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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品目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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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新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0号(修订内容第三至五期)
85.08 真空吸尘器:
85.08 Vacuum clean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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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5.08 真空吸尘器:

    —  电动的:

    11  — — 功率不超过1500瓦,且带有容积不超过20升的集尘袋或其他集尘容器

    19  — — 其他

    60  —  其他真空吸尘器

    70  —  零件

    除第八十五章注释一(四)另有规定的以外,本品目包括各种真空吸尘器,不论是否手提式的,干式及湿式吸尘器均包括在内,不论其是否与旋转刷、地毯拍打器、多功能吸头等附件一同报验。

    真空吸尘器有两个功能:抽吸物质(包括灰尘)及过滤气流。吸力是通过直接装在电动机轴上的叶轮机以高速运转产生。灰尘及其他物质收集到一个内置或外置的集尘袋或其他集尘容器内,而吸进的空气经过滤后用于冷却电动机。

    本品目还包括马用或牛用的真空吸尘式理毛装置。

    本品目不包括原地清洗地毯的器具,其向地毯中注入清洁溶剂,再由泵将溶剂抽出,未与干湿真空吸尘装置组合的(品目84.51或85.09)。本品目也不包括用于医疗、外科、牙科或兽医的真空设备(品目90.18)。

    与本品目所列器具同时报验的器材

    本品目所列的真空吸尘器可与辅助装置(附件)(用于刷洗、抛光、喷射杀虫剂等)或可互换零件(地毯拍打器、旋转刷、多功能吸头等)一同报验。此类器具与其零件及附件同时报验时,只要这些零件及附件在品种及数量上通常与有关器具一起使用,应一并归入本品目;若单独报验,应根据其特性进行归类。

    除零件的归类总原则另有规定的以外(参见第十六类总注释),本品目所列器具的零件也归入本品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