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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品目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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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新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0号(修订内容第三至五期)
88.01 气球及飞艇;滑翔机、悬挂滑翔机及其他无动力航空器
88.01 Balloons and dirigibles; gliders, hang gliders and other nonpowered aircra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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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8.01  气球及飞艇;滑翔机、悬挂滑翔机及其他无动力航空器

     

        一、气球及飞艇

        本组包括轻于空气的航空器,不论其用途如何(供军事、运动、科研、宣传等用)。它们包括自由气球或系留气球(即用缆绳系在地面上的气球)及机动飞艇。

        本组还包括下列航空或气象用气球:

        (一)探测气球,用于把无线电探空仪器送往高空。气球的重量可高达4500克,但其一般重量在350~1500克之间。

        (二)导向气球,释放这种气球是为了表示风速及风向,其重量一般在50~100克之间。

        (三)测云气球,这些气球较上述(一)及(二)项的气球小,其重量一般在4~30克之间,用以测定云的高度。

        大多数情况下,气象用气球是用很薄、膨胀度很高的优质橡胶制成。但儿童用的玩具气球不归入本品目(品目95.03)。这种气球一般可从质量次、充气管短、表面上常印有广告或装饰等方面加以识别。

        二、滑翔机及悬挂滑翔机

        滑翔机是一种利用气流停在空中的重于空气的航空器。但装有或可装发动机的滑翔机应归入品目88.02。

        悬挂滑翔机主要为三角翼滑翔机,可用一根吊背带将一至两名飞行员悬挂在空中,以便于飞行员进行某些特技飞行。这种滑翔机的三角翼是将材料(一般为纺织材料)绷紧在一个通常为金属管子的硬质结构体上而构成,在其中间装有一根水平的方向操纵杆。其他类型的悬挂滑翔机可以是其他形状的,但其结构和空气动力特性与三角翼滑翔机相类似。

        三、其他无动力航空器

        本组包括风筝式飞机,它是一种没有机械动力装置并且重于空气的航空器。风筝式飞机象系留气球那样,用一根细绳系于地面上,用以携带气象仪器等。

        明显作为玩具的风筝不归入本品目(品目9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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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品目也不包括各种模型,不论是否完全按比例制成,例如,装饰用模型(品目44.20或83.06等)、专供示范用的模型(品目90.23)或娱乐用的玩具或模型(品目9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