也包括:

        一、装有起重机用以抢修战斗车辆的坦克。

        二、装甲补给运输车,一般是履带式的,不论是否装有武器,用以在战区内运输汽油、弹药等。

        三、小型遥控坦克,用以向前线战斗车辆及炮兵部队运送弹药。

        四、固定装有破坏工事特种设备的装甲车。

        五、载人用装甲运输车。

        本品目不包括仅装有轻型装甲或可拆卸的辅助装甲的普通车辆(酌情归入品目87.02至87.05)。

        自行火炮归入品目93.01;这种火炮的特点是只有在本身不运动时才能发射,火炮本身所能转动的方向也很有限。

      件

        本品目也包括上述车辆的零件,但它们必须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

        (一)它们必须可确定为专用或主要用于上述车辆;以及

        (二)它们不得列入第十七类注释规定不包括的货品范围(参见相应的总注释)。

        本品目包括:

        1.装甲车身及其零件(炮塔、装甲门、发动机罩等)。

        2.坦克专用履带。

        3.装甲车专用车轮。

        4.坦克履带的驱动轮。

        5.已加工成可确定为本品目所列车辆零件的装甲钢板。

        6.离合索缆、制动索缆、油门索缆及类似索缆,由一条软套管套着一条活动的索缆构成。它们报验时已切成一定长度,端部还装有配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