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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品目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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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新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0号(修订内容第三至五期)
88.02 其他航空器(例如,直升机、飞机);航天器(包括卫星)及其运载工具、亚轨道运载工具:
88.02 Other aircraft (for example, helicopters, aeroplanes); spacecraft (including satellites) and suborbital and spacecraft launch: vehic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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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8.02 其他航空器(例如,直升机、飞机);航天器(包括卫星)及其运载工具、亚轨道运载工具:

    —  直升机:

    11  — — 空载重量不超过2000千克

    12  — — 空载重量超过2000千克

    20  —  飞机及其他航空器,空载重量不超过2000千克

    30  —  飞机及其他航空器,空载重量超过2000千克,但不超过15000千克

    40  —  飞机及其他航空器,空载重量超过15000千克

    60  —  航天器(包括卫星)及其运载工具、亚轨道运载工具

    本品目包括:

    一、重于空气的机动航空器。本组包括飞机(陆上飞机、水上飞机及水陆两用飞机)、旋升飞机(配有一个或多个水平旋翼在立轴上自由旋转)及直升机(配有一个或多个机动旋翼)。

    上述飞机适用于军事、载运客货或训练、航空摄影、农业工作、救援、灭火等方面,也可供气象学或其他科研用。

    由地面或其他航空器控制的无线电制导航空器应归入本品目;经特制可用作道路车辆的航空器也归入本品目。

    二、航天器,这是一种能在地球大气层外运行的载运飞行器(例如,无线电通讯卫星或气象卫星)。

    三、航天器运载工具,其作用是将一个给定有效载荷送上绕地球运行的轨道(“卫星运载工具”)或使其在地球以外的重力场作用下降落(“航天器运载工具”)。这些运载工具在主动飞行结束时可使其有效载荷获得超过7000米/秒的极限速度。

    四、亚轨道运载工具,它在地球大气层外沿一抛物型轨道运行,通常带有科研或其他技术用途的仪器设备,不论其有效载荷是否可回收。当有效载荷脱离后,这类运载工具就不给出7000米/秒的极限速度。有效载荷回落到地面时经常使用降落伞,以便回收。

    但本品目不包括军用运载火箭、导弹(例如,“弹道导弹”)及其他对有效载荷不给出7000米/秒极限速度的类似武器(品目93.06)。它们按一抛物型轨道运载武器(例如,炸药、次武器、化学药品),并使有效载荷与目标发生撞击。

    本品目也不包括:

    (一)模型,不论是否完全按比例制成,例如,装饰用模型(品目44.20或83.06等)或专供示范用的模型(品目90.23)。

    (二)娱乐用的玩具或模型(品目9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