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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品目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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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新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0号(修订内容第三至五期)
83.06 非电动的贱金属铃、钟、锣及类似品;贱金属雕塑像及其他装饰品;贱金属相框或画框及类似框架;贱金属镜子:
83.06 Bells, gongs and the like, non-electric, of base metal; statuettes and other ornaments, of base metal; photograph, picture or similar frames, of base metal; mirrors of base met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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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3.06 非电动的贱金属铃、钟、锣及类似品;贱金属雕塑像及其他装饰品;贱金属相框或画框及类似框架;贱金属镜子:

    10  —  铃、钟、锣及类似品

    —  雕塑像及其他装饰品:

    21  — — 镀贵金属的

    29  — — 其他

    30  —    相框、画框及类似框架;镜子


    一、非电动的铃、钟、锣及类似品

    本组包括非电动的贱金属铃、钟、锣。它包括宗教场所、学校、公共场所、工厂、船舶、消防车等用的铃、钟;门铃;台铃;手摇铃;牛及其他动物身上的铃;自行车、踏板车、小儿摇篮车用铃;钓具用铃(没有附带外部夹具、夹子或其他安装器具的);门用编钟、台锣等;用作旅游纪念品等的装饰钟。

    本品目也包括铃舌、铃柄及铃碗等金属零件(包括同样适合作电铃或其他铃用的)。本品目还包括非电动台铃或门铃用的金属按钮及总控键。

    本品目不包括:

    (一)支撑教堂钟等用钢铁支架(品目73.08)。

    (二)机械式门铃拉绳、操纵杆及附件(例如,品目73.25、73.26)。

    (三)品目85.31的电铃及其他信号装置。

    (四)时钟的谐音器及铃(品目91.14)。

    (五)具有品目92.06或92.07乐器性质的钟琴及锣。

    (六)配有铃的物品,例如,狗颈上的项圈(品目42.01)、某些乐器(例如,铃鼓)(第九十二章)、玩具(品目95.03)、安装在外部夹具、夹子或其他器具上的钓具用铃(品目95.07)。

    二、雕塑像及其他装饰品

    本组包括主要作装饰用的一系列贱金属装饰品(不论是否附带非金属零件),用于家庭、办公室、会议室、宗教场所、花园等。

    但应注意,本类不包括本协调制度其他品目列名更为具体的物品,即使这些物品按其性质或加工可作装饰品用。

    本组包括除装饰用途外没有实用价值的物品,以及只用来容纳或支撑其他装饰品或增加其装饰效果的物品,例如:

    (一)半身像、小雕塑像及其他装饰人像;供壁炉台、搁架等用的装饰品(包括钟座零件)(动物、象征性或寓意性人像等);运动奖品或艺术纪念品(奖杯等);装配有悬挂配件的墙壁装饰品(饰板、碟、盘、非供个人佩戴的大奖章);通过铸造或锻造金属(通常为熟铁)制得的人造花、圆花饰及类似装饰品;供书架或家庭陈列柜用的小装饰品。

    (二)宗教用品,例如,圣骨箱、圣餐杯、荷花籽杯、圣物盒或十字架等。

    (三)餐钵、小花瓶、壶、大花瓶(包括用景泰蓝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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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组还包括符合以下情况的下列两类物品,尽管它们具有一定的实用价值:

    1.对于不论是否可归入某些具体列名品目(即品目73.23、74.18及76.16)或归入“其他制品”品目(例如,此类情况主要是镍及锡制品)的家用物品。这些家用物品通常具有实用性,相比之下其装饰性通常是第二位的,因而不致影响其实用性。因此,这些经过装饰的物品如其实用性与其未装饰的同类物品相等,则应作为家用物品归类而不应归入本组。另一方面,如果这些物品的实用性明显地从属于其装饰性,则应归入本组,例如,实际上已丧失了实用价值的布满浮雕的盘子;带有纯属附件的盘或容器的装饰品,所带附件可作装饰盘或烟灰缸;没有真正使用价值的微缩模型(微型厨房用具)。

    2.对于可归入贱金属各章最后非具体列名品目的非家用物品(例如,成套吸烟用具、首饰盒、香烟盒、香案、香炉、火柴盒),如果这些物品明显地主要用作装饰品,则应归入本组。

    三、相框、画框及类似框架;贱金属镜子

    本组包括各种形状及规格的贱金属制相框、画框及镜框等。这些货品如果装有支架或配有纸板、木板或其他材料制的背板,仍应归入本组。本组包括装有平面玻璃的框架,但不包括带金属框架的玻璃镜(品目70.09)。

    报验时用贱金属镶框的印刷图画及相片,如果其框架具有整件物品的主要特征,应归入本品目;否则应归入品目49.11。

    对于镶框油画、手绘画、粉画、拼贴画及类似装饰板,以及雕版画、印制画及石印画的原本,如何确定这些镶框物品是否作为整体归类,或者将其框架单独归类,参见第九十七章注释五及品目97.01及97.02的注释。

    本组还包括金属镜(光学元件除外,参见品目90.01及90.02的注释),例如,壁镜、袖珍镜及后视镜,通常由钢或镀铬、镍、银的钢或铜制成。它们可以镶框、衬背或装配支架,也可以与皮革、纺织品或其他材料制的盒或带一起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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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品目不包括:

    (一)由熟铁或其他金属制的隔板及栏杆(例如,品目73.08)。

    (二)刀具、餐匙、餐叉等(第八十二章)。

    (三)锁及其零件(品目83.01)。

    (四)家具、门窗及楼梯用附件及架座(品目83.02)。

    (五)第九十章的仪器及设备(例如,气压表及温度计,即使它们主要起装饰作用)。

    (六)钟及钟壳,即使钟壳是作装饰用的或由明显用作钟壳的小雕像或类似物品构成的(第九十一章)。

    (七)第九十四章的物品。

    (八)玩具及游戏品(第九十五章)。

    (九)台式打火机(品目96.13);香水喷雾器及类似喷雾器(品目96.16)。

    (十)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第九十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