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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品目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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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新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0号(修订内容第三至五期)
83.08 贱金属制的扣、钩、环、眼及类似品,用于衣着、鞋靴、天篷、提包、旅行用品或其他制成品;贱金属制的管形铆钉及开口铆钉;贱金属制的珠子及亮晶片:
83.08 Clasps, frames with clasps, buckles, buckle-clasps, hooks, eyes,eyelets and the like, of base metal, of a kind used for clothing,footwear, awnings, handbags, travel goods or other made up articles; tubular or bifurcated rivets, of base metal; beads and spangles, of base met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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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3.08 贱金属制的扣、钩、环、眼及类似品,用于衣着或衣着附件、鞋靴、珠宝首饰、手表、书籍、天篷、皮革制品、提包、旅行用品、马具或其他制成品;贱金属制的管形铆钉及开口铆钉;贱金属制的珠子及亮晶片:

    10  —    钩、环及眼

    20  —    管形铆钉及开口铆钉

    90  —    其他,包括零件

    本品目包括:

    一、钩、环及眼,用于衣着、鞋靴、天篷、帐篷、风帆。

    二、各种管形铆钉及开口铆钉。这些物品用于衣着、鞋靴、天篷、帐篷、旅行容器、皮革制品、带料等;它们也用于工程技术上(例如,用于建造飞机)。本品目也包括断芯埋头铆钉,这些铆钉在装配时,芯棒拉入或紧靠铆钉体,在芯棒杆与芯棒杆粗镦端相接处或附近断开。

    三、钩、扣及带扣的框架,用于手提包、钱包、公事包、公文箱或其他旅行容器、书籍或手表;但本品目不包括锁(含锁扣)及带锁的扣环框架(品目83.01)。

    四、环扣(带针或不带针)及扣夹,不论是否装饰性的,用于衣着、腰带、吊裤带、吊袜带、手套、鞋靴、绑腿、手表、背囊、旅行容器及皮革制品。

    五、金属珠子及亮晶片,主要用于制仿首饰或供纺织品、刺绣品、衣着等装饰用。它们通常用铜、铜合金或铝制成(一般镀金或镀银),并用胶粘或缝缀等方法加以固定在所需位置上。珠子通常是球形或管形,有时为多面体;亮晶片通常呈几何形状(圆形、六角形等),用金属箔切成,一般穿有孔眼。

    以上第一、三及四款所述物品只要具有贱金属制品的基本特征,可以含有皮革、纺织品、塑料、木材、角质材、骨材、硬质橡胶、珍珠母、象牙、仿宝石等制的零件。它们也可通过对本身金属进行加工后具有装饰性。

    本品目不包括:

    (一)供帽子、手提包、鞋、皮带等用的装饰品,但环扣除外(品目71.17)。

    (二)金属片状粉末(主要归入第七十四章到第七十六章)。

    (三)铆钉,但管形铆钉及开口铆钉除外;弹簧钩(通常归入第七十三章至第七十六章)。

    (四)揿扣及按扣(品目96.06)。

    (五)拉链及其零件(品目9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