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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品目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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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新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0号(修订内容第三至五期)
84.20 砑光机或其他滚压机器及其滚筒,但加工金属或玻璃用的除外:
84.20 Calendering or other rolling machines, other than for metals or glass, and cylinders theref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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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4.20  砑光机或其他滚压机器及其滚筒,但加工金属或玻璃用的除外:

           10  —  砑光机或其他滚压机器

               —  零件:

           91  — — 滚筒

           99  — — 其他

     

        本品目包括砑光机及其他滚压机器,不论其是否专用于某一行业,但不包括品目84.55、84.62或84.63所列的金属加工机器、金属滚轧机及品目84.75所列的玻璃加工机器。

        这些机器主要由两个或多个平行的滚筒或轧辊组成。这些滚筒或轧辊旋转时,其表面较为紧密地相接触,这样在滚筒的压力下,或者压力与摩擦、加热及加湿相结合的作用下进行下列工作:

        一、把可塑状态的材料喂入滚筒,滚轧成薄片(包括糕饼、糖果、饼干等、生面团、巧克力、橡胶等)。

        二、薄片材料(金属或玻璃除外)从滚筒间通过时,在其表面产生某种效果,例如,压平(包括烫平)、上光、磨光、抛光、压花或起粒纹。

        三、施料或表面涂料。

        四、织物粘合。

        这类机器应用于多种工业(例如,纸张、纺织品、皮革、塑料、橡胶或列诺伦铺地制品制造工业)。

        砑光机在不同的行业中具有不同的名称(例如,洗衣业中称烫平机,纺织工业中称整理轧布机,造纸工业中称高度砑光机),但不论其名称如何,均归入本品目。

        砑光机常作为其他机器(例如,造纸机器)的辅助装置。当砑光机与这些其他机器同时报验时,应按第十六类注释三及四的规定归类。

        另一方面,砑光机如仅配有诸如浸渍槽或轧辊、卷绕或切割装置等辅助器具时,仍归入本品目。

        本品目也包括砑光机类型的各种平整机或熨平机,不论其是否家用型。

      件

        除零件的归类总原则另有规定的以外(参见第十六类总注释),本品目所列机器的零件也归入本品目。这些零件包括明显用于本品目所列砑光机或滚压机的滚筒。这些滚筒可以用金属、木材或其他适当的材料(例如,层压纸)制成,有各种长度和直径,可以是实心的,也可以是空心的;根据其特定用途,表面可经抛光、起波纹、起粒纹或者刻有图案;还可包以其他材料(例如,皮革、纺织物或橡胶)。金属滚筒通常使用蒸汽、气体等从内部加热。具有特定用途的砑光机所使用的成套滚筒可由不同的滚筒组成。

    *

    *  *

        本品目不包括虽然与砑光机或滚压机有些相似,但并非用于上述用途的机器,例如:

        (一)纺织、造纸等用的滚筒干燥机(品目84.19或84.51)。

        (二)葡萄酒及苹果酒压榨机等(品目84.35)。

        (三)滚筒压碎机或磨粉机(品目84.36、84.37或84.79)。

        (四)面粉厂用的圆筒碾磨机(品目84.37)。

        (五)洗衣绞干机(品目84.51)。

        (六)金属滚轧机(品目84.55)。

        (七)金属薄板矫平机(品目84.62)及金属薄板压花机(品目84.63)。

        (八)制造平板玻璃及其他平面玻璃用的滚轧机及玻璃加工用的砑光机(品目84.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