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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品目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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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更新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0号(修订内容第三至五期)
85.12 自行车或机动车辆的电气照明或信号装置(品目85.39的物品除外)、风挡刮水器、除霜器及去雾器:
85.12 Electrical lighting or signalling equipment (excluding articles of heading 85.39), windscreen wipers, defrosters and demisters, of a kind used for cycles or motor vehic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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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5.12 自行车或机动车辆用的电气照明或信号装置(品目85.39的物品除外)、风挡刮水器、除霜器及去雾器:

    10  —    自行车用照明或视觉信号装置

    20  —    其他照明或视觉信号装置

    30  —    音响信号装置

    40  —    风挡刮水器、除霜器及去雾器

    90  —    零件

    本品目包括专供自行车或机动车辆使用的电气照明或信号装置及器具;但不包括干电池(品目85.06)、蓄电池(品目85.07),也不包括品目85.11的直流发电机及永磁直流发电机。本品目还包括机动车辆用的电动风挡刮水器、除霜器及去雾器。

    本品目主要包括:

    一、直流发电机,由一只摩擦轮在自行车(或在极少数情况下在摩托车)轮胎钢圈或轮辋上运转带动发电。

    二、电池座,装有开关、接线柱、触点等供自行车照明装置使用;电池灯,装于自行车上使用的。

    三、各种类型的车头灯,包括装有变暗或倾斜装置的车头灯;漫射驾驶灯;防雾灯;聚光灯;警车或类似车辆用的探照灯(包括装有一节电缆,可用作手提电灯或放置在道路上使用的探照灯)。

    四、边灯、尾灯、停车灯、车牌照明灯。

    五、刹车灯、转向指示灯、倒车灯及类似灯。

    六、由上述某些灯装配在一个壳套内组成的组合灯。

    七、车辆内部照明灯。例如,顶灯、壁灯、踏板指示灯、门框灯及仪表板灯。

    八、发光超车信号装置。当有车辆超车时,这种装置可自动(有时使用光电池)发出信号,告知驾驶员。

    九、其他电气视觉信号设备。例如,挂有拖车的车辆用三角形发光装置;出租汽车、警车、消防车等用的发光标志(旋转圆顶式或长排灯式)。

    十、停车设备。这种设备由车身外部的探测装置操纵。当探测装置触及路边或其他物体时,可发光或发出其他信号以警告驾驶员。

    十一、防盗报警器,当车辆遭到偷盗时,它会通过视觉或声音信号发出警告。

    十二、喇叭、汽笛及其他电气音响信号装置。

    十三、倒车时就车辆附近的车辆或车后其他物体通过声音信号向驾驶员发出警告的电气装置。这种装置通常包括超音速传感器、电子控制装置、蜂鸣器或呼叫器及其配线。

    十四、在机动车辆中通过视觉或声音信号警告驾驶员附近有雷达枪或激光枪等测速装置工作的电子装置。

    十五、风挡刮水器,由电动机驱动的,包括双刮水器。

    十六、除霜器及去雾器。这些器具是将电阻丝装在一个框架上而构成的,可安装在风挡上。

    除零件的归类总原则另有规定的以外(参见第十六类总注释),本品目所列货品的零件也归入本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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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品目不包括:

    (一)玻璃透镜(品目70.14)。

    (二)空气调节器或设备(品目84.15)。

    (三)传声器、声频扩大器及扬声器组成的电气扩音设备。这种设备可把拖车后面的警告喇叭声或其他路面有声信号告知牵引车辆的驾驶员(品目85.18)。

    (四)装有两种或多种品目85.36所列装置的盘、板及其他基座(例如,装于转向柱上的组合开关)(品目85.37)。

    (五)电灯,包括封闭式聚光灯(品目85.39)。

    (六)绝缘电线及电缆,不论是否切成一定长度或装有接头,也不论是否制成布线组(例如,点火布线组)(品目85.44)。

    (七)可作除霜器或去雾器用的非电气汽车加热设备(品目73.22或87.08)。